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tgdlyg wrote:
NET登報的資料如果...(恕刪)


看這個我還以為是個政府要付錢給包商的
工程標案,沒想到廠商付錢給政府的也能最低價標還剛剛好一樣,真是開了眼界,連演都懶得演,直接把基隆市民當白癡
tgdlyg wrote:
NET登報的資料如果...(恕刪)


這很有趣

主富掌握如此重大的招標弊案證據,卻不針對招標單位提告,讓法院審理過程把真相公開?

卻是針對自己過去幾乎站不住腳的產權與OT合約權利與義務四處放話?

更有趣的是

主富是第四名

那麼,其他兩間的條件是比微風差但是比主富還好,才會分列二、三順位,對吧?

那麼,主富號稱自己的回饋金、權利金都極高的情況下,其他兩個順位的條件要如何比第四高卻比第一還要差?
位於基隆市的東岸商場從2月因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基市府與原本委託的廠商大日公司、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三方有多起官司正在審理中。而大日針對當初市府委託改建東岸停車場增建2至4樓費用,主張應給付5000萬元,對此基隆地方法院今日宣判,判決大日敗訴,駁回該請求,本案可上訴。


大日對此主張,市府委託其增建商場,後由NET負責興建,但大日以租金折抵方式出資約9000萬元,也以此訴請市府給付5000多萬款項。但市府否認委任興建契約,並表示大日口頭承諾負擔興建費用,於OT營運契約期滿後無償將建物移轉給市府。

法官指出,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而大日與主富公司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為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法官強調,大日提出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中的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只能證明主富公司確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此外,法官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定大日於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當時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畫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

法官說,後來增建物完成後闢為商場,由基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而仍交由大日營運,後續約時,亦列入2021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法官認定,大日與市府既然依促參法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興建增建物共識,並就相關費用的負擔、所有權歸屬、增建後的用途及受託營運人,均有詳細約定;大日既與基市府約定2至4樓增建費用由大日負擔,大日應受契約拘束,自無再反於契約的約定,請求基市府給付5000萬之理。

此外,大日公司依雙方約定,有將2至4樓增建物,無償移轉所有權給基市府的義務,不論大日對增建物的興建是直接、或間接出資,均屬大日與基市府間的契約義務,大日主張無因管理,請求基市府給付增建費用也無理由。



請問有判決主文嗎?
法官審理時認為,根據大日公司所提出兩造間的委託營運契約內容,都沒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的約定。此外,大日與NET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都是大日與NET關於東岸停車場的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判決書也指出,至於大日所提出的基隆市政府相關拆除執照與建築執照,只能證明NET確實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法官也根據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定大日公司在2016年時,要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而大日當時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畫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



因此,法官認定,大日與市府既然依《促參法》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興建增建物共識,並就相關費用的負擔、所有權歸屬、增建後的用途及受託營運人,都有詳細約定,並且大日公司既然和基市府約定2至4樓增建費用由大日負擔,大日就應受契約拘束,自無再反於契約的約定,請求基市府給付5000萬的理由。 (責任編輯:殷偵維)
nicew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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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wang wrote:
余治明也針對林右昌部長秘書游本明說「「廠商的變動權利金受到疫情衝擊,怎麼可能會有超額利潤」」一事回應指出,此段言論完完全全都在說謊,疫情衝擊也是2020年發生的事,但過去8年的「變動權利金」都是0元,請部長說明為什麼8年都是0元,並質疑到底是誰在移花接木、扭曲事實?...(恕刪)

最新進度打臉林右昌了,原來沒利潤是因為短報營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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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過程中,檢方另查出大日蘇姓業者和8名公司人員,填製與14家公司或商號間共457紙不實統一發票,據以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額80萬9590元。蘇男另於2016年至2021年間,每月指示員工短報10%營收,逃漏營業稅151萬9899元。

基市府與大日公司簽訂東岸停車場案契約書,約定經營權利金計算以「預估年收入」為基準,超過部分由雙方各分得50%。蘇男為避免實際總營收超過預估年收入,2016年短報營收818萬9543元。
BigMac4Diet
這會分案調查嗎?基隆市府應該可以主張追回短收權利金.....
東岸最大的爆點就是在商場消費竟然不是開大日的發票,以至於消費者在商場花的每一筆錢,基隆市府都收不到權利金,嚴重違反促參法有關附屬事業(商場)應納入本業(停車場)營收的規定,難怪NET要拉下謝國樑,水很深的。
ura0414 wrote:
法官審理時認為,根據...(恕刪)

前任市長到底私下跟大日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協議啊?

大日公司不會沒事在合約範圍外,自己掏腰包增建建物,還認為是自己的吧!!

可以推測檯面下一定有私相授受的條件
alou21 wrote:
難怪NET要拉下謝國樑,水很深的。

已經連四敗了...
NET 的律師連自我安慰的說法都讓人聽不下去
這次就是針對權利金的法律行動,顯示大日有背信違反合約的實際作為,這對基隆市府是個利多,所以是一次重大勝利。

整個版面都是柯,1450故意把東岸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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