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
為什麼需要公布?
請問法院判決一個案子之後,還要把雙方證物公布上網,才算完成判決嗎?
你會不會對法院說,你們那些案子只要沒把證物公布上網的,你龜大都認為有問題?
法院判決文都會清楚說明證據內容。
建議你去看一些法院判決文。
惡魔推銷員 wrote:
就算真的判決錯誤,依照你的推論,陳明通沒有提供共同寫作模板,那也是陳明通故意隱瞞,藏匿對林智堅有利的證據,害林智堅被學倫會依照他們現有證物,做出對林智堅不利的判決,你該去罵陳明通,不是學倫會好嗎。
你如果認為學倫會檢視認定的證據不算證據,法院公證過的證據才算證據,那好嘛,就往法院去提告嘛!
結果林智堅沒提告,于正煌反而先提告了,這不是正合你意?
走到法院後,雙方都要提供證據給法院,接下來就等法院判決啊!在這邊叫有啥屁用?哈哈哈~
陳明通如何、林智堅如何、余正煌如何,
那都是他們的事,
我這篇所要指出的是:
第一,
林智堅、陳明通所提出經公證的2016年2月1日版本,
完全涵蓋目前經公開比對確認的雷同七頁,
可以完全解釋余、林兩論雷同的來源。
第二,
而台大學倫報告唯一能據以「證明」余論早於林智堅2月1日初稿的,
就只有至今未曾公開過的2016年1月28日余版初稿,
況且學倫報告說余版初稿只涵蓋雷同部分的其中四段,
但至今無人能說出到底是哪四段。
第三,
比對陳明通同一時期所指導、口試的部分碩士論文,
包括余、林兩論,
顯示這些論文有一些共同寫作模板,
如果學倫報告所謂的「雷同四段」就是這些模板,
那就完全不能用來證明余、林何者是雷同部分的原作。
所以,
台大有必要確認「雷同四段」是否為共同寫作模板,
否則就有冤案枉判之虞。
第四,
即使撇開共同寫作模板不談,
1月28日余版涵蓋雷同部分的其中「四段」,
但2月1日林版完全涵蓋目前公開比對確認的雷同七頁,
即使學倫報告依據「雷同四段」認定余論早於林論,
仍無法解釋雷同七頁中其他段落的來源。
如果余提不出2月1日之前的其他版本能涵蓋「雷同四段」之外的其他雷同段落,
依照蘇宏達聲稱的「國際鐵則」,
誰才是這些雷同段落的原作,不就很清楚了嗎?
這麼簡單的邏輯,
你始終無法面對,
只能先瞎扯陳明通有把共同模板內容告訴學倫會,
拿不出證據之後,
又瞎扯陳明通故意不告訴學倫會,是在陷害林智堅,
接著又瞎扯這是陳、林自己的錯,不關學倫會的事。
其實你這樣拗,
等於是同意學倫會失職、並未真正釐清真相,
做出一個可能冤案枉判的裁決。
惡魔推銷員 wrote:
用論文比對軟體,林智堅的出版日期就比別人晚那麼多,只會死更慘,哈哈哈~
走學倫會才是林智堅唯一生存的可能,但是台大中華大,兩邊都依照證據判他死,哈哈哈~
你搞錯了吧?
出版日期不需要動用到論文比對軟體吧?
哈哈哈~
林智堅沒有不走學倫會這條路啊,
台大學倫會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親自出席或呈交書面資料,
林智堅和陳明通都呈交了書面資料啊。
陳明通也明確告知學倫會,
他要求所指導的學生在某些技術性部分不能任意更改寫法,
是學倫會完全不去認真查究啊。
至於中華大學的部分,
請參考:
關於中華大學的林智堅學倫審議報告
中華大學自作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