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iou wrote:
新聞說這些人是EMT...(恕刪)
ed0507 wrote:
提出幾點我跟你看法不同的地方
>>只希望官員們能學到如果沒好好做事,政府機關是會被佔領的
這個就是我不認同立法院內學運的地方,
政府官員如果沒有好好做事,
應該是罷免, 彈劾, 而不是佔領政府機關,
因為, 我們需要在"法治內"來解決這樣的事,
而不是用佔領這種違法的行為
你說的沒錯
不過現在罷免彈劾的門檻過高,民眾沒有有效率的方法透過多數民意去改變。
照現有體制就只能靠立法院,但要等到何年何月?而且前些日子不是還把門檻修得更高?
在這種情況下你只能等英雄立委,這已經很難了,你還要這種立委是多數才能成功,那民眾在那之前就只能一直眼睜睜的看著官員胡作非為嗎?我不認同這種消極的等待。
ed0507 wrote:
>>用另一個fb帳號去按讚...或是根本不要無聊到去按讚
為什麼要用另一個FB去按讚,
我們又不是偷偷摸摸的做違法的事,
如果連按個讚都要申請另一個FB按讚,
那你覺得這算是"言論自由"嗎?
這不算是"罷凌"嗎?
這不算是"專制"嗎?
當然理論上他應該可以用他慣用的fb帳號去發表意見而不受罷凌,但台灣人還沒進化到那種程度,
壞人不要用他不喜歡的眼光看他,即使那是你的自由。
女生打扮性感不要去危險的地方,即使是她們的自由。
我不是說因為按讚被罷凌是自己的錯或是自己白目,但確實就是很多人會因為意見不同而羞辱你。光看01,很多人或許沒去fb罷凌,但不也是在這裡不時的羞辱凡神/廷帝跟其他學生...這是人性。
回到fb,目前法律對罷凌肉搜也沒有很完美的對應方法,然而就算有,我也不建議公開fb。即使抓到並制裁罷凌肉搜者的效率是100%,也沒辦法彌補傷害。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不過現在罷免彈劾的門檻過高,民眾沒有有效率的方法透過多數民意去改變。.(恕刪)
我不想打你臉
請自己看
根據法律
1/4立委就可提議
在野黨做了嗎?
2/3立委同意
目的就是不因為少數人意見而勞師動眾,耗費國家資源
最後罷免同意
與總統選出條件相同
這,叫門檻高?
===========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
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
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
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
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
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
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罷免時,即為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