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fan wrote:律師公會全聯會代表顧立雄今(25)日強調,只有在廢除死刑的邏輯下才能進一步討論被害人保護,「若一槍打死加害者,就算保護被害人」,並非真正的公平正義,只是法務部、監察院長王建煊所說的正義。...(恕刪) 不知道 顧大律師對那個殺小孩然後覺得不會被判死刑的畜生有啥看法就是 有這種想法才會害死一個小朋友廢死把死刑犯通通丟到你家給你養 要不要
godgtoshoo3 wrote:這公約真的有那麼神?...(恕刪) 我昨天也跟我國外的朋友簽了個公約, 上面說如果人權團體不每個月給我100萬新台幣的貢金, 他們都是違法的罪犯~~~現在, 我不排除告人權團體或是高先生, 欠債不還錢~~~
曾思儒被槍決前,曾對獄方講了6分鐘的話,坦言很後悔,「我受過高等教育,教導學生守法守紀,卻犯下天理不容的滔天大罪。」但他也認為判決過重,並自認「還有價值」;在監獄中接受輔導時,也對時任監獄輔導老師的應曉薇說:「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你說我夠不夠慈悲?」應曉薇22日在2100週末開講的節目上回憶,當年曾經輔導過21日被槍決的死刑犯「曾思儒」,認為曾思儒是她輔導過最不像死刑犯的死刑犯,說話相當有禮貌,但是一講到死刑的議題時,就「整個眼神都變了!」,曾思儒堅持死刑犯應該是泯滅人性的,而他自認自己還有人性,「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你說我夠不夠慈悲?」應曉薇對著鏡頭發誓說,曾思儒真的是這樣說的。被曾思儒殺害的何佳燕父親也在節目上說,雖然曾思儒已經伏法,但我心中並無絲毫喜悅的感覺。當年一切證據確鑿,卻拖了15年多,使他們身心都倍受煎熬。法庭判決書指出,曾思儒原任金山高中老師,後轉至自強國中擔任特教班老師,但未歸還當初租住金山鄉中華路房屋的大門鑰匙,後來前址由昔日同事何佳燕等3名金山高中男女老師分租。曾思儒因理財不當、亂刷信用卡,還花90萬元買休旅車代步,致週轉困難,於91年10月25日晚間,拿著鑰匙打開舊租處大門潛入闖空門,正要搜刮時,何佳燕返回,曾思儒躲進許姓男老師房間,何女經過許某房門口,不經意觀看望一眼,曾某認為事跡敗露,衝出控制何女。兩人扭打時摔進許某房內,曾某隨手拾起房內15台斤重的啞鈴砸打何佳燕頭部,她重創後哀求:「只要你不殺我,怎麼樣都可以」,說出錢財擺放位置,曾某因而強盜現金2萬9千元、行動電話等物。接著曾某反綁何佳燕,抽菸思索30分鐘,認為何女認識他,非殺人滅口不可,竟再使用水果刀、鐵鍋、電磁爐等物攻擊何女,用力之猛,把鐵鍋都打到變形扭曲、電磁爐也破損,致何女死亡。曾某為掩飾犯行,還把瓦斯桶搬進屋內打開,並進行多項佈置以製造被害人自殺假象;但警方透過DNA比對等,仍查出曾某涉案,曾某於同年11月14日投案。原文網址: 曾思儒: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 你說我夠不夠慈悲?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23/143482.htm#ixzz2G4Uu8Mlw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誰能接受這種慈悲??
法、律、條例、通則,這四種才是法律喔,啥時候公約也具備法的要件了?公約只是參考用來立法的,未立法就是無法符合我國的民俗文化,要審慎考量一切因素,符合我國國情,將公約的內容調整之後立法成本國法律才具有效力。有悔意只是一時,如果不能永久,啥時候又會出現一位被害者,達摩克斯之劍具備的要件是無時無刻的警惕作用才具有最大的效力,一個只在被審判的時候才會有的危險感覺並無法使兇手時時刻刻警惕在心,這才導致又一個人被害。有人可保證他的悔意會時時刻刻提醒他不要再犯嗎?沒人敢保證吧!關個幾年就出來,以後死士就不值錢了。完全可以要殺誰就殺誰,正只要有悔意,拿關個3年來換被害的人30、50年的人生完全是非常划算的買賣阿。廢死聯盟怎不去抗議軍法中的速審速決與死刑規定?軍人兇手死了是應該的,一般兇手死了反而是錯的嗎?美國總統候選人杜凱吉斯在電視辯論會被問到類似的問題,記者問假設他的老婆被姦殺,他還能繼續大力主張廢死嗎?他想都不想,毫不遲疑的說:「當然會」(可能他是說真話,他真的一點也不在乎他老婆被先姦後殺,也不一定啦),然後就失去選民的信任,因為大家都覺得他沒人性(就是不是人啦),都不想選個沒人性的傢伙來當自己的總統,然後他就落選了。有個評論員說得好(抱歉不知道他的名字),假若對於這種錐心刺骨的事情都能理性看待,能夠想都不想面不改色繼續主張廢死,要嘛就是失去人性,要嘛就是個偽善至極的傢伙,兩者都不值得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