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公務人員還有終身奉合理嗎???

linkj wrote:
公務員應該是高薪高福利但是退休就跟一般人一樣,或是低薪低福利退休就用一樣錢養到死....
選一個吧.....

公務員低薪低福利退休就用一樣錢養到死..50年前是這樣規劃的...
.
公務員低薪低福利但是退休就跟一般人一樣....這是現在一般大眾在幫公務員爭取的..

公務員高薪高福利...後面的不用接了,直接先被砲死...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fisheries wrote:
1.旋轉門條款條款的...(恕刪)


你提出的一堆觀點建築在:因法規限制, 台電現職人員不得兼任轉投資公司的董監

但由經濟部所發表[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中看來台電目前是有安排現職人員到子公司當公股代表行使經營權了,並沒有所謂的限制啊

既然已經有現職人員到子公司行使職權,又何需[派]退休人員過去呢?而且奇怪的是退休人員還會讓你用派的嗎?對退休人員哪來的指揮權?

[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這篇澄清主要是針對蘋果日報的[台電養肥貓 年領600萬]這篇報導而來,在這篇報導中所提到的三位副總與一位總經理中除了一位副總是留職停薪外,其餘皆為退休後轉任,既然都已經退休了還能代表台電行使職權嗎?留職停薪那位還成了聲明中[從未違反政府「旋轉門」條款]的案例,那是因為旋轉門條款只針對離職人員吧(事實上台電目前也沒旋轉門條款,這是招致批評的原因,立委月初才在委員會提案通過台電主管旋轉門條款,限制台電經理級以上高層退休前後5年內,不得轉任轉投資電廠擔任董監事或總經理。)

聰明如fisheries應該不至於被台電的說法呼巄過去吧
CC大..你該不會是抱怨的是自己考不上吧...

那你怎麼不去怪投資客..把房炒高了...讓你買不.起...投資客還不是讓薪水水準買不起房的原兇

那你怎麼不去怪美國人..把全世界的經濟玩爛了...讓物價及世界的農作物價格提高..

你怎麼不去怪中東的人..把石油價格拉高了.及引發戰爭的人.讓你加的油變大了...

當下雨時...菜價變貴了..你要怪老天呢....還是要怪菜農呢

怪來怪去..你只怪你得不到的東西...誰知道你是不是在這個環境某樣東西的得利者...你怎不怪你自己

或怪自己不是生在..辜.家..王家..劉家..葉家..陳家呢...

你繳的稅不見得那麼偉大啦...那我們派駐過大陸的..是不是要偉大講...我的錢還養過胡先生及溫先生呢

認份一點....賺你的退休金吧...

pchomelan wrote:
現階段公務人員還有終...(恕刪)


要不要去幹個20年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richardlu789 wrote:
但由經濟部所發表[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中看來台電目前是有安排現職人員到子公司當公股代表行使經營權了,並沒有所謂的限制啊

既然已經有現職人員到子公司行使職權,又何需[派]退休人員過去呢?而且奇怪的是退休人員還會讓你用派的嗎?對退休人員哪來的指揮權?

...(恕刪)


那我們來看一下全文
請問有哪一段是講到有安排"現職"人員到子公司當公股代表行使經營權?

關於我提的法規限制請參閱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6條以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14條.


============================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25664

種類 即時新聞
發布單位 台灣電力公司
發布日期 2012-05-13 上午 11:25
標題 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
內容
針對今(13)日蘋果日報刊登台電高層出任轉投資電廠主管新聞乙節,台電再度澄清,台灣汽電公司是20年前政府推動「汽電共生」以提升台灣能源使用效率,指示台電參與投資而成立,並依據下列原則管理:
一、 台電針對轉投資公司於經營方面自應推派公股代表,代表母公司行使經營權。
二、 台電依轉投資公司之人力需求及員工專才推派公股代表,均依相關規定並陳報經濟部核派,從未違反政府「旋轉門」條款。
三、 台電推派至台汽電公司之公股代表,其相關分紅均須回歸台電,並非個人所得。且台汽電公司及其再轉投資之公司均有薪酬審議制度,相關主管之薪資水準並未高於同級民間公司
四、 台電公司高階主管皆累積數十年寶貴實務經驗,為國內極稀少之電業專業經理人,其它電力業者因業務所需,網羅本公司退休主管以借重其專業與經驗實屬正常。不只是台電轉投資相關公司,許多民營電力業者如台塑汽電、嘉惠電力,甚至國外業者如關島電力等,皆有台電人才的足跡。

發言人:李鴻洲 專業總工程師
聯絡電話:(02)2366-6267
Email:u769669@taipower.com.tw
業務聯絡人:黃梅芳 課長
聯絡電話:(02)2366-7348
Email:u203632@taipower.com.tw

richardlu789 wrote:
既然已經有現職人員到子公司行使職權,又何需[派]退休人員過去呢?而且奇怪的是退休人員還會讓你用派的嗎?對退休人員哪來的指揮權?

