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3020 wrote:
損害賠償還是可以立特別法:「沒有不會停的電,如果怕牛肉壞掉,就應該自行事先準備不斷電設備!」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817/1183843/
這是兩回事,
這牽涉到的是所謂消極損害的部分。
台電供電給你,
本來就沒有為了你冰箱裡的牛肉負責。
你不能因為台電斷電導致你冰箱的牛肉壞掉而跟台電求償。
就如同你被撞了,不能說你原本要去談一件上億的案子,結果被撞導致你談不成,就跟對方求償一億。
否則權利義務關係將被無限擴大。
為了合理限制加害人的責任,
對於所失利益的認定,會比較嚴格,
簡單的說,就是必須要有可預見性跟可確定性。
因為除了你以外,不會有別人知道你的冰箱裡放了甚麼東西,
所以如果你跟台電求償牛肉是可行的,
那其他人如果冰箱裡放的是超級珍貴的東西,台電的責任就會被無限的擴大,而且這會有舉證上的困難。
再來,原本你要去談一件一億的案子,因為被撞導致沒辦法去談,而跟對方求償一億,
問題是去談不代表談成,談成也不代表金額固定,
所以這是沒有可確定性,也就是說這只是你的預期,
簡單的說,就是你認為你原本可以拿到這一億的案子,
但是"你認為"並不是你能確定擁有的權利跟利益。
所以,以斷電那個例子而言,
你可以跟台電請求電費的補償,
但是不能跟台電請求因為斷電而造成的設備、食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