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_depp wrote:
請問,被害者已報警,不通報學校,不配合學校調查,只說一切司法處理
這樣會如何? ...(恕刪)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此事即要通報,並啟動性平會調查機制,且在輔大的作業要點,調查都是以性平會為名義
在應配合調查者的部分,行為人不配合是有罰則(性平法36條),輔大的作業要點18條比性平法30條還多了「被害人」
至於被害者若不配合性平會調查,沒看到相關法條,這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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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
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
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
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
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
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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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
十八、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
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