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peng321 wrote:
你說沒人可以有制人於死的權力
那殺人犯已經殺了你想怎樣?
因為他已經做了 無可改變了 所以丟一邊?
然後政府執行法律再跑出來抗議?


沒人有「置人於死」的權力
不能因為某甲殺了人
就代表某乙可以殺人,縱使某乙殺的是某甲

殺人與核武,這兩者,都屬於魔鬼的武器,
不論持有的對象,多麼的聖潔



xieb wrote:
每個人都有相同的人權,在討論加害者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存權前,請先闡述死者的人權以及其生存權被無理剝奪的合理性。並以死者生前同樣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存權為前題,再來討論侵害到此權利的行為該有什麼樣對等的處罰。


所謂的對等,這個概念是相對的,還是絕對的?
一命換一命,真的對等嗎?

置人於死,這個行為不論有多麼的正當,都不應該被執行
縱使某甲作了這個動作
不代表,某乙也可以對某甲執行這個動作
歐美執法單位不就一堆殺都沒殺
甚至連武器都沒拿就直接擊斃了
那會比較高尚嗎?

kouchou wrote:
沒人有「置人於死」的權力
不能因為某甲殺了人
就代表某乙可以殺人,縱使某乙殺的是某甲

殺人與核武,這兩者,都屬於魔鬼的武器,
不論持有的對象,多麼的聖潔


別再鬼打牆了.

沒人有置人於死的權力.所以你們該去約束的是某甲,他才是一
切問題的源頭.沒人應該有這樣的權力,卻硬是有人要開外掛使
用.你們無法禁止這樣的行為,反倒是要求不該對這樣的行為做
出對應程度的處罰.不覺得好笑嗎?

rexjian wrote:
要學你用少數特案當通例我也會啊,
前槍擊要犯張錫銘不是嗎?
他火力強大、行事兇狠,
雖犯案累累,
但他綁架被害人只要錢,不傷性命;
後來被補後,
案子到2審果然是無期徒刑。
你說他犯案時思慮週還是不週?


閣下定義有問題,
「火力強大、行事兇狠」,「綁架被害人只要錢,不傷性命」
請問您根據哪一點,評斷其為行事兇狠?

鄭捷比較兇狠吧 ..


rexjian wrote:
最後,
我和閣下不熟,
公開討論的事公開回就好,
無特殊原因不要特地私訊騷擾。


閣下千萬不要不熟裝熟
我沒目的、也沒動機
幹麻私訊您呢? 高攀不起啊

xieb wrote:
別再鬼打牆了.

沒人有置人於死的權力.所以你們該去約束的是某甲,他才是一
切問題的源頭.


某甲的行為,是社會全體必須一同約束的
正因為閣下將此責任往外推,單以「死刑」兩字,企圖約束某甲

於是某甲,學習置人於死的權力



kouchou wrote:
某甲的行為,是社會...(恕刪)


啊!不認識的某甲殺人,也要怪我哩!這是什麼神邏輯?
歐美有管時麼全體社會嗎?

對他們的少數族裔

多少直接不經審判就直接射殺的?
敬告本串某主張廢死的k版友︰
敝人先前引你言回覆時已言明歡迎公開討論,
不歡迎你私訊騷擾,
台端持續明知故犯,
what's problem with you?
kouchou wrote:
所謂的對等,這個概念是相對的,還是絕對的?
一命換一命,真的對等嗎?

置人於死,這個行為不論有多麼的正當,都不應該被執行
縱使某甲作了這個動作
不代表,某乙也可以對某甲執行這個動作


你一定是在說笑吧.如果兩個人人權的對等,可以分相對還是絕對,
那只能再一次的明證出廢死支持者在鬼扯.如果是相對的,我只要
說明相對上,加害者的人權相對上如何如何,就可以直接拉去打靶
了.

一命換一命,不完美,但至少朝著對等的方向在做,因為實務上有可
能是一命換多命的狀況.但是連一命換一命都不做,那就連人權的對
等這個方向都完全否定了.如果可以允許人權不對等,那我們還是可
以得到一個加害者還是可以拉去打靶的結論,因為人權不對等.所以,
廢死的論述,在人權上完全站不住腳.因為死者的人權會是最大的罩門.

置人於死,這個行為不論有多麼的正當,都不應該被執行,這句話我
認同,請您與和您持相同意見者,去在殺人犯殺人前,阻止這些人.沒
這個因,自然沒死刑這個果,你們就成功實質廢死了.別跟我說不可能
,對岸歷史上有個姓孔名丘字仲尼的人辦的到.
kouchou wrote:

某甲的行為,是社會全體必須一同約束的
正因為閣下將此責任往外推,單以「死刑」兩字,企圖約束某甲

於是某甲,學習置人於死的權力


假設,只是假設:你爸要偷吃,你媽要出牆 你都不見得有能力管,
還扯到約束別人不要殺人?

台灣人不多,只有2300萬人,隨便查都有比這些殺人犯身世更悲慘
的,際遇更糟的,別人一樣努力的活過來.造什麼孽都是自己選的,
別牽拖別人,那只是根本禁不起檢驗的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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