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聚焦在台灣法律對詐欺犯處罰太輕我可以理解,
但重點並不是在處罰的輕重,
而是司法程序的不正確!
每當有跨國犯罪發生,
各國會依循彼此的司法協議來引渡罪犯,
也就是若大陸鎖定在肯亞的台灣人有犯罪事實,
需經由台灣政府的同意才能抓人。
可是大陸這次主張的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所以不用經過台灣同意就可以抓人。
OMG!如果這個案例一開,
以後只要大陸認定你觸犯大陸的法律(如公開發表對大陸或他們的領導人的不當言論或主張台獨等等),
那麼某一天你出國到某個國家,
大陸可以依據受害地點或受害人在大陸的主張,
在不經過台灣同意的狀況下將人抓回中國,
台灣等於喪失司法主權。
大家是否以為大陸只是要抓詐欺犯?
如果以後大陸都可以不用依循兩岸犯罪的司法協議,
那不要說司法權了,
我們連人權及言論自由都要被剝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