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rklich1021 wrote:
也不能再以婚姻為開放同性為理由駁回
你這時候再加進這樣的條款,請問你要怎麼運作?
你可否提供明確的判斷標準供大家參考?
…
可是在個案上,只要同志覺得沒沒有判給他,就有可能認為是歧視而以違反此條款抗告
請問這個條款操作到後來,不是帝王條款是什麼?
這只是要避免明明有能力養小孩,卻因為性傾向而被打槍而已,所以我已經說了,法律在駁回收養的時候都會給理由
因為本來就是要以養子女利益考量,尤美女加上這條就是不要把性傾向擺在利益前面,辦理認養是不用評估認養家庭的嗎?即使是異性家庭,有煙毒或性侵前科的,一樣是不可能過啊
就跟現在不能用性別來拒絕求職一樣,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就有明訂不能歧視性別,這條法律有因為用了「歧視」這個字眼就變得模糊不清難以界定嗎?沒有啊!現行有人因為求職不順用性別歧視來無限上綱的嗎?沒有阿!那你擔心什麼?
況且1079-1修改的內容為「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他有說不得歧視「同性」傾向嗎?這法條用在陰柔氣質的男異性戀、陽剛的女雙性戀都通通適用,這根本也不是給同性家庭特權,而是所有人、所有家庭都通通適用的。
如果法案通過後,真的有因為其他理由被駁回,然後再來吵我覺得性向被歧視才是真正奇怪的事情,人家就說你不是因為性向的關係被駁回,為什麼要擔心這個?
我已經說的這麼明白了,如果你仍然覺得我上一段的事情會發生,然後就神奇地變成帝王條款,這邏輯也讓我無話可說了。
wirklich1021 wrote:
所以我才說這是種不負責任的立法
你知道民法中關於夫妻、子女所演身出來的權利義務規範有多少嗎?
你確定每個都能適用?
你所認知的範圍跟我所認知的範圍一定都一樣?
天啊,我前面對於國外專法所衍伸的問題已經舉證歷歷,難道已經有實例可循的今天,另立專法就是負責任的立法態度嗎?
如果你真的那麼擔心什麼衍伸出來的子女權利義務,我想請問專法在這個問題不是更嚴重?別的國家的前車之鑑還不夠多嗎?德國這幾年來同樣面對專法許多問題,包括涉及歧視,以及龐大的法律訴訟及釋憲,你所擔心的問題,在專法上都已經確實重現。我甚至還給了一個台灣的軍人婚姻條例,結果造成嚴重的後果,修民法才是動最少的路,就是因為許多委員審慎評估之後,才有立民法比較好的結論
連德國的法官都直接建議台灣別走德國專法的老路了(你在88樓直接說德國的專法比較好喔,你看人家是怎麼建議台灣的。樓上還有人提到德國「同性伴侶法」合憲的,就是因為德國憲法規定結婚要一男一女,但台灣沒有啊。)
英、法等國也已完成修法,而原本以修改民法賦予同志婚姻權的國家,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改為以專法保障,顯示修改民法才是最正確的作法,部分歐洲國家在十幾年前修法時犯下的錯誤,我們沒有必要重覆。
而且喔,司法院在公聽會的書面報告已經很清楚的寫明,這是2006年蕭美琴委員提出同婚草案以來最好的修法方式,尤美女只單單在民法放一條就解決問題。司法院都不會搞錯了,你為什麼要擔心你那些專法才會出現的問題,然後加諸在民法上擔心?(其他委員對於同婚的統計在這)
我已經說的這麼明白了,如果你仍然覺得修民法不好,然後在繼續無限上綱其他什麼義務規範云云,那我又再一次無話可說。
wirklich1021 wrote:
還是你可不可以找任何一部法學教科書告訴我,「專法=歧視」、「特別法只能給予優惠」?
我在這邊聲明,我從來沒有講過專法=歧視,你不用一直提出來質問我
我在前面還舉了原住民或身障者的專法是沒有排除適用的普通法,只是在普通法上更加保障而已。他是在享有民法保障之下又加上特別的權利,不就是在告訴你,我沒有認為專法=歧視,你有看懂我的內文嗎?
我已經講明白婚姻平權用專法就是繞遠路,因為那是次一等的權利、更耗費許多法律資源(你反民法反得這麼用力的其中一個原因,這在國外都是真實發生的喔。)
至於其他人跳針什麼人獸交的,現在講的是人與人的婚姻,其他國家有因為同志能結婚,後續就修改人獸物也能結婚嗎?有的話再來吵好嗎。
同樣的話我不想一直重複,有疑問就去看前面的文章,隻字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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