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j wrote:
公務員應該是高薪高福利但是退休就跟一般人一樣,或是低薪低福利退休就用一樣錢養到死....
選一個吧.....
公務員低薪低福利退休就用一樣錢養到死..50年前是這樣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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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低薪低福利但是退休就跟一般人一樣....這是現在一般大眾在幫公務員爭取的..
公務員高薪高福利...後面的不用接了,直接先被砲死...

fisheries wrote:
1.旋轉門條款條款的...(恕刪)
richardlu789 wrote:
但由經濟部所發表[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中看來台電目前是有安排現職人員到子公司當公股代表行使經營權了,並沒有所謂的限制啊
既然已經有現職人員到子公司行使職權,又何需[派]退休人員過去呢?而且奇怪的是退休人員還會讓你用派的嗎?對退休人員哪來的指揮權?
...(恕刪)
richardlu789 wrote:
既然已經有現職人員到子公司行使職權,又何需[派]退休人員過去呢?而且奇怪的是退休人員還會讓你用派的嗎?對退休人員哪來的指揮權?
[台電高層轉任民營電廠之說明]這篇澄清主要是針對蘋果日報的[台電養肥貓 年領600萬]這篇報導而來,在這篇報導中所提到的三位副總與一位總經理中除了一位副總是留職停薪外,其餘皆為退休後轉任,既然都已經退休了還能代表台電行使職權嗎?留職停薪那位還成了聲明中[從未違反政府「旋轉門」條款]的案例,那是因為旋轉門條款只針對離職人員吧(事實上台電目前也沒旋轉門條款,這是招致批評的原因,立委月初才在委員會提案通過台電主管旋轉門條款,限制台電經理級以上高層退休前後5年內,不得轉任轉投資電廠擔任董監事或總經理。)
聰明如fisheries應該不至於被台電的說法呼巄過去吧...(恕刪)
fisheries wrote:
1.法規規定現職人員不可兼任! 留職停薪則是准許的(請參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八日 台九十人政力字第O二四五一四號).
...(恕刪)

richardlu789 wrote:
我查了一下你說的資料:
(節錄)
復查銓敘部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法一字第二○五○○六九號函轉考試院同年月五日第九屆第二三九次會議決議,暨銓敘部令同日期文號規定,公務員得依法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惟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留職停薪之人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尚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是以,公務員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已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者外,不得代表官股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職務。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部分,本院同意得參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資)停薪後,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答案出來了,如果兼任是違法的,那留職停薪去做也是違法的,留職停薪的差別只是為了當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原來台電要監督投資公司一定要找人當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啊,當董事或監察人不行嗎(官太小?)
再補上第O二四五一四號全文的說明1好了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另本院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四人政力字第一○八八七號函規定,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使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恕刪)
richardlu789 wrote:
旋轉門條款針對的是所有公務員我知道,適用所有國企員工我查半天沒找到相關說法耶,可以指點一下嗎?
而且如果台電適用的話,那立委現在提案是提心酸的嗎?
而且例如施弘基我雖然沒查到他何時由台電退休何時進星元電力當董事長,但由查的到的資料來看聯合晚報 2009/03/11還有下令工程副總經理施弘基進駐(核四)工地督導的報導,2011/07/15參加核能協會100年度會員大會時就是星元電力董事長了,應該不到旋轉門條款的三年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