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ku wrote:不能接受同志領養小孩, 選擇同志這條路就是選擇無法繁衍, 這是同志自己的選擇, 我尊重, 既然是自由意志, 同志就沒有權利領養小孩, 而且小孩沒有選擇的機會 神父跟修女獻身給主,志願一生守貞,就是選擇無法繁衍,請教這位大哥,他們有沒有權利領養小孩?比丘跟比丘尼皈依我佛,志願一生守貞,就是選擇無法繁衍,請教這位大哥,他們有沒有權利領養小孩?如果梅艷芳沒死,為了活命選擇拿掉子宮,就是選擇無法繁衍,請教這位大哥,她有沒有權利領養小孩?我不是同志,可是我不想結婚,到我更年期過了,已經確定無法繁衍,這是我自己的選擇,請問我有沒有權利領養小孩?
我知道,但這個是負面的不是嗎? 兩個 case , 一正一反, 50% 的結果是可以當成贊成同婚的理由嗎? 我們要因為德國人建議,就把自己的國民當白老鼠玩,然後他們就可以有樣本分析嗎?很好玩嗎? wrote: 你如果有仔細研究過那新聞,就可以知道這...(恕刪)
Gugugu wrote:姓別記載沒有了父母記載沒有了以後法律中所有人都是單一性別怎麼沒影響呢?不想被當成無性人可以嗎? 大部分人對於法律理解並不深所以不能理解會發生什麼問題所以你說再多他們也不會理解有什麼差法律對於相對人的定義必須要一個詞性不需要額外註解光是這點,同性戀婚姻就沒辦法解套了畢竟民事上男女間的賦予權利和義務不相對等,子女對於父、母間的規定也不完全相當如果真的那麼簡單的話那當初就沒必要在民法大修的時候把雙親改為父之一方與母之一方了...法律可沒有一個詞當兩種意思再透過擴張解釋去重新定義的這種用法只是大部分人不懂、立委也不懂只有平常有再接觸法律的知道這種事情不是改個名詞那麼簡單
很好玩嗎? wrote:你的訴求會打壓到這...(恕刪) 我有說我訴求啥嗎?人家上街抗議扯人權 扯宗教...上街抗議的人對人權定義跟你鐵定不一樣...還有跟你意見不同不表示我支持哪一方...你有沒有基本人權概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