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個人的錯誤怪罪到社會與家庭

引述蘋果報導,原文如下:
律師丁昱仁指,鄭捷已21歲,依《民法》規定,已是成年人須自負責任,由鄭捷以名下財產賠償,父母只有道義責任,沒有法定連帶賠償責任。他推估,若全部被害人或家屬都求償,總金額恐有1、2千萬元,若鄭捷名下無任何財產,除非父母願主動代為賠償,否則被害人及家屬將求償無門,但也可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先由國家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國家再跟鄭捷求償。

有其他習法的網友有不同的見解嗎?

kolovos wrote:
剛剛已經有其他網友回答了! 於情於理於法,鄭捷爸媽都要負責!(恕刪)
網友回答不代表是正確的,別過於信任網友的言論,尤其在沒有法條依據出處之下,網友說父母要負已成年子女犯罪之責,你就信以為真並加以引用,這是不妥的。於情鄭捷父母道歉是應該的,於理於法其父母是無需負責的,若中華民國法律真有這條規定,麻煩請告訴我是哪部法哪一條定的。謝謝!
你有看清楚法條嘛?

那是指被害者死亡時可由被害者親屬提出告訴...

哪裡有指明可以對加害者的親屬提出賠償要求?

RICE 1502 wrote:
刑事訴訟法 (民國 ...(恕刪)


這部分是針對加害者還是包括加害者家屬?

RICE 1502 wrote:
刑事訴訟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第22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牛頭不對馬嘴,我們在討論什麼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啊?
又一次感到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無奈了,我真是吃飽太閒才認真回文討論。

kolovos wrote:
我是否偉大,不需要由...(恕刪)


你沒有律師的朋友或讀法律的同學嗎?

你把你的論點告訴他並請教是否可行?

你在01長篇大論耗費精力基本上對被害者一點幫助都沒有.

建議:去參加學運較實在.

hanawa wrote:
牛頭不對馬嘴,我們在...(恕刪)
你沒眼睛看

LeoLiu5230 wrote:
您忘記台灣是個民主國...(恕刪)



唉呀~~~~我好怕!!!!!

呵呵~~~~所以我叫他去參加學運..
將人殺害致重傷或死亡者
犯行人將以刑法第271條規定之殺人罪論處
受害者及其家屬也可以依民法第192條與193條及194條之規定
依法提告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
若犯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
法院會發債權憑證給受害人
等日後加害人有財產時,再申請強制執行
基本上父母之債務,子女若沒有擔任其保證人的話,是不用負責的
法律上是沒有父債子還之規定,父母之債務與子女是沒有關連的
但若父母死亡後,子女就有可能因繼承之關係,承襲父母生前之債務
不過依現行民法繼承之規定,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了
也就是子女所負償債之責任以繼承之財產為限,超過之部分是不用負責的
若是父母沒有留下任何財產的話,那子女自然就不用對債務負任何責任的
倘若仍不放心,子女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那就萬無一失,就鐵定不用對債務負責了
雖然不會連累子女,不過讓子女背有父母是殺人犯之污名
其所受之傷害,將不亞於金錢上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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