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stw wrote: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3412
「-----另一個是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太太可以主張因為先生外遇,使得太太受到精神上極大痛苦,所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這個部分也必須是基於判決離婚,且受害人沒有過失為限。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精神慰撫金可以和贍養費做一個包裹式的請求(就是合在一起談出一個金額來啦)。」
都說沒贍養費了還把贍養費當作包裹式請求咧....
一般來說因為外遇請求損害賠償還沒聽過有超過50萬的
台灣法律對於婚姻的價值認定就是這麼廉價
可沒像國外那麼好贍養費可以隨意開價的
而離婚最怕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重新分配請求
尤其是無過失一方婚後財產比較多的情況
這還不講有沒有過失,只要是離婚都有權利可以要求的
得請求贍養費的唯一條件『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致生活陷入困頓。』
這個生活陷入困頓在實務上,可不是婚後沒結婚因為離婚就沒法生活
用這理由去上訴,法官只會告訴你:『你可以去找工作呀。』打你槍
請求成功的案例多半是無過失一方本身就有殘疾才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