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黃燈是否, 是依照黃燈亮時, 是否已超過停止線而定,

已過停止線 應加速通過, 未過停止線, 若硬過, 可以等同闖紅燈,

以前的交通法規是這樣訂的,

個人認為, 應注意而未注意很重要,

剛起步時未看到, 而右方車輛擋住, 表示右方車輛並沒有前進,

此時本來就要小心是否前方有狀況.

因自己已承認未注意前方狀況, 所以是百口莫辯了..


ykd521 wrote:
嚴格來說,"道路交通...(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可知,黃燈仍代表車輛仍可通行,仍然擁有通行路權,只有紅燈亮起,才表示車輛該停止了。
我想就"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點請教一下

在這個案例裡被撞的那位先生 已經知道是黃燈了

也知道以自己的速度在轉變成紅燈前無法完全通過路口

是否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比例

當然其他版友舉的老太太的例子 那倒真的沒辦法以這種情況來判斷

感謝賜教

VincentLu1021 wrote:
搶黃燈是否, 是依照...(恕刪)


以前是以前 現在綠燈馬上切換黃燈 除非有火星人的技術不然不可能馬上停車

現在的紅綠燈感覺很糟糕 走慢一點的 在黃燈秒數閃完前還過不了 真的會被撞
其實法官已經是各打50大板了.搶黃燈的沒有違規.而綠燈起步本來就要注意一下.如有路人走到一半變紅燈你要直接撞擊它喔.如果在歐美出現這樣情況.開車搞不好被判謀殺罪.


汽車起步過路口需減速留意是人的作法.直接衝比畜牲還不如

笨狐狸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恕刪)

有什麼好無言...
雖然變綠燈可起步,
但本來就要注意前方路口是否淨空。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笨狐狸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恕刪)


重點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違規的都不用注意
是守法得要注意!
難怪台灣是"鬼島"

恭喜發財 wrote:
重點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違規的都不用注意
是守法得要注意!
難怪台灣是"鬼島"

誰違規了?
法官判得沒錯啊,
這還是闖黃燈,就算對方是闖紅燈好了,
也不表示你有路權就可以撞他。
請注意,肇事者是被「右方」車輛擋住視線,
除非單車逆向行駛,否則肇事者沒看到單車是很大的疏忽,絕非難以避免,
而且肇事者沒衝很快大概也撞不到。

這件事給我們的教訓是:
1.見到黃燈時請衡量自己能不能在紅燈前通過,以免危險
2.見到綠燈時,請確認前方狀況,不要視線不良還猛衝
開車就已經先輸一半了啊

在台灣 腳踏車根本無法可管

很多腳踏車騎士闖紅燈都闖得理所當然

根本拿他們沒辦法

以後開車還是自己小心點吧

yuffany wrote:
法官判得沒錯啊,這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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