[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這篇澄清主要是針對蘋果日報的[台電養肥貓 年領600萬]這篇報導而來,在這篇報導中所提到的三位副總與一位總經理中除了一位副總是留職停薪外,其餘皆為退休後轉任,既然都已經退休了還能代表台電行使職權嗎?留職停薪那位還成了聲明中[從未違反政府「旋轉門」條款]的案例,那是因為旋轉門條款只針對離職人員吧(事實上台電目前也沒旋轉門條款,這是招致批評的原因,立委月初才在委員會提案通過台電主管旋轉門條款,限制台電經理級以上高層退休前後5年內,不得轉任轉投資電廠擔任董監事或總經理。)

聰明如fisheries應該不至於被台電的說法呼巄過去吧 ...(恕刪)


1.法規規定現職人員不可兼任! 留職停薪則是准許的(請參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八日 台九十人政力字第O二四五一四號).

2.法人代表不一定一定得由該法人內部現職員工出任, 全世界皆然. 但這就是政客可上下其手的地方. 一旦台電無法由出身自台電者出任, 這些位置該由誰出任?

3.旋轉門條款針對的是所有公務員及所有國企員工, 台電有沒有旋轉門條款有意義嗎?

你從哪可看我會/曾被誰的說法呼弄過去?

fisheries wrote:
1.法規規定現職人員不可兼任! 留職停薪則是准許的(請參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八日 台九十人政力字第O二四五一四號).
...(恕刪)


我查了一下你說的資料:
(節錄)
復查銓敘部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法一字第二○五○○六九號函轉考試院同年月五日第九屆第二三九次會議決議,暨銓敘部令同日期文號規定,公務員得依法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惟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留職停薪之人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是以,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者外,不得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職務。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部分,本院同意得參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資)停薪後,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答案出來了,如果兼任是違法的,那留職停薪去做也是違法的,留職停薪的差別只是為了當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原來台電要監督投資公司一定要找人當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啊,當董事或監察人不行嗎(官太小?)


再補上第O二四五一四號全文的說明1好了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另本院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四人政力字第一○八八七號函規定,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使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


fisheries wrote:
3.旋轉門條款針對的是所有公務員及所有國企員工, 台電有沒有旋轉門條款有意義嗎?
...(恕刪)


旋轉門條款針對的是所有公務員我知道,適用所有國企員工我查半天沒找到相關說法耶,可以指點一下嗎?
而且如果台電適用的話,那立委現在提案是提心酸的嗎?
而且例如施弘基我雖然沒查到他何時由台電退休何時進星元電力當董事長,但由查的到的資料來看聯合晚報 2009/03/11還有下令工程副總經理施弘基進駐(核四)工地督導的報導,2011/07/15參加核能協會100年度會員大會時就是星元電力董事長了,應該不到旋轉門條款的三年吧
richardlu789 wrote:
我查了一下你說的資料:
(節錄)
復查銓敘部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法一字第二○五○○六九號函轉考試院同年月五日第九屆第二三九次會議決議,暨銓敘部令同日期文號規定,公務員得依法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惟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留職停薪之人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是以,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者外,不得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職務。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部分,本院同意得參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資)停薪後,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答案出來了,如果兼任是違法的,那留職停薪去做也是違法的,留職停薪的差別只是為了當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原來台電要監督投資公司一定要找人當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啊,當董事或監察人不行嗎(官太小?)


再補上第O二四五一四號全文的說明1好了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另本院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四人政力字第一○八八七號函規定,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使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恕刪)


你的解讀有點怪怪的, 您要不要再細讀一次所有相關條文及函令(還真不少)呢?
richardlu789 wrote:
旋轉門條款針對的是所有公務員我知道,適用所有國企員工我查半天沒找到相關說法耶,可以指點一下嗎?
而且如果台電適用的話,那立委現在提案是提心酸的嗎?
而且例如施弘基我雖然沒查到他何時由台電退休何時進星元電力當董事長,但由查的到的資料來看聯合晚報 2009/03/11還有下令工程副總經理施弘基進駐(核四)工地督導的報導,2011/07/15參加核能協會100年度會員大會時就是星元電力董事長了,應該不到旋轉門條款的三年吧...(恕刪)


請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服務法
及所有相關函令.

至於施弘基任台電孫公司董座確定是沒有違反法規的,
請注意各法規及相關函令詳細字句的意義與關係, 及更修訂版次的時點與事件時點的關係.
 
該立委的通過的提案是:"要求經濟部訂定規範,限制台電經理級以上高階人員達可退休年齡前後五年內,不得轉任台汽電及轉投資的民營電廠董監事或總經理職位。"
此提案並不是修法, 也無強制力.
立委現在提案是否是提心酸的? 或是有何背後目的, 你自己可以仔細思考推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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