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jian wrote:
原來連中華郵政也幹過...(恕刪)
也對
居然這麼沒良心
政府大大小小相關業務
總機接聽、辦公室清潔、馬路鋪設、公有停車場管理...
都不應該外包或聘請契約工
應該要以公務人員任用給薪
並予以保障
豆子小珍珠 wrote:
A.遠通沒有權利逼某些收費員前去謀合,是某些收費不讓遠通依合約完成轉職
B.如上,不可歸責於遠通的部分,遠通就不必負責,即使到了2064年也是一樣
C.高公局已經盡到監督與督導遠通的職責,是某些收費員想轉公職,超出高公局與遠通所能答應的
D.是說好了,可是某些收費員偏偏不想依照已經說好的,而是額外要求遠通與高公局;既然本就不在合約內,當然是收費員愛抗議去抗議愛絕食去絕食
PS:閣下真是可歸責於收費員自己的,通通視而不見;卻無理取鬧的要求遠通和高公局......
PPS:想闖進交通部和警察推擠的,請警察依職權抓走吧(是絕食絕不下去了嗎?)

array5438 wrote:
但是, 遠通 與 高公局 該做到的做到了,自然就不會有這種激烈抗議行為....(恕刪)
在2013年12月30日凌晨0時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正式全面實施後,942位約僱收費員,其中486人選擇支領轉職補償金,456人選擇轉置工作。選擇轉置工作456人中,截至6月10日止,已媒合成功247人, 209人待媒合。
有關收費員自救會訴求交通部未盡雇主責任之說明(高速公路局103-10-31)
針對收費員自救會在會場集結訴求交通部未盡雇主責任,交通部高公局表示,收費員係屬一年一僱之僱用人員,自95年起,每年簽約時即在契約書上載明計程收費後將予以解僱,故102年12月30日實施計程收費後,高公局已依契約終止僱用關係。
高公局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變更」事由,終止與收費員之契約關係,契約終止後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國道收費員之義務,並依法發給員工離職儲金或資遣費,此外,也盡力協助收費員進行工作轉置相關事宜,並無未盡雇主責任情事。
有關計程收費實施後收費員之轉置係由遠通公司負責辦理,高公局尊重收費員選擇意願,同時要求遠通公司依契約承諾事項辦理收費員轉置相關事宜,截至103年6月30日遠通公司已依收費員意願發給5個月補償金,或提供每一位選擇轉置工作之收費員一份工作職缺。
對於遠通提供職缺不滿意未報到或到職後又自行離職者,高公局尊重收費員個人選擇與考量,但對仍有工作意願之收費員,高公局仍續要求遠通公司協助其安排面試,如獲錄取工作時,同樣提供薪資保障等優惠福利措施。
針對自救會各項訴求,高公局呼籲,自救會應理性透過正常管道處理相關訴求,不宜輕易以違規行為影響社會秩序。
Katong wrote:
我確定徐董沒有哭的理由與可能性,你恐怕要失望了.
昨天見報的新聞裡,那件官司是僅止於李恆隆個人名下股權與章家的糾紛.
遠東百貨公司隊太流的現金增資有效性,約在一年前最高法院已經終審確認有效.
換句話說,遠東百貨在太流的壓倒性多數股權,在法律上已經沒有任何疑義.
章家從李恆隆手中拿到一些極少數股權,也只能當個太流的小股東,
遠東百貨完全沒有失去太流控制權的可能性.
==============================================
遠百:代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回應媒體報導
2014/11/26 17:11 鉅亨網 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1/262.公司名稱: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中時電子報;蘋果日報即時新聞6.報導內容:SOGO股權11年來大翻盤 章民強勝訴;12年來首勝 章民強恐奪回SOGO經營權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8.因應措施:今(26)日台灣高等法院,就章民強請求李恒隆返還60萬股本公司股票案件,判決章民強勝訴。本案主要審理事項,係李恒隆是否應返還登記其名下之60萬股本公司股票予章民強,故係章民強與李恒隆間之爭執,與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於民國91年9月起陸續多次合法增資本公司之效力,並無關聯。
關於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多次增資本公司之相關事項,目前已有包含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329號確定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在內之至少十餘件法院判決,認定合法有效。本案目前係二審之判決,當事人仍可上訴,尚未定讞。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richuangtw1980 wrote:
遠通和高工局沒有做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