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黃燈是否, 是依照黃燈亮時, 是否已超過停止線而定,已過停止線 應加速通過, 未過停止線, 若硬過, 可以等同闖紅燈,以前的交通法規是這樣訂的,個人認為, 應注意而未注意很重要,剛起步時未看到, 而右方車輛擋住, 表示右方車輛並沒有前進,此時本來就要小心是否前方有狀況.因自己已承認未注意前方狀況, 所以是百口莫辯了..ykd521 wrote:嚴格來說,"道路交通...(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第 206 條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可知,黃燈仍代表車輛仍可通行,仍然擁有通行路權,只有紅燈亮起,才表示車輛該停止了。
我想就"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點請教一下在這個案例裡被撞的那位先生 已經知道是黃燈了也知道以自己的速度在轉變成紅燈前無法完全通過路口是否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比例當然其他版友舉的老太太的例子 那倒真的沒辦法以這種情況來判斷感謝賜教
VincentLu1021 wrote:搶黃燈是否, 是依照...(恕刪) 以前是以前 現在綠燈馬上切換黃燈 除非有火星人的技術不然不可能馬上停車現在的紅綠燈感覺很糟糕 走慢一點的 在黃燈秒數閃完前還過不了 真的會被撞
其實法官已經是各打50大板了.搶黃燈的沒有違規.而綠燈起步本來就要注意一下.如有路人走到一半變紅燈你要直接撞擊它喔.如果在歐美出現這樣情況.開車搞不好被判謀殺罪.汽車起步過路口需減速留意是人的作法.直接衝比畜牲還不如
法官判得沒錯啊,這還是闖黃燈,就算對方是闖紅燈好了,也不表示你有路權就可以撞他。請注意,肇事者是被「右方」車輛擋住視線,除非單車逆向行駛,否則肇事者沒看到單車是很大的疏忽,絕非難以避免,而且肇事者沒衝很快大概也撞不到。這件事給我們的教訓是:1.見到黃燈時請衡量自己能不能在紅燈前通過,以免危險2.見到綠燈時,請確認前方狀況,不要視線不良還猛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