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laovvye wrote:
以民法繼承來說以前的...(恕刪)


貪污治罪條例

6-5 就修過
kantinger wrote:
貪污治罪條例 6-5...(恕刪)


你問的應該是第6條第一項第五款吧
條號麻煩編好

解釋法條請先充分了解構成要件
不要照文字上面解釋

雖然法條上沒明寫
此款對於影響之事務
還是要具備相當程度的影響力才可以
這裡的影響力
也是被要求需要從嚴認定的

結論是什麼
還是回到老問題
林到底對中鋼有無介入權
如此而已

多起訴
也只是原起訴起訴兩罪競合而已
laovvye wrote:
你問的應該是第6條第...(恕刪)


不需要把個案拿來談 也不須解釋

只看 貪污治罪條例

法條寫在那 哪需要解釋

你說

雖然法條上沒明寫
此款對於影響之事務
還是要具備相當程度的影響力才可以
這裡的影響力
也是被要求需要從嚴認定的

法條寫怎樣就怎樣
跟影響力認定哪有關?

貪污治罪條例

其中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開頭都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哪有限法定職權?
跟單一個案哪有關?
kantinger wrote:
不用談個案也不須解釋...(恕刪)


法條是精簡的文字
法條是靠法理做解釋

看法條怎麼寫就怎麼算???
不怕被看笑話就繼續你的主張

順帶一提
林的行為跟圖利基本上摸不著邊
圖利跟索賄
傻傻分不清????

laovvye wrote:
順帶一提
林的行為跟圖利基本上摸不著邊
圖利跟索賄
傻傻分不清????


好嘛,什麼都是法條法律的,那請問你,以014的身份,

是民代也罷的,是秘書長也可,014是憑那一條法案去管中鋼瀘渣配料買賣的??

為什麼014管得著中鋼內部行政的事?? 法案法條在那裡,可以讓我們看看嗎??

laovvye wrote:
法條是精簡的文字
法...(恕刪)


插個嘴, 我同意你林案不能全歸咎於法官, 檢察官與立法者都有責任. 至於是互踢皮球, 還是

一場完美的配合,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解讀.

但是為什麼這麼謹慎的法官們, 有這麼深厚的法理與法學素養, 對於同一個案件會有截然不同

的結果? 我說的就是過往一審有罪, 二審減刑, 三審豬腳麵線這些事.

還有林案如果推翻一審判決(有高層已經宣告囉), 那... 又該如何解釋? 會不會有"官字兩個口"

的評論呢?
TimSmith wrote:
好嘛,什麼都是法條法...(恕刪)


所以檢察官是以索賄罪起訴
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介入的"結果"
只有"收錢"的"結果"

aaqq1378 wrote:
插個嘴, 我同意你林...(恕刪)


前面論述過了
詳見256樓

人信不過
只有不斷的修法
才能讓法律越來越周全

基本上最高法院有判例可做依據
具一定效力

糟糕的是
當年龍潭案
搞出了個實質影響力說

鄉民滿意了
但法安定性卻被破壞

laovvye wrote:
實質影響力...(恕刪)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需要在法定職權才算嗎?
請立法委員制定貪污要被嚴懲的法律??? 你說有可能嗎?
kantinger wrote: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恕刪)


狀況外
與職權無關
討錢不等於違法圖利
行使權力然後獲利才稱的上違法圖利
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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