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前兩天看到的疑似林女的部落格文章,這種文筆和用語,要仿造或加工應該有難度吧。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143040看完只覺得,她一直都愛那個男的啊。她說:上學期被二一,因為期末考前幾天,我看見你和別人。確切說,是別的小女生。顯然比我小了多年。我在二樓,雨棚如烏雲,遙見你顏楷的步態,她很矮,仰望你,天問一般。我可以看見她的臉,鴨蛋臉游離於寤寐,像還在床上,不是眼睛在張望,而是粉紅睡痕。戰兢的媚態,我太認識了。一時間欲聾欲啞,恨二樓跳不死人,恨沒有大喊:快逃啊!那天起,不能看書了。她的崩潰貌似並不是來自很多鄉民嘴裡喊的性侵,而是來自於男方的誘惑哄啜,以及發現男方還有其他目標帶給她的毁滅感和絕望。不管事發時她是成年或未成年,他們的關係在現下台灣社會裡始終都是悖德的,也根本沒有解套的空間,做了就錯了,林女選擇以這樣的方式結束一切,看起來,也不意外了(嘆)。
dennis10 wrote:1.證據不是只能從...(恕刪) 小弟還是要出來呼籲一下 ~與論如水,能載舟也能覆舟 ~法律上的攻防那是男女雙方家屬的事情,你、我及眾多的網友都只是觀眾罷了。但是,如果這次的事件從一開始就是定調要用輿論的力量去制裁男方。那至少推動輿論產生漣漪的當事人(出版社與女方父母)應該要承擔提供"正確"、"完整"的資訊的責任。男方有沒有罪、有沒有道德瑕疵,對社會大眾來說都沒有意義。對社會大眾來說,募集了輿論的力量實現的是正義? 還是邪惡的力量(嗨爪!)?腳尾飯事件當初讓社會大眾義憤填膺的撻伐小吃攤,事後證明小吃攤是最無辜的好人,也是被輿論傷的最深的好人。南港小模命案在凶嫌刻意的操作之下,讓網路上的正氣凜然的網友,莫名其妙差點成為逼死無辜閨密的幫兇。更不用說,正義的鄉民與嚼舌根的金紙店老闆是如何以"正義的輿論"去傷害媽媽嘴的三位股東。輿論的力量是像我們這種沒有權力的小市民最後能依賴的正義。若是因為惡意的行為誤導輿論,讓不斷受騙的社會大眾從此不再關心社會上的公平正義,你、我還有可以仰賴的依靠嗎?
NTD1104 wrote:這是前兩天看到的疑...(恕刪) 葉毓蘭說刑法二二七條規範的雖然是對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交,但是228條的假藉職權與機會為性交才是林奕含事件的關鍵所在。不管227、還是228,都在妨害性自主罪章,都是性侵害,也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重罪。針對有些網友認為林奕含可能妨害家庭,葉毓蘭表示完全不能認同,「她是被害人,不管她對陳星當年是否有愛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