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TfhC wrote:
父母是指控方也是證...(恕刪)


這是公訴罪,檢察官才是控方。
這是前兩天看到的疑似林女的部落格文章,這種文筆和用語,要仿造或加工應該有難度吧。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143040

看完只覺得,她一直都愛那個男的啊。

她說:

上學期被二一,因為期末考前幾天,我看見你和別人。確切說,是別的小女生。顯然比我小了多年。我在二樓,雨棚如烏雲,遙見你顏楷的步態,她很矮,仰望你,天問一般。我可以看見她的臉,鴨蛋臉游離於寤寐,像還在床上,不是眼睛在張望,而是粉紅睡痕。戰兢的媚態,我太認識了。一時間欲聾欲啞,恨二樓跳不死人,恨沒有大喊:快逃啊!
那天起,不能看書了。

她的崩潰貌似並不是來自很多鄉民嘴裡喊的性侵,而是來自於男方的誘惑哄啜,以及發現男方還有其他目標帶給她的毁滅感和絕望。不管事發時她是成年或未成年,他們的關係在現下台灣社會裡始終都是悖德的,也根本沒有解套的空間,做了就錯了,林女選擇以這樣的方式結束一切,看起來,也不意外了(嘆)。

dennis10 wrote:
1.證據不是只能從...(恕刪)


小弟還是要出來呼籲一下 ~

與論如水,能載舟也能覆舟 ~

法律上的攻防那是男女雙方家屬的事情,你、我及眾多的網友都只是觀眾罷了。


但是,如果這次的事件從一開始就是定調要用輿論的力量去制裁男方。那至少推動輿論產生漣漪的當事人(出版社與女方父母)應該要承擔提供"正確"、"完整"的資訊的責任。

男方有沒有罪、有沒有道德瑕疵,對社會大眾來說都沒有意義。

對社會大眾來說,募集了輿論的力量實現的是正義? 還是邪惡的力量(嗨爪!)?


腳尾飯事件當初讓社會大眾義憤填膺的撻伐小吃攤,事後證明小吃攤是最無辜的好人,也是被輿論傷的最深的好人。

南港小模命案在凶嫌刻意的操作之下,讓網路上的正氣凜然的網友,莫名其妙差點成為逼死無辜閨密的幫兇。

更不用說,正義的鄉民與嚼舌根的金紙店老闆是如何以"正義的輿論"去傷害媽媽嘴的三位股東。


輿論的力量是像我們這種沒有權力的小市民最後能依賴的正義。

若是因為惡意的行為誤導輿論,讓不斷受騙的社會大眾從此不再關心社會上的公平正義,你、我還有可以仰賴的依靠嗎?

xup6bjo45j4 wrote:
因為事主不是鄉民網民...(恕刪)

南檢已經分案調查,按照正義鄉民的套路,躲起來堅持不出面的林家人肯定是對於消費女兒成就自己的事情感到心虛,所以沒臉見人囉

Audrey103 wrote:
況且現在還在治喪期間...可能過一陣子
但我相信 她父母應該手上沒甚麼證據

治喪期間可以連發四聲明,卻沒有空去南檢釐清事實。
jaar1234 wrote:
這是公訴罪,檢察官才是控方。

你是說,林父母的四聲明不是在指控陳星喔?
再說,還沒到法院前,檢察官也不算是控方吧?
NTD1104 wrote:
這是前兩天看到的疑...(恕刪)


葉毓蘭說刑法二二七條規範的雖然是對16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交,但是228條的假藉職權與機會為性交才是林奕含事件的關鍵所在。不管227、還是228,都在妨害性自主罪章,都是性侵害,也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重罪。

針對有些網友認為林奕含可能妨害家庭,葉毓蘭表示完全不能認同,「她是被害人,不管她對陳星當年是否有愛戀。


TfhC wrote:
你是說,林父母的四...(恕刪)


我記得只有三個聲明,前兩個都是別人代發的。

jaar1234 wrote:
葉毓蘭說刑法二二七...(恕刪)


事情發生迄今,只覺得好笑
01討論事情的水準
怎麼越來越像PPT了
拿小說當事實指控一個人

wndforce wrote:
南檢已經分案調查,按照正義鄉民的套路,躲起來堅持不出面的林家人肯定是對於消費女兒成就自己的事情感到心虛,所以沒臉見人囉


會不會是怕做偽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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