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王家的抉擇,廢墟或5房5車位?

Erichuangtw1980 wrote:
我和其他在網上關心文...(恕刪)

是非早已告訴過你,是你自己拼命鬼打牆一直重複被打槍的論點。

p620329 wrote:
是非早已告訴過你,是...(恕刪)


如果你認定的“是非”有法律效力,再說吧....
是誰叫那36戶的房子先拆掉的,還是自己願意拆掉的,還是樂揚拆的,我相信王家不會叫他們先拆房子,誰叫拆的就誰負責,如果是自己願意先拆的,那也就沒有資格出來說是誰害你們的,因為我想這個世界上沒有白吃會在還沒有所有都更戶全部通過下要搬離的情況下,就先把自己的房子拆掉吧,因為如果要拆也是大家同一天同一時間大家一起拆才對吧,這樣不就不會無家可歸了,還是現在可以先把自己的房子拆了,別人也就要跟你一起也把住的好好的房子也拆了,所以這裡面一定有鬼,到底是誰做主先拆房子的人到現在都不敢浮出檯面說句公道話,一定有鬼.

凌文筆 wrote:
因為如果要拆也是大家同一天同一時間大家一起拆才對吧...(恕刪)


這點我是十分贊成,

將來要拆一起拆,不然就不行拆。

至於網友們的意見是基於事實的判斷,不是基於懶人包的謊言,我沒有意見。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你認定的“是非”...(恕刪)

原封不動送還給你。

p620329 wrote:
原封不動送還給你。...(恕刪)


P大,我知道你對目前的都更法有很多意見,

但是最重要的,法律不會因為你認為他違憲而自動失效,

該依法進行的程序,還是要跑,


退出都更,就發函給都更處說不加入,在會議上提出不加入,

做這些動作,才能讓以後的訴訟有合法的立場和優勢,


今天都更條例並非沒有提供不參加都更者主張自己權利的管道,

若是在利用這管道後仍無法保護你的權利,您是受害者,請抗爭


如果從始至終都刻意忽略都更條例,那又那裡是都更條例的受害者呢?
Erichuangtw1980 wrote:
P大,我知道你對目前...(恕刪)

當場就有人抗爭啊,所以王家在自己土地上搭帳篷啊,照北市府的說法,王家的行為是合法的
請問有何不對?
都更條例並非沒有提供不參加都更者主張自己權利的管道,
問題是都更條例是否參與都更的管道根本不對
不參加都更者不需主張自己權利,權利是被憲法所保護,他本來就在。
p620329 wrote:
當場就有人抗爭啊,所以王家在自己土地上搭帳篷啊,照北市府的說法,王家的行為是合法的
請問有何不對?...(恕刪)



北市府沒有說王家的行為合法,是說都更建照合法,建商有工地管理權,請依照規定管理,現場有爭議,請照法律途徑處理。

另外其中的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畫不符,是因為多了王家組合屋的關係.


文林苑再爆衝突爭議 建管處表示依法行政
http://www.dba.tcg.gov.tw/ct.asp?xItem=32341108&ctNode=32385&mp=118021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發布科室: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發布日期:2012-09-06
* 聯絡人:邱英哲副總工程司
* 聯絡電話:2725-8346、0936-772-225

文林苑都更案工地近日又爆發衝突及爭議,建管處表示,文林苑的建照核發以及施工管理,均依法行政,並無違誤。
建管處處長張剛維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該建照並無需檢附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同意書,建照的核發並無違法。
該土地雖已於98年10月23日申報開工,並在今年5月申請放樣勘驗,因現場與核定施工計畫不符,且相關書圖不全,已退請樂揚建設補正,尚未核准放樣勘驗。

目前的工地管理者為樂揚建設,後續的施工程序及工地管理,均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依建築法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管控。

張剛維進一步說明,按內政部見解,建築基地之施工管理,應由實施者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涉及土地所有權及管理權疑義,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裁定。至於現場組合屋或貨櫃屋爭議,亦屬兩造之私權紛爭,應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建管處在處理本案過程,一切均依法行政。

Erichuangtw1980 wrote:
北市府沒有說王家的行...(恕刪)

隨便啦,不參加都更者不需主張自己權利,權利是被憲法所保護,他本來就在。
不要再跳針了。
還有,只要它不違憲,我對都更法毫無意見。

p620329 wrote:
隨便啦,不參加都更者不需主張自己權利,權利是被憲法所保護,他本來就在。
不要再跳針了。...(恕刪)



都更法有沒有違憲,各方意見不同,

但除非法律被大法官釋憲結果違憲,否則法律的執行還是有效力的。


王家如果是依照法規提出退出都更,並解決畸零地的問題後還被強行加入都更,

那麼他的抗爭是合理的。

王家自己都說文林苑的訴訟沒有達到違憲的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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