12/26決戰立法院!! 「觀望」的政府,「流血」的百姓?


vu84vu wrote:
我覺得是要看有沒有心,新聞中那個爸爸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小孩,
人家還是可以抽空練成肌肉男!


【比例】兩個字,會寫嗎?

不會沒關係,我已經幫你標註出來,照著寫就可以了
weiman0702 wrote:
另外,早在2005年,南非憲法法院就已經指出:「『區別』本身往往就讓人感到不舒服」。因為,不僅是受到「差別的待遇」這一件事令人感到不舒服,「被區隔入某一類別」這件事情更是讓人感到尊嚴貶損。
...(恕刪)

動物就是動物
區別成 人 跟 禽獸 會讓你感覺受到差別待遇嗎?
人就是人
區別成 男人 跟 女人 會讓你感到不舒服與尊嚴貶損嗎?
同性戀者自己不也把群體性取向區別為男男 女女 雙性 戀童 跨性別 種種的
你們不也把自己從普世價值的男女異性戀區別出來稱之為同性戀?
今天要一位男同性戀者不要把人做區別
強迫他不管男性女性都得接受
這才是尊嚴貶損吧


鐵鎚人 wrote:
我贊成上街頭表達立場,也支持家長共同設計課程.
但我更期待大人們在忙碌之餘能撥出更多的時間與孩子相處,
不要只在意考試考幾分,多關注孩子們的交友狀況,
這樣或許能避免多一些脫序行為與傷害.
感謝樓主給予區區一個小家長發言的機會,
疏漏淺薄之處,尚請大家多多包涵.


其實你有心、有自信把自己的小孩教好,

這很值得贊同、欣賞,只是,小孩都有自己的

個性、想法,能否一如理想,說實在不是那麼容易,

別的不說,同一個家庭有兩個小孩,行為、想法都不

見得相同了,更別說在學校,對嗎?

親愛的馬桶 wrote:
人就是人
區別成 男人 跟 女人 會讓你感到不舒服與尊嚴貶損嗎?


照他的說法,廁所分成男廁,女廁,

也是種區別 隔離???

會讓男性或女性感到不舒服 尊嚴貶損???

Audrey103 wrote:
照他的說法,廁所分成男廁,女廁,
也是種區別 隔離???

不要懷疑,
時下的彩虹衛兵在鬧的所謂"多元性別"就是在反"性別隔離",
對他們來說一切天生的"不平等"都是可以革命的標的。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師手冊《認識同志》
(許多家長包括我看了才驚覺所謂性平教育其實是同性戀性解放教育)

同志伴侶定義跟異性戀本來就對立的
同性戀就是多元性伴侶。多p性愛趴。情慾流動
要跟異性戀婚姻單一伴侶承諾給攪混在一起
你說就只是簡簡單單修修民法這麼容易嗎?
事情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
就像當初誰也預料不到義務教育公共校園性別教育會變成同志養成教育一樣
現在修改了原有的民法婚姻法條
誰知道明天有什麼始料未及掛羊偷賣狗肉的事情會發展?
國家經濟不先搞好
這麼急著同性婚姻性解放做什麼?


親愛的馬桶 wrote:
同性戀就是多元性伴侶。多p性愛趴。情慾流動
要跟異性戀婚姻單一伴侶承諾給攪混在一起
你說就只是簡簡單單修修民法這麼容易嗎?


"某些同志伴侶將性需求與情感需求 分開來滿足",

這種觀念灌輸給下一代 其心可誅,

性本來就該跟靈(情感)結合一起,

只強調性 人跟動物有什麼不一樣..

同志也不要怪別人歧視啦

一個處處強調"性",又跟愛滋分不開的族群,

要別人怎麼尊重???


Audrey103 wrote:
"同志伴侶將性需求與...(恕刪)

動物不會全年發情,跟人類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weiman0702 wrote:
女同志伴侶「大龜」與「周周」就表示,大龜當初就是被法院以「婚姻關係係由一男一女組成」為理由,而無法收養周周以人工授精生下的小孩。為避免未來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後,仍碰到遭法官拒絕收養的情形,尤美女版本對於收養也有相應的修法。...(恕刪)


看了整篇的論述,個人是覺得道理上都不通,哪來的平權法案?倒是全變成了特權法案?
都是順我生,逆我亡的,就先談談女同志伴侶「大龜」與「周周」的故事
法律上,以前本就沒有同性婚姻,當然收養不能成立,因為違反了共同收養的法條
這跟所謂歧視同志的因果,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但現在如還故意要拿這故事來額外解釋
就別有居心了,故意要增加民法1079-1條,說是避免歧視同志,其實是額外增加特權
保障己方的法條,硬是多一條,這會是平等?當同志與異性戀競爭收養時,當競爭失敗時
就算法官有其他合理的裁定理由,同志們也可硬說可能有性別歧視...之嫌
這是不是特權法條?

