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這些訴求的合理性在哪...(恕刪) 據小弟所知..一、年資補償二、勞保損失補償以上兩個方案單純是針對已經滿14年以上年資才有影響.年資補助以新制來看,滿一年是半個月.高公局有給7個月的話.那就只有針對工做滿14年以上的人才有影響.勞保損失補償應該要改為勞保退休+國民年金損失補償.改為新制後的勞工薪資提撥為6%提撥.不知道高公局的提撥金是多少趴.....以上若是不足.小弟認為補償是合理的.好歹,人家也服務了這麼久,能做到14年以上為國也有貢獻....老實說在怎麼補也不不了多少$$.遠比高速公路現在短收的或是遠通的呆帳來的低.三、多元安置方案這應該單純就是針對遠通的誠意問題.以數據化來看遠通轉職的收費員...還有多少在遠通安排的職場內因此希望能有多元的安置方案.當然遠通不同意.....怎麼可能遠通會補助薪資,但是卻不在遠通的關係企業裡面監督.另外高公局也有公告內容提及願意幫忙協助協調交通部底下的部分聘員優先給收費員..以上肥缺.......難所以才會有所謂的 多元安置方案 (高公局也有公告說會協調遠通)但是, 遠通怎麼可能同意............合約就是要轉職在遠通的關係企業....但是, 遠通沒有完成轉職.這是嚴重違約.本來高公局就應該要開罰........==================================================以小弟所認知.a. 遠通合約必須完成轉職.b. 現在都已經11月底.c. 高公局 並沒有盡到 監督與督導 遠通的職責.d. 為何說好的都還要讓人家自行去抗議爭取???抱歉以上再次跳針..... 我回去擦痔瘡藥...都已經跳針到破掉又再破掉了.謝謝
array5438 wrote:一、年資補償 二、勞保損失補償 以上兩個方案單純是針對已經滿14年以上年資才有影響. ...(恕刪) 目前在抗議的,有幾個是當費員14年以上?再說,國家給6個月,遠通6個月,這是24年年資才拿得到的,大於14年吧。和遠通的合約,對於收費員,本來就是2個選項。1. 拿6個月的轉職金。2. 接受遠通安排工作。如果沒有合適的工作,就拿轉職金走人另謀出路,抗議做什麼?
array5438 wrote:據小弟所知..一、年...(恕刪) a. 遠通合約必須完成轉職.b. 現在都已經11月底.c. 高公局 並沒有盡到 監督與督導 遠通的職責.d. 為何說好的都還要讓人家自行去抗議爭取???A.遠通沒有權利逼某些收費員前去謀合,是某些收費不讓遠通依合約完成轉職B.如上,不可歸責於遠通的部分,遠通就不必負責,即使到了2064年也是一樣C.高公局已經盡到監督與督導遠通的職責,是某些收費員想轉公職,超出高公局與遠通所能答應的D.是說好了,可是某些收費員偏偏不想依照已經說好的,而是額外要求遠通與高公局;既然本就不在合約內,當然是收費員愛抗議去抗議愛絕食去絕食PS:閣下真是可歸責於收費員自己的,通通視而不見;卻無理取鬧的要求遠通和高公局......PPS:想闖進交通部和警察推擠的,請警察依職權抓走吧(是絕食絕不下去了嗎?)
array5438 wrote:收費員 還要受到 日曬雨淋.摸摸小手.到車道撿起亂丟票券.被人用假鈔裝真鈔.被酒架or失神用路人衝撞收費亭的風險........(恕刪) 這種事就別拿來提了, 好像只有收費員是辛苦的, 其它台灣人都是坐辦公室吹冷氣的工作一句話, 約不是高公局拿槍逼你簽的, 不喜歡這環境, 可以不要幹
rexjian wrote:這種惡意閃避勞基法、...(恕刪) 在桃園地區給中低收中年婦女*1和力霸觀音廠資遣勞工*3做環境整理、文書打字工作週休二日含勞健保一個月實領24,800~27,0003節5000元獎金+1個月年終的契約工作是很無良啦無奈金融風暴期間,多發一個月薪水提前終止合約貴司比較有良心應該多請幾個並幫忙轉為正職社會大眾合十感謝遠通怎樣爛是遠通和政府的事大部分前收費員都轉職去了就那幾個不知是貪心還是腦殘的一直被有心人士利用實在.......
array5438 wrote:小弟也很好奇 是否為 遠X集團的...(恕刪) 原來連中華郵政也幹過這種勾當︰中華郵政聘臨時工 違法(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中華郵政公司員工最近檢舉公司為規避退休金、資遣費支出,以十一個月為期,進用近千位臨時人員擔任郵差或櫃檯服務員,不僅違反勞基法規定,更衝擊郵務品質。 勞委會初步認定中華郵政違法。官員指出,郵差和櫃檯人員都非臨時性工作,不得以臨時人員任用,若中華郵政不改正,將要求地方政府開罰,每案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鍰,且將針對中華郵政勞動檢查。 台北郵局工會代表廖進興最近具函向相關部會檢舉,指中華郵政自九十二年元月改制公司後,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要求精簡員額,公司迄今裁員三千三百餘人,但交通部要求員額需遞減至兩萬五千三百人,公司為達目標,一再精簡人事,不足人力改以臨時人員擔任。 廖進興指出,郵政服務屬勞力密集服務業,交通部一紙命令,讓中華郵政不僅將運輸、郵件分揀、封發、窗口作業等多項業務「外包」,最近更以進用每十一個月須離職三個月,之後再進用的方式聘雇臨時人員,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 廖進興說,郵局窗口臨櫃業務人員,業務養成至少三個月,工作才順手就得去職,不僅還得重新訓練新手,影響調度,還可能發生櫃檯臨時人員侵占客戶財物情事。投遞郵件部分,若以臨時人員擔任,很難建立敬業精神,若發生信件遺失或被丟棄,造成收信人權益受損,誰來承擔後果? 據指出,中華郵政公司與臨時人員簽訂的「定期約雇人員勞動契約書」,契約期限十一個月,契約期滿,雇傭關係即終止,工資計算每小時一百零三元,按月給薪。契約書還載明試用期四十天,試用期間,雇主可隨時解約,不發給資遣費。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黃秋桂說,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及「不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等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工作,才可訂「定期」契約;凡屬繼續性、無一定期限工作者,都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郵差或郵局櫃檯服務員,並無淡旺季,不得視為「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期滿後,勞工不得向雇主要求加發預告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臨時工作達一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廖進興說,中華郵政以十一個月為期雇用臨時人員,就是在規避勞基法。
愛雷島之心 wrote:貴司比較有良心應該多請幾個...(恕刪) 又來開這種小學生程度的耍無賴大絕了︰你說我開公司閃勞基法,不然你來開員工你來請啊,當管妹被罵到臭頭,不然你來當啊前面不是說一開始用人就簽11個月的定期契約?回文的敘述怎麼又試圖引導人認知為公司待遇福利都不錯、是因發生金融風暴不得不提前解約?金融風暴是多久前的事?到現在貴司還是因金融風暴影響不得不「1年1聘,1聘11個月,中斷1個月再續聘」這樣惡意規避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