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行人將以刑法第271條規定之殺人罪論處
受害者及其家屬也可以依民法第192條與193條及194條之規定
依法提告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
若犯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
法院會發債權憑證給受害人
等日後加害人有財產時,再申請強制執行
基本上父母之債務,子女若沒有擔任其保證人的話,是不用負責的
法律上是沒有父債子還之規定,父母之債務與子女是沒有關連的
但若父母死亡後,子女就有可能因繼承之關係,承襲父母生前之債務
不過依現行民法繼承之規定,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了
也就是子女所負償債之責任以繼承之財產為限,超過之部分是不用負責的
若是父母沒有留下任何財產的話,那子女自然就不用對債務負任何責任的
倘若仍不放心,子女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那就萬無一失,就鐵定不用對債務負責了
雖然不會連累子女,不過讓子女背有父母是殺人犯之污名
其所受之傷害,將不亞於金錢上之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