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
168樓建議再看一下
從百年前瑞士民法可沒有連帶賠償
一直都是明定雇主先負起全責
之後雇主再去向肇事員工求償
台灣的民法加上連帶賠償已經算有改進
情緒性的發言就免了
外出送貨洽公寄信不用報告?
上班時間位子上找不到人?
上班時間在座位上睡覺?
哪個老闆能忍受花錢請這種員工
謝謝指教~
我說過了..188的立法意旨沒有爭議
爭議的是法官心證或有過度延伸可受公評(一審法官的判決理由個人較認同符合社會現況)
至於所謂員工工作行為上的<報告>
是對應於本次法官心證裁量刑度的必要<舉證程度>
這裡的<報告>可是要等同我所說的>>>書面說明/報告/證明/紀錄(或電磁紀錄也行)等程度方可視之....(這才叫做有效證據力的監督管理)
如果只是一句<我去送貨><我去寄信><我去洽公>...佐證證據不足一概不予認定!
因為...雇主<可能>為預防不可抗力的人心險惡..所以必須要求送貨員工提示<出車路線圖/行車紀錄器檔案/顧客收貨簽收表>
寄信必須提供購票證明/掛號存證/或郵局作業窗口時鐘影像證明/以及信件正面附郵搓照片(雇主怎知沒被呼巄?或許是去寄自己的詐騙/恐嚇信勒..然後還用公司的信封取信被害人)
洽公請檢附顧客接洽單位與聯絡人簽名回條/行車紀錄器檔案(大眾交通工具請檢附票根或開立證明)/到廠洽公抵達與離開時間紀錄/與提交洽公主旨與討論事項回報(雇主怎知業務有沒有偷時間去打混或作案?)
很多職位與工作是沒有<位置>的...即便有<個人座位位置>也不代表執行業務是在辦公桌前面(很多工廠現場作業員或外派工程師都有辦公室位置...但常常打分機不可能找得到人...也有些廠即便配有室內行動分機也不一定能找到人或打得通電話/環境有訊號阻隔)
TSMC/AUO之流的大廠大到走路都會痠...有的空間連電話訊號都不見得能通, 人是在廠內, 但不見得能馬上找得到!
還有一種是作業場所在半室外或室外廠區(傳產或重工業/加工業), 噪音/背景音/機檯作業聲音極大...連電話響都聽不到!找不到人很正常~所以都要碰運氣一直打!
因此...對於不同的作業/產業型態>>>不在座位的情況可多了~司空見慣!所以要因地制宜應該沒有爭議!
上班時間在座位睡覺當然可以明顯判定>>>主管或雇主必須要加以關心與詢問事由,沒有爭議!
我應該沒寫錯>>>我寫的是: 精神不好<想>睡覺請報告, 並非已經是睡覺狀態!
跟諸位分享與討論很好/也很有收穫~因為可以看到不同的觀點與立論基礎/也或可修正自己觀念思考上的謬誤
很多不同討論版我也常看咕咕大的精闢見解~時常或有收穫!
我的論點僅就本案依據自身在業界實際的運作方式做為討論基礎
也僅僅是提供給從事非坊間雇傭關係職務的<法官>一些部分實務上的經驗~
我們應該都同意台灣不是<警察國家>...因此雇傭雙方要監管到什麼程度...再對應雇傭契約授薪的合約精神...似不應該踰越相當之比例原則!...至於道義上...我認同雇主應該表達歉意遺憾與慰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