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luba wrote:
你的論點不就是
[完工後不頒發使用執照,讓台北多了一個大型裝置藝術]
也爽?


誰蓋完會不想拿使照?上百億的投資啊~~~

當然想辦法改善到可以拿啊

閣下這種假設太沒條理喔........


至於停工造成現狀就是個大型裝置廢物......難道閣下覺得爽?

這蠢蛋決策夠KP被大家笑到永遠啊

aknakn wrote:
科p是要地下道照原先設計 14道直接接到外面


面對網友舉證柯文哲「能夠不蓋地下道,就不要蓋」

您拿不出反證

就繼續無語吧
utubetcl wrote:



誰蓋完會不想拿...(恕刪)

你以為樓柱、樓梯這種結構是可以蓋完後
說改就改,說加就加的喔?
好啦,就算不影響結構體,讓你修改好了
是不用出圖送審嗎?難道口頭講一講就可以改的?
如果要重新送審
那跟現在要求你停工重新送審有什麼差別?

照你的邏輯,以後所有建商都可以出完圖後就隨便蓋,反正之後再改善就好了是吧?這種積非成是的觀念,才符合中華民國價值嗎?

另外,現在大巨蛋是全面復工嗎?
如果不是,那就是依判決所述,只是部分復工,你是理解能力有問題嗎?
最後補個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10/1445267/

再度強調,遠雄未按圖施工已經是法院認證
即使你不想承認,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Toluba wrote:
你以為樓柱、樓梯這種結構是可以蓋完後
說改就改,說加就加的喔?
好啦,就算不影響結構體,讓你修改好了
是不用出圖送審嗎?難道口頭講一講就可以改的?
如果要重新送審
那跟現在要求你停工重新送審有什麼差別?


前面都說過可以改,看花多少錢而已

尤其是這種局部的修改,花錢就有辦法


停工送審,搞個有安全顧慮的廢墟在路上晾著,結構日曬雨淋,這些損耗明明是沒必要的,平白造成市府、建商、市民三輸

完工送審,有個漂亮的建築等著,如果不需再修改就馬上開張,需要修改,那就讓整棟建物在遮蔽良好的狀態下晾著

怎麼看都是停工送審白痴一萬倍


Toluba wrote:
照你的邏輯,以後所有建商都可以出完圖後就隨便蓋,反正之後再改善就好了是吧?這種積非成是的觀念,才符合中華民國價值嗎?


可以亂蓋啊

但市府可以不發使用執照啊 多簡單

反正改善花的也是建商自己的錢


還不用被行政法院打臉全面停工危害公安


Toluba wrote:
照你的邏輯,以後所有建商都可以出完圖後就隨便蓋,反正之後再改善就好了是吧?這種積非成是的觀念,才符合中華民國價值嗎?




前面也說過是"營造廠會自行做法規檢討"

又說了"營造廠內專門跑建管的人一堆,對於法規的自主檢討是八九不離十"

誰和你說隨便蓋了?



莫非閣下認為工程中出現個需要變更設計的地方,則後面所有工進全部停下來三五個月等送審核准後復工?

每出現一個就停一次?真是太愛說笑了,工程界不是這樣幹的,閣下是聽KP鬼扯太多才積非成是嗎?

營造廠依照法規自主檢討後繼續施工,累積一段時間一次送審

只要符合建築法,建管就事後追認核准,依法核准不刁難

這不只是中華民國價值,這是各國營造業的普世價值
柯P最大的敗政就是大巨蛋,他用不切實際的公安標準讓大巨蛋成了鏽蝕不安全了的爛蛋。

柯P要不就是落實了他選前所說的"弊案",將大巨蛋拆了,還不必賠遠雄的錢。要不就認錯,不要故意用過高的安全標準刁難廠商,儘快讓大巨蛋完工。

柯P當初亂講別人的建設是弊案用來替自己選舉祭旗,結果就是上任的這些年,沒有企業願意投資台北。

utubetcl wrote:
前面都說過可以改,...(恕刪)

所以法院也判了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
  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讓遠雄針對這部分復工維護安全,不是嗎?

其他未按圖施工的部分,得重新送審,很合理阿
utubetcl wrote:
前面也說過是'營造...(恕刪)

那你幫遠雄去跟法院說吧

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三)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
  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
  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
  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另外補充,你說的設計變更是有規範的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仔細看判決,遠雄被判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Toluba wrote:
所以法院也判了
[三、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
  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讓遠雄針對這部分復工維護安全,不是嗎?

其他未按圖施工的部分,得重新送審,很合理阿


判決完鋼構已經風吹雨淋了多久

KP嘴上吹牛說自己為了公共安全,實際上造成公安疑慮的就是他自己

合理個鬼


來,你這麼愛搬法院,咱們就來研究一下

1.法院明確判決全面停工,不符比例原則,應予已撤銷

2.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

然後你說:

"另外,現在大巨蛋是全面復工嗎?
如果不是,那就是依判決所述,只是部分復工,你是理解能力有問題嗎?"

所以目前在蓋的外牆與屋頂,必須是"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才算是"部份復工"範圍內

否則就是遠雄全面復工,市府裝死



那問題來了

KP這個蠢蛋停工阻止施做外牆與屋頂

(也就是現在正在蓋,法院認為不該停工的"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

那因為沒有屋頂與外牆所造成鋼構除繡費用,就明確的是KP的責任

是不是KP要賠?還是你們K粉要募款?



KP這個蠢蛋,平白無故造成大家的損失,大家一起輸

蠢成這樣,還有啥好狡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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