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 1502 wrote:法律有規範,有何疑問.情理法受害家屬都可以要求鄭家負責,賠償.懷疑啊... 請問是刑法還是民法?又是哪一條哪一款規定的?很多國人都以為只要犯案者已達法定成人年齡,其家屬是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麻煩你解惑,省得無知國人繼續聲稱鄭捷父母在法律上無責。謝謝!
許發 wrote:可以要求鄭捷爸媽道歉(道義上)至於要鄭捷爸媽負責?法律有規定嗎? 您忘記台灣是個民主國家了,人民的聲音最大。只要敢說,不需投票就可以自稱代表多數人民!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這算是全世界最特別的政體了。只可惜在全球民主指標上,中華民國竟然還只是半民主國家,真不知道那些人怎麼評分的!
LeoLiu5230 wrote:依法確實每位受害者皆可獲得國家賠償(恕刪) 這個叫犯罪被害補償金,不是國家賠償,是加害者未賠償時政府發放的應急補償金,發放後政府會代為向加害者求償,然而若受害者已領有其他與本案件相關保險金或加害者已賠償時需扣除已領金額,如果捷運發放的四百萬被視為相關案件之賠償金,則有可能受害家屬是領不到被害補償金的,看承辦長官怎麼解釋,或許本案會從寬認定吧。
hanawa wrote:請問是刑法還是民法?...(恕刪) 刑事訴訟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第22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