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黃安們」濫用健保 林俊憲提案修法:一年不在台183天保費最高調至1萬2

Kevin567 wrote:
你覺得目前的情況,海(恕刪)


我說的是公平 統一標準
這跟誰沒繳稅 會不會拖垮健保何關

跟我賺一樣錢的人 繳一樣的稅 本來應該公平對待
要不然國內就不要用賺錢能力當作繳健保費用的評量標準
至於不常回國的人 總會說 我又很少用到
但也不能否定的 現在用不到 未來不會使用
現在的年輕人也很少用 退休老年人用的兇 不是也跟這些不常回國的人也類似狀況
為什麼幾乎同樣的狀況 要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emeryville wrote:
呵呵呵知不知道所得稅(恕刪)


我是頃向按能力收費 甚至提高標準 把薪資以外的收入都納入計算
這樣退休又有收入的 也可以貢獻

炒股票又不是穩賺的 交易稅根本是抽成費
股息都納入所得計算了 股息與房租這種收入 我是頃向納入賺錢能力 併入級距收費 不列入健保補充費

也只有將薪資外的收入都納入級距 才能讓黃安這種可能沒薪資的人繳更多的錢

我可是提前退休20年 被動收入沒有比在工作時的薪水少
目前爽用最低健保

我的建議對我來說 可說是不划算的
Yaude Huang wrote: 


我說的是公平 統一標準
這跟誰沒繳稅 會不會拖垮健保何關

跟我賺一樣錢的人 繳一樣的稅 本來應該公平對待
要不然國內就不要用賺錢能力當作繳健保費用的評量標準
至於不常回國的人 總會說 我又很少用到
但也不能否定的 現在用不到 未來不會使用
現在的年輕人也很少用 退休老年人用的兇 不是也跟這些不常回國的人也類似狀況
為什麼幾乎同樣的狀況 要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這麼愛講公平
先去提案要求證劵交易所得課徵2%的保費啊
房地合一也不要忘了
這些都做到以後
再來檢討海外收入吧
emeryville wrote:
這麼愛講公平先去提案(恕刪)


我就說 股票交易稅是抽成費
不能這樣硬加
要真的有收入 才能納入計算依據
要算的話 賠錢的部分也要能扣掉

目前只有股息適合當作所得

如果股票賺的錢也要納入計算基礎
那股息就不適合當做所得
股息配發當下 是自己本來的錢 在填權前都不算賺的
這就不吵了 本來就有類似的爭議議題

我說的都是公平
房地合一要計算 那也可以啊
如果你海外有賣房收入 也一併計算 我也不反對
反正就是 住台灣的台灣人要繳 那住海外的 用統一標準繳 我沒意見
這部分虧的不是我 我沒有用房子賺錢的規劃

如果政府無法追查到海外賣房賺的錢 那國內也不許計算
如果海外薪資所得不作為計算基礎 那建議國內也去除薪資級距計算的部分
我並沒有針對誰要多繳 只在乎公平
海外不用繳 那國內也一併去除

我只是建議 如果政府有人願意提案 我雙手贊成
Yaude Huang wrote: 


我就說 股票交易稅是抽成費
不能這樣硬加
要真的有收入 才能納入計算依據
要算的話 賠錢的部分也要能扣掉

目前只有股息適合當作所得


呵呵呵
不然提高交易稅啊
什麼目前只有股息適合當作所得?
你是不是就是炒股一族啊?
emeryville wrote:
呵呵呵不然提高交易稅(恕刪)


我投資只在乎股息 用股息代替薪資所的
價差交易的佔很少部分 在股災來時才會進場 而且是用來交換存股買太高風險使用的

很多人都認為存股就一直買 但我還是覺得要買低風險才會低
股價太高 我就要將風險轉移 價差較易賺的錢是我拿來降低風險用得
定存利息也是
所以我存股的前兩年 都是有可能是虧損的 但我不在乎
我都是有定存利息或價差交易賺錢後 才買存股 就是把存股成本壓低
大家都說中華電110元太貴了 要100元以下再進場 那我就用其他方式將成本壓到100元
所以價差較易對我來說 就算要課稅 我也不在乎
本來我就是拿來賠錢用的 只要賠錢的部分能夠抵銷 未來還是要退還給我

資本利得跟交易稅不應該同時課
一種是有賺錢扣除虧錢的部分後 併入所得稅
另一種是不管賺不賺錢 都抽交易稅
台灣目前是抽交易稅
所以我才說交易稅不應該提高 因為股票有人賺錢就有人賠錢
賠錢的如果政府可以退稅 那政府應該是收不到錢的

股息作為所得的一部分 是政府目前的作法
我也反對這一部分 但沒辦法啊 政府目前就是這樣做
既然政府將股息當作所得的一部分 那當然用同樣原則列入賺錢能力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要只看183天,除非他像遊民一樣,戶籍是掛政府那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