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貪污治罪條例 6-5...(恕刪) 你問的應該是第6條第一項第五款吧條號麻煩編好解釋法條請先充分了解構成要件不要照文字上面解釋雖然法條上沒明寫此款對於影響之事務還是要具備相當程度的影響力才可以這裡的影響力也是被要求需要從嚴認定的結論是什麼還是回到老問題林到底對中鋼有無介入權如此而已多起訴也只是原起訴起訴兩罪競合而已
laovvye wrote:你問的應該是第6條第...(恕刪) 不需要把個案拿來談 也不須解釋只看 貪污治罪條例法條寫在那 哪需要解釋你說雖然法條上沒明寫此款對於影響之事務還是要具備相當程度的影響力才可以這裡的影響力也是被要求需要從嚴認定的法條寫怎樣就怎樣跟影響力認定哪有關?貪污治罪條例其中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開頭都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哪有限法定職權?跟單一個案哪有關?
kantinger wrote:不用談個案也不須解釋...(恕刪) 法條是精簡的文字法條是靠法理做解釋看法條怎麼寫就怎麼算???不怕被看笑話就繼續你的主張順帶一提林的行為跟圖利基本上摸不著邊圖利跟索賄傻傻分不清????
laovvye wrote:順帶一提林的行為跟圖利基本上摸不著邊圖利跟索賄傻傻分不清???? 好嘛,什麼都是法條法律的,那請問你,以014的身份,是民代也罷的,是秘書長也可,014是憑那一條法案去管中鋼瀘渣配料買賣的??為什麼014管得著中鋼內部行政的事?? 法案法條在那裡,可以讓我們看看嗎??
laovvye wrote:法條是精簡的文字法...(恕刪) 插個嘴, 我同意你林案不能全歸咎於法官, 檢察官與立法者都有責任. 至於是互踢皮球, 還是一場完美的配合,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解讀.但是為什麼這麼謹慎的法官們, 有這麼深厚的法理與法學素養, 對於同一個案件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我說的就是過往一審有罪, 二審減刑, 三審豬腳麵線這些事.還有林案如果推翻一審判決(有高層已經宣告囉), 那... 又該如何解釋? 會不會有"官字兩個口"的評論呢?
TimSmith wrote:好嘛,什麼都是法條法...(恕刪) 所以檢察官是以索賄罪起訴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介入的"結果"只有"收錢"的"結果"aaqq1378 wrote:插個嘴, 我同意你林...(恕刪) 前面論述過了詳見256樓人信不過只有不斷的修法才能讓法律越來越周全基本上最高法院有判例可做依據具一定效力糟糕的是當年龍潭案搞出了個實質影響力說鄉民滿意了但法安定性卻被破壞
laovvye wrote:實質影響力...(恕刪)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需要在法定職權才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