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的學歷真的是非常有問題耶!

ysan wrote:

所有專科學校以上教師都一樣,這是法律規定!


貴國家的法律規定 非常奇怪 高於美國的保密規定

可能你也是閱讀能力或者理解能力上 不足以討論

無所謂 不勉強你參與, 但請注意 你的論點有缺失

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以絕對機密不得逾 三十年核定

這是什麼邏輯? 並且超越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 (達65年)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738/6740/66205/post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十年)?應否設限?

問: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   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定期限(十年)?應否設限   ?
答: 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一般公務機密,指 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 契約有保密義務者(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院臺秘字 第○九三○○八○○五二號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 書處理部分第五十點規定)。

保密期限依機密等級,分別有絕對機密不得逾 三十年、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機密不得逾十年等規定 ;而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 行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法規中,復以 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 密期限
ysan wrote:
麻煩請看完主旨全文,(恕刪)

所以呢?你想表達什麼?你也講不出來怎麼別人要看立馬封鎖三十年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都寫完多久了,怎麼才封鎖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先不說論文真假, 只要想到什麼升遷資料轉為密件就覺得她心裡有鬼....

如果要証明自己清白,就恨不得把相關証件/文件攤開了給大家檢視,為何要加密?

還請一堆1450來亂?



hgta00467 wrote:
我就是看新聞看來的勒(恕刪)
啊~對了啦,圖書館把她論文丟掉了啦,我看是明明沒有那一本論文吧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別忘了倫敦婦女圖書館還躺了一本:

1. 不可以影印或用手機拍照內容
2. 不可以帶鋼筆、原子筆
4. 不可以帶手機錄音等,只可以閱讀和用鉛筆抄寫筆記
3. 不可以帶水進去

的"博士論文"。

什麼時候可以解禁啊?
站在公平正義是非善惡之上,任何立場才能理直氣壯
那這一本新論文是誰代寫的啊,蔡英文,不然都六十好幾了,還記得三十年前說過的話打過的字做過的事嗎?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Brian 168 wrote:
貴國家的法律規定 非(恕刪)

這個是這國法律很詭異的地方
一般來說 所謂公文 就已經是政府財產了
裡面資訊 不再受所謂個資法保護
而是受到政府的保密相關規定保護

但是 這件狀況來說
蔡總統的 一些升等會議紀錄
不但受到政府保密規定保護
過了政府保密最高時限後
卻又受到個資法 與教育部相關規定 保護....

而且 學校(教育部)所謂資料保護
也不應該逾越政府保密規定的年限
不是說政府保密規定年限已過
就輪到教育部相關保密規定保護...

這樣一份公文 要是有傷及政府 或人民利益
那要解密 真的不知道該何年何月了....

-----
沒有任何一份文件
應該超越國家保密的最高年限規定的
Brian 168 wrote:
貴國家的法律規定 非...(恕刪)

麻煩文章不要看一半,後面還一段幫您貼出來: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 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隱私(如醫療、財務 等或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 採購作業等),除政府機關行政運作過程須保密之事項 ,可於行政目的達成後予以解密外,其餘有關個人權益 之保護,並無完成期限,依法即應持續保密。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

另外相關法律條文依據教育部也有說明:


「國家機密」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明確定義「國家機密」並規定保密期限,但「一般公務機密」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其保密期限無明確規定,而且現行「一般公務機密」機密等級一律只有「密」已經沒有「絕對機密」,只有「國家機密」有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的機密等級區分。
所以蔡英文是當總統期間才遞交她的論文啦,其實她是一直都沒有寫論文
遲交的論文,還真不要臉,說謊她有寫
其實我用很久了,終於有人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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