再來同志婚姻都還未合法化,就有人已先知,法官以後可能會以「性少數作為拒絕理由」
不同意收養,所以要先打預防針?那麼以後如真發生拒絕收養狀況時,不管真實情況如何
是否骨子裏都認為這是性別歧視,所以都可不服?


weiman0702 wrote:
首先我們先看尤美女委員所提出的草案版本中,民法971-1新增的「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除了民法第1063條外)」。...A 條目底下40條含有父、母字眼的法條不修改
因為同性婚可以是父、父,母、母,這都有包含
B 條目底下53條含有夫妻字眼的法條也不修改
雖為同性婚,但是一人為夫,一人為妻,加一起就是夫妻...(恕刪)


尤美女委員的草案版本中,新增民法971-1的「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
,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除了民法第1063條外)
至於這個法條就更扯了,又是一條霸王條款,以後如有不能適用時,都是別法條的錯
別人都要改,就自己一定對,都不用改?因為如不適用,就會是不平等?
同性戀者是法律之王?這何來的平等?這是霸王要出山了?
這不是什麼避免「掛一漏萬」,而是要包山包海一律通殺吧?
其實亂改法條的結果,民法就會到處充滿著矛盾,真的就只要把民法第1063條除外
而其他的就都沒問題了?
舉例來說,同性婚就會發生民法中,夫或女婿...是女的,而妻或子婦...是男的
這些難道在法律上不會發生矛盾?以後如有發現其他更多的類似情形...
是否都是其他的法條都要更改?如不改,又如何能平等適用?
另外如收養子女後,竟然會有兩父,兩母...,這在法條的適用上,真的能用嗎?
這以後是否都會天下大亂?
尤其是戶政上的戶籍資料,證件,文件....,以後如要依法,請問又要怎麼改?
...而後續的問題,會真的不多,有這種可能性嗎?


weiman0702 wrote:
在法學邏輯上,立專法多是為了積極保障或是特別優待,所以原住民或身障者的專法是沒有排除適用的普通法,只是在普通法上更加保障而已。...(恕刪)


再來專法會等於歧視,這更鬼扯?如左撇子,看到別人都故意善用右手
就說別人都是要歧視?這會對嗎?同性婚與異性婚,當然有其性質上的不同
不然為何現在要平權?還要改什麼法條,那麼就直接適用原來的民法就好?
就是因為有性質上的一些差異,為了不破壞原有架構及解決矛盾現象
所以才要另外設計適用的法律,這是不得不的,只是名稱叫專法,這不叫歧視?
另所謂的專法,就是表示是要另給福利的法律,並且也不得做出權利的限制
但會有這種事嗎?難道是憲法中有規定?


weiman0702 wrote:
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表示,德國同性伴侶法是特定時空脈絡回應保守派勢力下所妥協的產物,但文化實踐的結果後來證實與婚姻無太大差別。...另外,早在2005年,南非憲法法院就已經指出:「『區別』本身往往就讓人感到不舒服」。...(恕刪)


再來老是提到,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表示...,這是有病吧?
德國憲法法庭,都已經多數表決同意德國"同性伴侶法"合憲的結論
而多數人的意見不聽,台灣就專聽少數人的意見
難道法律上也是物以稀為貴?
另南非憲法法院就已經指出...,這個就更不用提了,都講到非洲去了?
其實在歐盟,沒有同婚的國家比有同婚的國家還多,難道歐盟都還不夠先進?
真要比的的話,世界上到處都是沒有同婚的國家...多的是,滿坑滿谷
提到南非的憲法法院...,難道又是物以稀為貴?
但這些不重要,解決問題才是重要的,就不要假平權之名,而行特權之實
亂改民法的後果,是全民要去承擔,如真有問題,現在有人敢誇口打包票嗎?
是半個也沒有,真是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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