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真心話!文林苑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


davis01 wrote:
串討論好像有點離題了...

張景森當初的意思很簡單明瞭,就是王家不是受害者、不是受害者、不是受害者!

那誰才是文林苑案的受害者?張景森覺得是那些被騙去起哄的學生。

但我覺得,真正的受害者是那些被迫長期在外租屋的同意戶,他們才是實質權益有損的受害者,就因為王家一直嫌撈的還不夠,有些同意戶到死都還盼不到回家,應該是死不冥目吧,怎沒人替他們出聲??




同意戶也是有錢人啊...同意戶的土地資產 怎麼也有個好幾千萬吧!!

現在是藉著 有錢人 對有錢人 的對抗...突顯出都更法的缺失...

王家這麼有錢都被人家這樣玩...更何況是比王家窮很多的 老百姓呢?

你以為覺醒青年真的那麼在乎王家嗎?

他們是在乎 正在 玩弄 王家的都更法 那一天會玩到自己家裡


這次抗爭 對 都更條例有三條違憲

1.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現行都更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提出申請。大法官認定此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

2.大法官釋憲 要求強制聽證: 都更條例現有程序之「公聽會」只是自行舉辦,無需具備行政上的正當程序效力。大法官認定應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會」,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3.大法官釋憲 要求採「送達主義」:現行都更條例採「發信主義」,只要舉行「公聽會」者寄出通知,不論被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到該通知,皆生通知的法律效力。大法官認定,相關法令未要求政府確實負起告知住戶的義務,恐造成住戶權益受損;都更條例須修法採「送達主義」,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這三點的調整 是否可以對日後將面對都更的老百姓 更有利...


納粹殺共產黨時,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接著他們迫害猶太人,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然後他們殺工會成員,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後來他們迫害天主教徒,我沒有出聲,因為我是新教徒;
最後當他們開始對付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站出來為我發聲了


各有價值觀和理念無可厚非, 但是從文林苑拆一戶動員數百人, 大埔拆四戶動員上千人, 結果台南拆四百戶卻只有十幾人聲援, 大概就知道這些所謂的文青導演教授是神是鬼了...

kevin-a1 wrote:
張景森,現在再仔細看看你之前的好戰友,或至少是你不曾嗆聲反對的政治後輩林飛帆,感覺如何?
台灣出嘴的廢材佔據了版面及廟堂,歪理橫行,你們養出來的小鬼,現在要反噬主人了,感覺如何?
你可以選擇下跪道歉,放棄原本對的事,學著說假話,搖尾巴乞求小鬼憐憫,這樣或許你還能順順當個官,不然就是要請鬼王出來鎮壓,看是不是勉強撐過風波,總之,放棄良知,機會還是有的。
當然,你也可以堅持信念,堅持正路,但沿途腥風血雨,不會因你是深綠而完全消失,你會痛苦難熬,就跟之前脫黨或與黨漸行漸遠的同志前輩一樣,端看你是不是真的講公理是非了。
...(恕刪)


唉~臉書發了3000字道歉文,果然你還是縮回去了,面對公理是非與暴民掌聲你選擇了後者,你不敢堅持。

雖然你文章中述說了許多正確的理念,但面對無知不理性的謾罵,你終究沒有驕傲的挺身疾呼,而是在連連道歉中低調陳述。

你的理念明明跟之前台北市府的做法不謀而合,但自始至終你選擇沉默,躲在旁邊看笑話放冷箭,現在你們憑著歪理當家了,突然想要撥亂反正說真話?憑啥?現在該換我們冷眼看笑話了。

虧你還是台大城鄉所教授,都更的好壞、問題你再清楚不過,結果明白公理正義的你現在要面對滿街的廢材用歪理叫囂,怪誰?怪自己吧,你跟李遠哲一樣,都是被政治遮瞎了眼的菁英,為了政治目的,用仇恨愚昧帶領社會向下沉淪。可惡啊~

Brian 168 wrote:
公共利益 不等於 ...(恕刪)


龍腦案明明都更受害者聯盟、樂生聯盟就有去抗議,不要被誤導了
newjohnpc wrote:
同意戶也是有錢人啊....(恕刪)


光第一條十分之一不符多數民主就很難改了
要改多少才符合民主?
當然是要改成百分之百才符合吧
如果之後修法改成十分之九
是不是要繼續去請求大法官釋憲?
笨阿樹 wrote:
都更是有甚麼問題,現在是在說覺醒青年的兩套標準跟文林苑事件有多荒唐好嗎!!
麻煩請先從頭開始爬文
PS:有哪位好心的大大可以跟我說說你舉的故事跟這棟樓的主題有何關聯


啥時只要抗議一次,所有相關事件都變成他們的責任,又不是政府有付錢給他們
你的論點不是很經得起推敲

況且龍腦案和其他如大浦、文林苑最大的不同是,公權力沒有介入強拆
兩者意義有很大不同,難道看不出來?
芭樂068 wrote:
況且龍腦案和其他如大浦、文林苑最大的不同是,公權力沒有介入強拆
兩者意義有很大不同,難道看不出來?...(恕刪)

有人賴在你家不肯離開,請問你要自己把他架出去,還是請警察來抓人?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至於到底是追求『台灣的土地正義』?還是『王家的土地正義』?越看越糊塗~

jedijack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恕刪)


這就是抗議的重點,目前權利變換範圍不需要所有權人同意,等於強迫硬上
就是都更惡法,所以之前還有建商買一小塊地,要吃比他大十倍的公有地要都更
newjohnpc wrote: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現行都更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提出申請。大法官認定此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


都市更新條例 第十條規定十分之一就有權申請沒錯, 但實際上能不能通過要看22條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
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
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
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
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
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
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newjohnpc wrote:
1.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現行都更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提出申請。大法官認定此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恕刪)



別的我不敢說
這一條單純是脫褲子放屁
不管是1/10提出或者5/10提出
最終都還有一個我記得是更高的門檻才能實施都更
請注意
這所謂的1/10只是提案開始跑流程
不是1/10就可以達成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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