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發起超跑賠償上限公投

Jojoba323 wrote:
P.S. 所謂的弱勢族群,大家應解釋為「在社會上較難有生存空間的一群」吧。

光是富人跟弱勢的認定就是一大難題
就連"超跑"也是一個沒有明確界定的詞彙
討論到最後 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哇咧 這串怎還在嘴

支持要上限的 快去擺攤丫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只要達到人數 就可以公投 投過了 修法

就可以愛撞那台超跑 就給他撞下去~

tylersony wrote:
光是富人跟弱勢的認...(恕刪)


的確不可能細分的
"在社會上較難有生存空間的一群",可能連國產車修理的錢都沒有,要不要也來個國產車條款?乾脆每個車款都來個條款好了

賓士S Class 加長型條款
賓士C class 入門款條款
Toyota Altis 條款...

ringowu1234 wrote:
高速公路貨卡車撞死...(恕刪)


你怎麼一直說他睡著...剛好在有超跑的地方睡著? 怎麼不是在其他地方睡著? 在其他地方睡著都沒撞山 偏偏去撞超跑?

睡駕 (太神了...) 酒駕 競速 跟你注意力不集中 認知判別出現差錯 在公共危險的論處上就有本質的不同...

-------------------------------

再改一次好了 要設求償上限 不要完全求償 不然會讓人家破人亡

ringowu1234 wrote:
"在社會上較難有生存空間的一群",可能連國產車修理的錢都沒有...(恕刪)


國產車再修 頂多幾十萬 花幾年賠吧 超跑車損隨便也要幾百萬 幾十年都很難說

還有那個超額險 要跟第三責一起買 一般人都已經低薪了 哪有可能再花6000以上買這種車險...
阿愈 wrote:
國產車再修 頂多幾十萬 花幾年賠吧 超跑車損隨便也要幾百萬 幾十年都很難說

有時候我回鄉下
看到一堆7~80歲的歐里桑開著幾十年的天王星或千里馬在收蚵
車不走左道不走右道 就是給你走中間
然後打左燈右轉...打右燈迴轉...
開一開還會突然想到要找朋友 開到對向車道大逆向
生活費油錢稅金都兒女給現金
保險? 哪間公司敢收他的保單啦!
被這種的撞到 我說不定還要拿錢給他收驚...

只能說一窮還有一窮窮
賠? 還是早點睡吧...
阿愈 wrote:

你怎麼一直說他睡著...剛好在有超跑的地方睡著? 怎麼不是在其他地方睡著? 在其他地方睡著都沒撞山 偏偏去撞超跑?(恕刪)


怎麼不問孝子他怎麼開的 問我我怎麼會知道?正常開車方式會撞到4台法拉利?你找其他正常開車的人,光連撞兩台車都有困難了 還連撞4台?
不管是精神不濟或恍神或睡覺,這種開法拿得到駕照?
阿愈 wrote:
國產車再修 頂多幾十萬 花幾年賠吧 超跑車損隨便也要幾百萬 幾十年都很難說

還有那個超額險 要跟第三責一起買 一般人都已經低薪了 哪有可能再花6000以上買這種車險...
(恕刪)


如果今天雙方都弱勢,連10年都存不到十萬呢?雙方都要一哭二鬧三上吊,你的正義感要怎麼處理?

阿愈 wrote:
還有那個超額險 要跟第三責一起買 一般人都已經低薪了 哪有可能再花6000以上買這種車險...
(恕刪)

第三責任加超額 三四千就有了~~
開車不保第三責任 出事賠到家破人亡是自找的~~~

藤原豆渣店 wrote:
第三責任加超額 三...(恕刪)


其實更關鍵的點在於, 支持提案者只是一片善心, 卻缺乏會計,保險,法律上的一些常識
再加上被大家圍勦, 使得他覺得受攻擊而封閉了接受諫言的雅量

再陳述一次可能的解決之道:
撞擊者有超額險, 被撞擊者有超額險, 雙方保險公司皆有再保, (引進奢侈稅概念更進一步的繳費級距)

所以支持提案的人, 應該努力的是, 推進法案讓繳費的級距拉開
讓現行破舊車輛的第三+超額從四千元降到譬如說兩千 ; 讓千萬名車的第三+超額上升到譬如說數萬元

這才是現行制度可行的可能方案




阿愈 wrote:
一開始就要用加害被害來延伸歐 這裡又沒有加害人 只有肇事者...


肇事者不是加害人,不然你覺得是受害人嗎?


阿愈 wrote:
刻意加害 刻意不去遵守 這明明就有相關認定 競速 酒駕都在此列 刻意將非故意肇事從裡面分出來耶...


有一種東西叫做過失,
你的過失造成別人的損失,
不是你應該負責賠償?那應該誰來賠償?
有損失,法律上就必須有填補,
要嘛造成損失的人去填補,要嘛國家來填補全民買單,要嘛損失的人自認倒楣。
你覺得哪一個比較合理呢?


阿愈 wrote:
醫生在知道求償會給對方巨大壓力的情形下 不但這樣說了 更是這樣做了 他不想無端承受損失 (幾個月就能賺回的損失) 所以讓一個經濟弱勢家庭承受更大經濟壓力...對方撐不下去就只能逃亡不做人或自殺
我相信你能找到這些人能這樣幹的理由的 但我是永遠找不到啦...無法想像真的...4台車少一台的財損 要對方付出如此代價來補償他...


你說的情況又不是只有車禍事故會發生。
任何牽涉到損害賠償的事件都會有這樣的情況,
那要不要全部比照辦理?

損害賠償,中心思想就是每個成年人都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你因為其它外在因素,不堪負荷龐大的債務,
現行本來就已經有合法正常的管道去尋求協助跟協商,
從當事人雙方的協商,到最後不得已上法院讓法官判定,都是合法正規的管道,
這才是合理的作法,因為你不可能用一個死的規定去照顧到所有人的特殊情況,
你要用法律強制定一個上限,那請問這個上限怎麼定才合理?
定500萬?有的人連50萬都賠不起,怎麼辦?
定50萬?有的人連5萬都賠不起,怎麼辦?
定5000?那我以後開車上路不用守規則了,反正撞到了5000當面甩在對方臉上!
這種因人而異的情況,現行本來就已經事由雙方或是第三方根據現實雙方的條件去做合理的判斷。
根本沒有另外立法強制規定出一個上限或下限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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