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16:00 同婚釋憲 開獎結果 討論集中營


curstw wrote: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3412

「-----另一個是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太太可以主張因為先生外遇,使得太太受到精神上極大痛苦,所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這個部分也必須是基於判決離婚,且受害人沒有過失為限。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精神慰撫金可以和贍養費做一個包裹式的請求(就是合在一起談出一個金額來啦)。」

都說沒贍養費了還把贍養費當作包裹式請求咧....
一般來說因為外遇請求損害賠償還沒聽過有超過50萬的
台灣法律對於婚姻的價值認定就是這麼廉價
可沒像國外那麼好贍養費可以隨意開價的

而離婚最怕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重新分配請求
尤其是無過失一方婚後財產比較多的情況
這還不講有沒有過失,只要是離婚都有權利可以要求的

得請求贍養費的唯一條件『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致生活陷入困頓。』
這個生活陷入困頓在實務上,可不是婚後沒結婚因為離婚就沒法生活
用這理由去上訴,法官只會告訴你:『你可以去找工作呀。』打你槍
請求成功的案例多半是無過失一方本身就有殘疾才有機會
癌細胞其實也是自古就存在, 恐龍就有癌組織了

同性戀是否健康,可能得先證明同性之間可以產生後代吧



Rillifane wrote:
是啊,但癌細胞會傷害...(恕刪)
nopal wrote:
癌細胞其實也是自古...(恕刪)


只能說還好醫學界和心理學界的看法跟你不同. 嘗試在現實生活中去認識真實的同性戀吧.沒像你想的那麼可怕,你也不會被傳染,真的.


題外話,生不生有那麼重要嗎? 好吧,或許對有些人真的很重要. 我個人倒是覺得就算不生也可以領養或照顧別人的小孩啊,總比生了遺棄,生了不教不照顧,或是生了卻灌輸仇恨思想好吧. 隔壁樓還有虐兒新聞呢,也不知誰比較不健康.
這次的748號釋憲頗為莫名奇妙

該釋憲說民法因未保障同性婚姻而違反了憲法第7條

但憲法第7條已寫了「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性戀者難道不是男或女嗎?既然是男或女,自然就是在法律的平等保障範圍裡了,

那麼民法到底是哪裡違憲了?大法官問題很大。

同性戀者無法取得合法的婚姻地位及相關權益是因為「性向」問題,

而憲法並未載明人民無分性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然民法也無違憲之處了

所以要討論的應該是「性向」是否要納入憲法或民法的保障範圍裡?

那麼又可以分為性向是天生的或非天生的來討論

1.性向是非天生的,也就是說可選擇的,那就不要怪民法不承認同性婚姻,自己選的嘛!
不選異性而去選同性然後不能有合法的婚姻有麼好怪東怪西的?

2.性向是天生的,這個就只能說很無奈了,天意如此,要怪就怪上天吧!
世上因為天生而被限制的事情可多了,大家都要爭的話爭的完嗎?

就目前看來同性戀者積極爭取同性婚姻合法的原因多為配偶間的權益,
而我認為就是立個專法即可解決的事,同性戀者為何卻不能接受?

普通法本就是規範一般、普通的人民,而同性戀者雖然生理、性別等與一般人無差異
但以現在的普遍觀念來說,同性戀者的「性向」就是與一般人不一樣啊!
所以立個特別法讓同性戀者適用恰恰好。

個人一點淺見,若寫得不好請包涵,歡迎理性討論
asvincent wrote:
但憲法第7條已寫了「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性戀者難道不是男或女嗎?既然是男或女,自然就是在法律的平等保障範圍裡了,
那麼民法到底是哪裡違憲了?大法官問題很大。...(恕刪)

這次釋憲神奇的地方就在
大法官說憲法第七條只是"舉例"
除了第七條寫的那五項
大法官自己又加兩項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這次釋憲神奇的地方就...(恕刪)


真的是很神奇,只聽過法律條文要愈明確愈好

還沒聽過法律條文可以只是舉例,而且還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

果然是異於常人才有辦法當大法官

Gugugu wrote:
這次釋憲神奇的地方...(恕刪)


如果不用修憲就能加
那法律上眾生皆平等了?
如果不講個人感覺跟社會觀念的改變,異性戀確實才是維持人類運轉的正常發展方式。

asvincent wrote:
果然是異於常人才有辦法當大法官...(恕刪)

當法官的都不笨
考上錄取率超低的國考
每個都不簡單

每個都要懂得扭曲字義
想辦法為自己觀點找出解釋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請問你有認識你所謂的健康的同性戀之間產生了後代嗎?

Rillifane wrote:
只能說還好醫學界和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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