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Johnny_depp wrote:
請問,被害者已報警,不通報學校,不配合學校調查,只說一切司法處理

這樣會如何? ...(恕刪)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此事即要通報,並啟動性平會調查機制,且在輔大的作業要點,調查都是以性平會為名義
在應配合調查者的部分,行為人不配合是有罰則(性平法36條),輔大的作業要點18條比性平法30條還多了「被害人」
至於被害者若不配合性平會調查,沒看到相關法條,這就不清楚了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
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
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
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
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
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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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

十八、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接受調查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若為未成年者,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陪同。
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Johnny_depp wrote:
這問題早已想過啦
您應該也想過
有警察調查報告啊


什麼叫「警察調查報告」?

這是你發明的嗎?



警方調查後的卷證資料,可以給誰,不可以給誰

建議你去弄清楚再來說吧!
chihung1105 wrote: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此...(恕刪)


這裡還有一個很重要,依據性平教育法20條第1項制定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當中第10條明文被害人或法定代表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這是任意規定也就是被害人可以選擇不主動走性平程序。

17條另外規定申請或檢舉除了書面還可以言詞、電子郵件為之。

第19條部分就是我說的第三種事由,同條後段亦明文「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其實整個設計上很明確就是,行為人不得拒絕調查;但被行為人在這部份有選擇的權利,就算不配合調查校方仍然要提供必要的輔導跟協助。
-----------

抱歉,下午在回時時間有點趕,關於輔大內部規定部分沒有回到。

就我的看法,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第十八條將被害人納入強行規範的部份,根本無效不用管他。

依據該要點第一條明文,他是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而定立的作業要點,性質上他算是前二者的子法就其名稱只算是行政規則罷了。

我們在處理這種法規矛盾衝突時有幾個原則可以判斷他有沒有效。

1.下位階規範不得牴觸上位階規範,在這裡性平教育法位階高防治準則高於作業要點

2.子法不得逾越母法

性侵案在處理上有個最高指導原則,就是不要造成被害人二度創傷,我想這也是在母法跟準則上對於被害人的要求幾乎看不到的原因,但申請人不一樣,申請人是一般情況下啟動程序的關鍵,他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今天你既然啟動程序那要求你配合也是很合理的事。

被害人依法一定可以是申請人,但申請人未必就一定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請)。

當被害人與申請人並列於條文中一起要求時,也可以說是法定代理人出面了你還強制要求被害人一定要接受程序調查,講真的我不信輔大這麼有種啦。

另外一個問題是,根據釋字656不表意自由屬於言論自由權的一種同樣受到保障,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範限制人民權利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或至少是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

你今天限制被害人的不表意自由,法律依據是什麼?行為人跟申請人在母法中明定應接受調查沒錯,但母法可沒有講到被害人啊,拿這作業要點出來強制被害人接受調查這種事,如果真的發生了被究責輔大麻煩就真的大了,這可不是道歉就能解決的東西啊。

說真的我不曉得輔大為什麼會搞出這種根本無效的規定,但不用管他沒關係。
這件事情我個人的看法有兩點
其中一點略過不提
是因為那無法置諸於文字
而最根本的問題則是
居然可以在教室內喝酒喝到3點
這點是我萬萬不能接受的
光這一點校長就該被處分

而細節問題我則認為Johnny_depp兄說的才是癥結點
性平會的調查本身就是一個脫褲子放屁的東西
(輔導則是沒有什麼爭議)
這種事情唯一的依靠只有刑事調查

舉例難免極端
但是
江國慶到底有沒有殺過人
辛普森是不是真的無罪
這個可能的強姦犯是不是還在校園閒晃?
這個問題真的很複雜
我只能說定罪之前這可能不是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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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跟各位的出發點不同
我寧願相信大多數人參與都是好心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件事情我個人的看...(恕刪)


守法是最底線 這也沒什麼可以爭議的

違法甚至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輔導 才是重點

我沒有胸部 wrote:
另外
我跟各位的出發點不同
我寧願相信大多數人參與都是好心


參與討論中, 有很多人並沒有否定一開始大家都是好心

問題是好心做壞事的情況太多了

現在檢討的目的
就是避免日後類似情況再度發生時
大家不會重蹈覆轍,不僅受害者沒被保護到
好心人還變成二度加害者
所以說被害女真的很可憐
被強姦還被敬重的師長將一軍
以為要拉她上岸
竟是要推她下懸崖
這種雙重打擊
她沒發瘋自殺真是難得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件事情我個人的看...(恕刪)


也許你認為這是好心...

我也覺得她們也可能是好心....

但是很多事情並不是因為(好心)就能夠亂搞..

類似這樣的事件...如果發生在公司...如果發生在社區...你說會是怎樣的後果?

在公司..可不可以上司招集一群人來跟加害者與被害者談???

在社區..可不可以管理會招集一群人來跟加害者與被害者談??

知道印度麼???印度很多鄉下村落地方..他們還存在著長老審判案件的制度..

輔大這件事情..就好像事長老審判制度...差別是剛開始是以所謂的輔導為名..

但是後面走的是啥???看完這棟樓大概就知道了...

說難聽點...這跟私下審判有何差別????

陽春麵101 wrote:
關注這事件

所謂的加害人,
後來去了醫院沒有?
有的話人家可能拿的出酒醉証明

有人清楚其他 "兩方都酒醉" 的性侵審判案例嗎?

目前找到一個: 女大生告性侵 男大生不起訴
好心做壞事的不見得值得原諒
他們可能還不如表面是慈善家的大毒梟
也可能比器捐的殺人犯更過分
但是輿論失焦的部分只比以上種種更加不如

這個失焦很明顯
其實輿論一直都是這樣
抓住的點可能根本是張冠李戴
但是就是抓住打死為止

我倒不是說這裡的各位
陽春麵君開的這個討論串已經可以說是最棒的示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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