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就是你家???又是一窩蜂???爭公理???

尼斯 wrote:
法官不都被罵恐龍打一...(恕刪)


只要拿不出王家都更同意書..

市府註定要背上:

強拆老百姓房子圖利建商的罪名!


這也是為什麼市府旗下人權律師集體請辭原因?
難道這些人是政治立場跟郝不同國嗎?

事情做得不道地嘛! 什麼叫我沒不同意你就可以硬幹?

會有這種強盜邏輯的人實在該死!!!
bar0402 wrote:
違不違法不靠你嘴砲啊...(恕刪)

哈哈哈!

“王家怎樣根本沒關係, 只要建商或郝市府拿不出王家的同意書...
那這件事郝市長就站不住腳”

這句話,完全的顯示你無知到底,笑死人...

好,poor man,你贏!希望事情的演變如你所願!哈哈哈
..
..
..

真的,你那句真的太好笑了...





還有,他知道不對?有嗎?他說的不對是什麼意思?
管妹...是誰啊?

remo2919 wrote:
哈哈哈!“王家怎樣根...(恕刪)


繼續洗版吧老兄..

已經沒話說了是嗎?

呵呵.....





老百姓當然有權抗議市府亂拆我房子, 市府的錯嘛...!!!
bar0402 wrote:
繼續洗版吧老兄..已...(恕刪)

洗版的是你啊!

跳針的也是你啊!

法條給予市府拆除的義務,你還要裝瞎看不到啊?!


哈哈哈!你倒滿厲害的,自己做的都說到別人身上...

沒話說?
說,牽涉到很多過程,討論當中都一一個有被拿出來說明過,就是不知道有人是腦容量不足,說一個忘一個,還是故意當沒看過裝傻...



咦?怪了?剛剛1分鐘2分鐘就來洗版,現在卻是誰沒話說了...
管妹...是誰啊?
尼斯 wrote:
建商,市政府早已違法...(恕刪)



尼斯大, 你真的弄錯了.

王家被法律規定加入都更,不是因為你認為的多數決的拔釘子條款.

幾比幾,反不反對都不是因素,在最高法院的判決書裡有提到.

而是因為他的地是袋地,而他周邊的地主要參加都更.他如果要繼續住在原地,

就算使用原本的建築,他們的進出巷道,水,電,瓦斯,電話,地下下水道等接管也要由其他地主的地才能接入.

這樣就會損及周邊地主的權益.如同你不會希望你隔壁鄰居的每天走過你的庭院,

他家的糞管經由你家的花園.更不用提其他消防法規的問題了.

所以法律上才會要把他們包含進來一起協商. 雖然是要包含進來並不表示他們不可以被排除出去,

法律其實有補救的辦法的.但是要一起協商並且由他們提出 通行權 的要求.

但是要付出代價去給其他權益受損的地主做補償.

法律會如此訂是因為 王家的權益 和 週邊地主的權益 有衝突.不可能顧王家而損其他地主,

同理不能顧其他地主而不顧王家. 只是王家沒處理 拖到法定的期限後. 因為法律還要顧慮其他地主的權益.

如果王家 10 年不處理,其他地主就 10年不能動作.




王家如果是一般正常的地而不是現在這個狀況,早就被劃出去了.建商是不能一定要他一起都更的.




其實台北市政府算是很幫王家了,從前年開始建商要求市府依法拆除,被市府擋下來要求他們協調,

開了很多次協調會.後來王家提起訴訟,法院三審都敗訴,最高行政法院去年7月就判決下來了.

市府還硬拖到今年3月法律的最後期限.如果市府再不動作 公務員是要吃官司的.



還有法律的訴訟是王家主動去告的,不是建商也不是市府去提告的.後面的2審及最高法院也是王家提的.

都打到最高法院被判輸,市政府也無能為力阿.



daletung wrote:
尼斯大, 你真的弄錯...(恕刪)

沒想到那麼複雜,連地底下的東西也會有關連??

不過大大算是很深入而簡出的說明了...



“打到最高法院被判輸,市政府也無能為力”...
市府甚至還是被告呢!
管妹...是誰啊?

daletung wrote:
尼斯大, 你真的弄錯...(恕刪)


其實現在狀況很簡單
王家就是在法律上討不到便宜
現在就直接上訴到媒體
反正大家搞不清楚狀況
只要誰大聲誰就贏了
把法律問題變成政治問題

remo2919 wrote:
洗版的是你啊!跳針的...(恕刪)


不經人民同意就拆房圖利廠商..

就是市府的不對!!!
這話我可以講上一萬次...

daletung wrote:
尼斯大, 你真的弄錯...(恕刪)


既然當初沒搞定王家..
為什麼可以進行都更案?

這根本本末倒置...

到最後變成王家非得"顧及其他地主"的權利?!!!

如果這種做法都可以當常態玩, 那哪有建商拿不到的土地?
哪有建商搞不倒的釘子戶?
我找我可以出手的地圈,圍起來, 然後再以"多數人權利"逼你不得不就範...

這就跟大家罵的, 為什麼你沒搞定人家, 房子就可以先賣一樣?
現下王家不給你強X都不行了?

bar0402 wrote:
既然當初沒搞定王家....(恕刪)



因為是王家在人家的地中間, 他要生活在這裡就是會和其他地主的權益有衝突,

其他不是袋地的地主是不會損害他的權益.

當其他地主要變更時就一定要把他包和進來一起談. 否則無解.

法律上他也有辦法不要都更,不是被包含進來就一定要一起都更.


就是使用者者付費,他要付費給其他被損害到權益的地主.我想這很公平吧.

只是這要在都更計畫確認前談妥, 他不去談就沒辦法. 因為其他地主的權益也要照顧到.

不能他 20年不談其他人要等他20年. 何況其他地主有 私有道路 年限超過20年 就成為 既成道路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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