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風太陽 wrote:
不是你說的這樣。任...(恕刪)
還不就是遠雄不承認,結果被法院認證
判決理由要旨:
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
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
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
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圖施工,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
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一)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
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
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新增開口、新增
圓形樓梯孔及車行斜坡道形式變更等。以及旅館樓梯變更、柱邊樓
版外推變更、增設電扶梯變更、樓梯取消、柱子內縮、辦公棟雨庇
和樓版變更、外牆內縮或外推、牆版及樓梯間變更、商場棟樓地板
型式變更、樓版挑空和樓梯取消、樓梯及廁所型式變更項目……
等。
(二)系爭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
(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始准予變更設
計。系爭79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三)系爭79處未按圖施工處屬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又巨
蛋棟採下沉式蛋體設計,基底(棒球場草坪)為地下三層(B3)距
離地面10.5公尺,平日若進出大巨蛋勢必經商場(B棟),若遇災難
地面層以下民眾需向上疏散,故整體防火避難設計之安全性至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慮。被告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
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