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 huang wrote:
大家都聚焦在台灣法律對詐欺犯處罰太輕我可以理解,
但重點並不是在處罰的輕重,
而是司法程序的不正確!
每當有跨國犯罪發生,
各國會依循彼此的司法協議來引渡罪犯,
也就是若大陸鎖定在肯亞的台灣人有犯罪事實,
需經由台灣政府的同意才能抓人。
可是大陸這次主張的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所以不用經過台灣同意就可以抓人。
OMG!如果這個案例一開,
以後只要大陸認定你觸犯大陸的法律(如公開發表對大陸或他們的領導人的不當言論或主張台獨等等),
那麼某一天你出國到某個國家,
大陸可以依據受害地點或受害人在大陸的主張,
在不經過台灣同意的狀況下將人抓回中國,
台灣等於喪失司法主權。
大家是否以為大陸只是要抓詐欺犯?
如果以後大陸都可以不用依循兩岸犯罪的司法協議,
那不要說司法權了,
我們連人權及言論自由都要被剝奪了!
把這個紅字換成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德國,再來討論可能可以理性一點!
1.引渡:必須罪犯是在中華民國國內,當國外司法機關提供犯罪事證,協請我國警察機關將人找到後,送往該國接受審判
2.同意:如果友達案,當時我們不安排相關人士前往美國受審,我不知道會發生甚麼事情
3.一部分不一部分,只是強拉進來搞亂這池水的煙霧彈
4.至於你的假設,那些喊台獨的十幾年的,曾幾何時被抓去受審了?還是都沒出過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