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來真的啊?黃國昌告發王義川自爆用「基地台訊號」監控民眾

Joseph.Yang wrote:
2.哈希函數:雖然在這種情況下無法使用唯一ID,但可以使用哈希函數將數據轉換為固定長度的散列值。如果兩個活動的數據持有者使用相同的哈希函數,並且將相同的數據進行哈希,那麼如果兩個活動中的參與者完全相同,它們的哈希值也將相同。這樣,他們可以通過比較這些哈希值來確定重疊的人數,而無需揭示個人的身份信息。

這個回答蠻有趣的,雖然Hash是常用的去識別化function,但WhatsApp仍因主張他們的非用戶聯絡人手機號碼已經Hash不可逆,在歐盟GDPR的規範下,被愛爾蘭DPC裁罰7500萬歐元。

裁罰的原因在這篇文章有詳細解說:

【重磅】手機號碼已經不可逆Hash過了,居然還是個資? —從WhatsApp被罰7,500萬歐元看個資「去識別化」

我只能說,還好憨川不是在歐盟當黨工,如果在歐盟講出這樣的言論,現在可能已經辭職謝罪,並且接受調查。

閣下開頭對小弟的評價,感謝錯愛,歡迎繼續技術交流討論。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人間道
民進黨 支持歐盟廢死... 反對歐盟保護個資
絕代蝴蝶 wrote:
裁罰的原因在這篇文章有詳細解說:


EDPB進一步指出,Lossy Hash這種「一對多」的處理方式,雖可避免將某一筆個資對應的Hash值單獨挑選出來,但無法排除透過對比、推測而識別當事人的風險。
...
因此,Hash後的個資是否仍屬個人資料,我國個資法和歐盟GDPR的判斷邏輯是一致的,都是以Hash後是否仍有(間接)識別性為基準。
...
Hash自身未必有去識別化的效果,而是要評估處理的整體作業。
例如,若WhatsApp將非用戶手機號碼進行一對一Hash,且不把原本手機號碼刪除,
則一對一Hash後的數值,在我國個資法和歐盟GDPR下,都屬於個人資料。


歐盟雖然感覺上跟網路荒漠一樣
對這種事情總是辯證的非常清楚 ... 底蘊還是在的
絕代蝴蝶 wrote:
電視台要談那題我就退通告

心裡有鬼?

不是狂嗆陳玉珍没常識?

不是還在網路嗆堵要大家
去台中玩?

哈哈龜2.0不是在本樓狂洗
嗆版友頭殼硬?

直接找哈哈龜2.0幫牠呀!
做了一大堆資料,劃了一大堆重點……
Jevon wrote:
心裡有鬼?不是狂嗆陳...(恕刪)
檢調如果查到最後跟三大電信的聲明相符,憨川就是被檢調認證的唬爛名嘴 a.k.a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但在野黨一定會批檢調坦護執政黨做政治攻防。

再假設三大電信真的有販售或外流政治集會人流的資料,又或者有吹哨者爆料或提供立委內部資料,就看檢調是否要辦下去。

反正不管結果如何,憨川的一番言論,再次的撕裂、標籤化台灣老百姓,沒有人是贏家。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樓上各種專業分析.
能不能拿的到資料.

我只問…

能不能在政治集會這麼做?
能不能以私人目的這麼做?


這麼簡單問題.
怎麼沒個平民百姓能回答?
Joseph.Yang
w大是資深版友,強烈懷疑 "揣着明白裝糊塗" [偷笑]
wasiwawa
資深是說不上.被很多塔綠班拉黑.我還滿無耐的.
絕代蝴蝶 wrote:
閣下開頭對小弟的評價,感謝錯愛,歡迎繼續技術交流討論。

蝴蝶大忒謙了
兄台很早就提出:一案 vs 三案
台中市的案例,必須是一案,才能合乎個資法的”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
在下只考慮三案,失之偏狹,高下立判!

絕代蝴蝶 wrote:
這個回答蠻有趣的,雖然Hash是常用的去識別化function,但WhatsApp仍因主張他們的非用戶聯絡人手機號碼已經Hash不可逆,在歐盟GDPR的規範下,被愛爾蘭DPC裁罰7500萬歐元。
裁罰的原因在這篇文章有詳細解說:
【重磅】手機號碼已經不可逆Hash過了,居然還是個資? —從WhatsApp被罰7,500萬歐元看個資「去識別化」 https://www.davinci.idv.tw/news/1058

Hash運算產生唯一值
Lossy Hash運算可產生多達16個值
土方法,每個案子都用隨機亂數(剔除重複值)給每筆資料(record)一個ID,不同案子的手機號碼ID,會變成沒比對、利用的價值。

如果人潮就是錢潮,那麼數據就是可變現資產,不排除數據的原始(或間接)擁有者,在”合法合規”前提下,使用高大上的Hash算法,為日後(或已經發生?)不同案子的需求,預留整合接口?

