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continuum wrote:
所以你覺得.... ...(恕刪)


也許你說的很對
網路的聲音不代表所有人
但你有沒有想過
人是群居動物
人與人之間是會串聯的
網民會把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傳達給別人
最後整個社會是不分是非的
laovvye wrote:
也許你說的很對
網路的聲音不代表所有人
但你有沒有想過
人是群居動物
人與人之間是會串聯的
網民會把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傳達給別人
最後整個社會是不分是非的


又來一個正義魔人,是丫..其他網民都是錯的,就你對??

扮神遊戲玩太多了,自己認為是神明了嗎??
laovvye wrote:
好累1.立委對中鋼不.實務採法定職務說
這個案例
爐下渣三方合約有簽立嗎???..(恕刪)

基本法律都不懂不要亂說
爐下渣三方合約有簽立嗎???
簽不簽約, 根本無關
期約,不須要(爐下渣三方合約)有無簽約或已收到錢(8300萬元)即構成貪污罪。

新加坡的「有罪推定」——無法解釋的財產就算貪污


  「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家的通行原則。所謂「無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這一原則對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訴訟地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其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原則歸入憲法中。


無罪推定也是強調法治的新加坡的重要原則。


但是,在處理貪腐犯的問題上,新加坡卻有一條可以稱為「有罪推定」的原則,即任何人所擁有的財產或其在某財產裡佔有的利益,與該人已知的收入來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向法院做出合理的解釋時,即被視為貪污所得。


新加坡《預防貪污賄賂法》規定:(1)在審問或調查中,如果被告人擁有與其已知收入來源不成比例的金錢或財產而又無法做出令人滿意的說明,或在他犯被指控的罪行時或前後,曾獲得了一筆他無法做出令人滿意的說明的金錢或財產增值,這一事實經法院證實後可以證明審問或調查中被指控人接受、得到、同意接受或意圖取得任何報酬的證據的確實性,並表明該報酬是作為引誘或報答而被腐化地接受、獲得或同意接受或企圖獲得的,法院可確認這些人證。(2)根據第(1)款的目的,如果另外某個人佔有了某種物資或財產,或獲得了某種物資或財產的增值,而根據該人與被告人的關係或其他背景,有理由相信該人是代理人或代表被控告人佔有那些物資或財產,或獲得其增值,或作為禮物從被控告人那裡獲得了它們,該被控告人將被視為擁有這些資源、財產或增值。


李光耀曾反覆申明上述法律條文的功效。他在1967年指出:如果任何一名官員被發現擁有無法解釋的財富,而又不能提出非由貪污得來的確證,他的全部財產是可以被沒收的。一定要有處罰,不然貪污者便可逍遙法外。


1992年,李光耀在介紹新加坡防治腐敗的經驗時又說:取締貪污的法律應該收緊,把舉證責任轉移到財富過多與入息不符者身上。李光耀指出:控方一旦證明被告生活闊氣,超過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擁有同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法庭就可以以此作為被告已經受賄的佐證。2010年,李光耀在出席一次對話會上又說,根據新加坡法律,只要一個人無法證明所擁有的資產是收入所能負擔得起的,就會被當成受賄。「例如,你的銀行戶頭裡有200萬元,但你每月的收入是1萬元,那我們會先假設你受賄,直到你證明你有能力賺取這麼多錢為止。」李光耀指出,這樣的做法讓檢舉貪污者的工作更為便利,也讓新加坡保持高度廉潔。
DAVIDC2924 wrote:
林益世2012年1月...(恕刪)


感覺你一直再曲解判決書的文義
相同顏色自己對照

亦與其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上之行為」無涉,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法官已經認定林要求賄賂當時是具公務員身份
差只差在
中鋼的決定權並非這個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
這樣證明不夠????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林益世所犯之刑法第134條前段及第346條第2項之罪
上面那句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微涼之境 wrote:
新加坡的「有罪推定」...(恕刪)


大大提供很好的教材
不及時提出
恐怕整串討論會沒意義
法官也要莫名其妙的被妖魔化
筆戰看來可以告一段落了

不過這個有罪推定
並不是讓法官隨意行使判決權
而是""立法來入罪化""

這也是我上面不斷在強調的
法律有漏洞
應該透過修法來改進
而不是要法官違背職務下判決

依法有據下了判決
有違背正常法理之虞
也可以透過大法官來解釋

鄉民們
看看人家新加坡怎麼搞的

laovvye wrote:
大大提供很好的教材不...(恕刪)


wiki一下

蔣經國本人對於官員貪污腐敗、以權謀私的行為十分痛恨
蔣經國主政下,除了對公務人員倡導十項革新外,
還實施嚴厲的貪污治罪條例,其中一級貪污罪可以判處死刑

哪有漏洞?
kantinger wrote:
wiki一下蔣經國本...(恕刪)


貪污治罪條例沒死刑
早修掉了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相當性原則
大大你還在戒嚴???

上面大大說的很清楚了
有罪推定
無罪推定
兩個差很多
刑度在重
定不了罪
有屁用???
今天林益世就是鑽了罪刑法定主義的空
有罪推定雖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但卻可以透過大法官解釋解套

laovvye wrote:
大大提供很好的教材不...(恕刪)


貪污治罪條例也就不判最嚴厲之刑
其他法條還在
哪有問題?

kantinger wrote:
貪污治罪條例也就不判...(恕刪)


麻煩自己參照25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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