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人包圍立院反同性婚姻抗議少數霸凌多數


Gugugu wrote:
民法是全國人通用的
修改民法怎麼會異性戀沒受到影響?

同婚怎麼不去設新的同性婚姻法
要動會影響所有人的民法?


民法是全國人通用的,如果同志不適用民法,那麼,您的意思是,同志不是人所以不適用?還是同志不算國民所以不適用?

今天有一對同志結婚,對異性戀者影響是什麼?
少了一個結婚對象?同志不會跟異性戀結婚,所以這部分沒影響。
無所用心 wrote:
要把「父母親」改為雙親1,雙親2,我決不贊成!

同志要怎麼愛,我沒意見。但「父母親」我用得好好的,休改民法用字,是少數人霸凌多數人。為什麼可以因少數人而強迫多數人改變對父母親的稱呼習慣?

一想到將來小孩要找奶奶,可能要說「雙親1的雙親2在哪裡?」就滿肚子火!>


+1
那身障者也是國民,為什麼要為特設殘障車位還有稅金的優惠,應該一視同仁。

我武維揚 wrote: 民法是全國人通用的,如果同志不適用...(恕刪)

我武維揚 wrote:
民法是全國人通用的,如果同志不適用民法,那麼,您的意思是,同志不是人所以不適用?還是同志不算國民所以不適用?

今天有一對同志結婚,對異性戀者影響是什麼?
少了一個結婚對象?同志不會跟異性戀結婚,所以這部分沒影響。

民法是普通法
特殊的伴侶法案是特別法
而再普通法無法滿足的情況下,適用特別法去處理...
這是一直以來台灣法律運作的模式

這跟所謂的平等不平等沒有關係
而是這相對於社會成本、法律的矛盾最小的解決方式
這種事在在法律上從來不是改個名詞那麼簡單的

如果這麼單純
當初不會刻意地把精神失神
特別從無行為能力的禁治產
特別拆成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

也不會特別的將雙親重新定義為父母雙方、父之一方、母之一方

同性戀要不要結婚基本上我不是很在乎
但是要修法也不該把原本法律搞得更糟更難用吧....
一個法律名詞為了同性戀要改成兩種定義
那以後家事法庭訴訟要怎麼去定義法律條文?
看法官爽?還是隨人解釋?
傾向對自己的同類較友善,而對不同類的對象較易產生敵意本就是人類的天性。
雖然,這可以透過教育盡量消除,但也不能昧於事實,否認這需要時間,更重要的是,人類的天性不是透過教育就能改變,只要有新生代就要重複再教育一次。
簡單的說,每個被同志領養的小孩,肯定都必須經歷被同儕排斥過程,同志為了個人,硬要小孩經歷這段過程,何來愛?

我武維揚 wrote:
民法是全國人通用的,如果同志不適用民法,那麼,您的意思是,同志不是人所以不適用?還是同志不算國民所以不適用?

我不會因為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說身心障礙者不是人。
EAPON wrote:
同性戀要不要結婚基本上我不是很在乎...(恕刪)

法務部做的獨立民調
接近七成都贊成同性結婚
但多數希望另外立專屬法

其實民眾也都不排斥同性戀結婚
只是要結婚那是他們自己的事
不要動影響多數人的條文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支持同性婚姻者可以認為婚姻和夫妻是沒有性別限制的,
難道別人就不能認為婚姻和夫妻是必須1男1女嗎!
各有各的理念和價值觀,不是和你們不同就要說人家是在歧視你們,霸凌你們,
而且要搞清,現在是你們在推翻別人原有的理念和價值觀,
這樣別人是不是也可以認為你們是在歧視他們?
同性要不要在一起 這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
但如果同性要結婚 就牽扯到法律問題 以及整個社會是否成熟到足以面對同性結婚所改變的社會結構問題。
人類幾千年的文明 幾乎都是建立在兩性婚姻的架構上
現在沒有充分的討論 就要改變 似乎不是一件好事情
而且現在只是片面的聽到支持的理由跟聲音
我也很想瞭解 全世界先進國家同意與不同意的理由各是什麼?

而不是只是一個支持就是"潮" 這樣的盲目。

Gugugu wrote:
法務部做的獨立民調
接近七成都贊成同性結婚
但贊成的多數希望另外立專屬法


同性婚姻相關民意調查
2015 法務部「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方式」民意調查整理
1. 35.3%的比例認為同性可合法結婚
2. 21%的比例認為同性伴侶可登記取得類似配偶身分
3. 31.7% 維持現狀

數字跟您提的有點出入 贊成的多數還是希望修民法(1>2)
這個調查可以用兩種角度看
1+2 = 56.3% 顯示贊成 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比例較高
2+3 = 52.7% 顯示反對 直接修民法的比例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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