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321 wrote:
你說沒人可以有制人於死的權力
那殺人犯已經殺了你想怎樣?
因為他已經做了 無可改變了 所以丟一邊?
然後政府執行法律再跑出來抗議?
沒人有「置人於死」的權力
不能因為某甲殺了人
就代表某乙可以殺人,縱使某乙殺的是某甲
殺人與核武,這兩者,都屬於魔鬼的武器,
不論持有的對象,多麼的聖潔
xieb wrote:
每個人都有相同的人權,在討論加害者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存權前,請先闡述死者的人權以及其生存權被無理剝奪的合理性。並以死者生前同樣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存權為前題,再來討論侵害到此權利的行為該有什麼樣對等的處罰。
所謂的對等,這個概念是相對的,還是絕對的?
一命換一命,真的對等嗎?
置人於死,這個行為不論有多麼的正當,都不應該被執行
縱使某甲作了這個動作
不代表,某乙也可以對某甲執行這個動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