====================================================
摘錄那篇文章裡的四段文字:
WhatsApp有巨量使用者,且很可能每名使用者都至少有一個「非用戶」聯絡人。作為非用戶的關聯用戶,這些使用者的手機號碼也將被存在WhatsApp伺服器的非用戶清單中。WhatsApp可利用使用者的手機號碼,排除某一Hash值對應的手機號碼。例如,若某一Hash值可由16個手機號碼產生,而其中15個被確認屬於使用者,那麼剩下的一個非使用者的號碼即會被識別出來。
Hash自身未必有去識別化的效果,而是要評估處理的整體作業。例如,若WhatsApp將非用戶手機號碼進行一對一Hash,且不把原本手機號碼刪除,則一對一Hash後的數值,在我國個資法和歐盟GDPR下,都屬於個人資料。
以前面提到的一對一Hash為例,若WhatsApp把一對一Hash值提供給外部廠商,而外部廠商並未掌握其他可識別當事人的資料。依國發會前開函釋之見解,該Hash值對外部廠商而言,也屬於個人資料。
====================================================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 (來源)
要旨 :一、陳情人固非該電信公司之用戶惟其電話號碼得透過所屬電信公司所保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以識別,即屬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二、參考歐盟法院(CJEU)2016年判決(CaseC-582/14)亦明確指出,所稱「個人資料」,並未要求所有足使特定資料主體被識別之資料都必須由同一人掌握,例如保有動態IP位址(dynamicIPaddress)資料之服務提供者得以可能、合理之方式,透過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取得對照、組合之資料識別特定資料主體,即可認定動態IP位址屬於個人資料。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電信事業客服人員洩漏民眾申訴之來電顯示號碼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略)
Joseph.Yang wrote:
蝴蝶大忒謙了
兄台很早就提出:一案 vs 三案
台中市的案例,必須是一案,才能合乎個資法的”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
在下只考慮三案,失之偏狹,高下立判!

客氣了!

第一天看到王義川的新聞我還半信半疑,當他說出手機信令時,就知道他要嘛唬爛,要嘛他真的手上有去識別化之後的單筆個資,更甚者是未去識別化的單筆個資。

基於對電信業者的基本信任,電信業者不太可能給一般公關公司或數據公司那麼detail的data,除非是國安單位或司法單位的要求,而一個沒有公職的政黨黨工可以侃侃而談這些數據,要嘛有人在電信業者養小鬼,要嘛唬爛的成份居多。

如果陳抗活動的人流數據可以由民間企業取得,那表示老共也可以找人頭買到這些大數據,這是何等嚴重的國安問題?拿到這些大數據的人就針對這些人做認知作戰的訊息散播就好了。

另外有關陳抗活動大數據蒐集的法律人權問題,可以閱讀一下中研院Ching-Yi Liu 的臉書,她對王義川的言論發表很多個資在法律層面的評論。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今天張啟楷委員的質詢比較有料
後續有人剪出來貼上來
憨川分析資料哪裡來? 王義川:我用看的、用膝蓋想就知道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近日自爆,曾用手機訊號比對,「524青鳥行動」、「民眾黨519集會」以及2024總統大選選前之夜的民進黨群眾的資料,引發各界議論,藍營甚至擬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生效後,行使國會調查權。對此,王義川昨(2日)表示,他只是浮誇的去詮釋,他沒有資料,但這些資料去現場、看影片直播,用看的、用膝蓋想就知道結果了,而且最後的結論也沒錯。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於政論節目《驚爆新聞線》質疑,王義川近日在節目上脫口,王有資料比對分析,「青鳥行動」跟小草比起來是不同手機訊號也不同人,但現在卻又改口說沒有任何資料,那麼當時是怎麼比對的?

王義川則坦言,自己當下只是浮誇的去詮釋,用手機訊號是一個方法,自己沒有資料,但這些資料去現場、看影片直播,用看的、用膝蓋想就知道了,最後結論也沒錯。

對此,NCC主委陳耀祥今(3日)被問及此事則回應,如果王義川有散播假訊息,違反事實查證,當然會依照相關法規處理。NCC也調查3大電信,結果並未提供資料給王,至於王口中的資料到底從哪來,他也很好奇。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人間道
愛因斯坦捐大腦 王義川以後可以捐膝蓋 台灣之光
Lightwave18 wrote:
今天張啟楷委員的質詢...(恕刪)

https://tw.news.yahoo.com/%E5%AE%A3%E7%A8%B1%E6%B2%92%E6%89%8B%E6%A9%9F%E8%B3%87%E6%96%99-%E7%8E%8B%E7%BE%A9%E5%B7%9D-%E5%88%86%E8%BE%A8%E5%B0%8F%E8%8D%89%E7%94%A8%E8%86%9D%E8%93%8B-201000643.html
擺明了就是說自己唬爛

就罰則來說 這樣最輕
電信公司罰不到 真的有洩漏的單位也罰不到
個人也沒事
最多 一個三立罰到它 傳播謠言
反正三立 沒公信力也不是一天兩天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