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vvye wrote:
理盲無奈
人家254樓大大已經提出論述
我先前也一在陳述
法律有漏洞
就應該立法入罪
或是修法
不修法
遇到相同情形
就是會再出現相同爭議
請問大大
你何苦在洞口打轉????
因為我找不到法律規定法官要遵守實質影響力說這條文,
這頂多也只是些判例對吧。
而法官明知道法條不完整,卻不肯接受社會常理中對於貪污的看法,
反而去接受違反常理的判例,
那我當然可以質疑法官的主觀動機有問題。
因為過去各種的判例應該很多,
那法官挑了與大家看法差異太多的判例來當立論基礎,
那一堆判例讓你挑,那偏要拿輕放貪污犯的說法出來用,
難道法官不知道官員貪污,對整個社會國家的嚴重性?
貪污犯可不是政治犯或宗教犯之類的,有價值觀的重大衝突所以
法官避免社會發生內鬥要輕放掉。對貪污犯的重罰應該是
全民共識吧。有誰會出來說貪污犯其情可憫應該輕判?
所以法官應該怪自己的選擇出問題吧。
其用心,很難理解嗎??

古今中外皆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