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玩手機員工 判付資遣費? 我們的社會出了什麼問題?


jeremy1006 wrote:
新聞標題:「解雇玩手...(恕刪)



請告訴我誰沒在公司偶而滑一下

在公司偶而滑一下就被惡意解雇

當然要付資遣費
生命本是孤獨 人間自有溫暖
原來上班違反規定玩手機只要沒發生事故就不可解僱
那為什麼公務員上班時間不辦事或操作縫紉機就不可以???
還有個部長上班時間跑去按摩,被批到臭頭真是太寃枉了...

長時間擅離崗位,找不到人,廣播又也叫不出來,跟滑一下差很大耶!

01978 wrote:
原來上班違反規定玩手機只要沒發生事故就不可解僱
那為什麼公務員上班時間不辦事或操作縫紉機就不可以???
還有個部長上班時間跑去按摩,被批到臭頭真是太寃枉了...

長時間擅離崗位,找不到人,廣播又也叫不出來,跟滑一下差很大耶!
...(恕刪)

請記得一個名詞叫作「比例原則」
員工上班滑手機,會不會影響產能(可能會、可能不會,但有沒有影響廠安?資方無法舉證)
公務員上班操作縫紉機....不是被記過了?
部長上班時間跑去按摩....因該是院長吧..因為他是特任官所以批評也沒用,除非他自已下台,
石梯有夢 wrote:
請記得一個名詞叫作「比例原則」
員工上班滑手機,會不會影響產能(可能會、可能不會,但有沒有影響廠安?資方無法舉證)
公務員上班操作縫紉機....不是被記過了?...(恕刪)

請回去看版主提供的新聞內容
該名員工工作是負責監視機器,視線不能離機器太久
何況是遠離現場還找不到人,而且還是屢犯
真的發生工安,他未必賠得起
就好像開車司機開車時吃便當,看書,看色情電影
若沒出事,是否就可以繼續?
什麼比例原則,自己當老闆想看看
請一個員工不做事,摸魚躲在暗處玩手機,你會輕放過?!

操作縫紉機的公務員有影響"產能"嗎?
她是在午休時做的耶!就算上班時間做,若沒影響公務是否就可以?請用腳趾頭想一下...
01978 wrote:
請回去看版主提供的新...(恕刪)

可以扣獎金,可以調職,可以資遣....說真的,國外也是這樣處理,很多台企就是這樣在國外繳學費。
真的要解僱不付資遣費,理由也不是用這個吧
其實坦白講
為什麼我今天會把這篇新聞po出讓大家討論

就是因為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確實每個人都曾經於上班中看/玩一下手機
但都有個底限!頂多3~5分鐘

大不了肚子疼上廁所玩個10分鐘
但那也是在廁所中
大家應該都不會「明目張膽」的使用手機
因為我們會「不好意思」也怕被唸!

文章內新聞若完全屬實的情況下
「該員根本就是躲起來看影片」

加上該員工作性質是需要隨時監控機台的!

這時候資方採取的「扣薪」是必然的!
「資方也沒有一次定生死」就解雇該員
資方也給過該員機會,但「肯定被列入觀察名單」

所以才導致了後續延伸的發展!


其實法官說的「部份」是沒有錯的!
但讓我感覺有點在「玩文字遊戲」

資方部份我認為應該提出證明
舉證如該員離開工作場合,蓄意摸魚
例如「自動化生產設備生產製程出問題時應即使予以停機修正」
以免製造出過多不良品而讓公司產生「某某損失」(例如金錢)

『不是一定要等到真的出事了再來懲處』

【重點來了】
並不是一定要出了狀況產生了損失才能解雇該員!
而是當一份這樣性質的工作(需要責任感與耐心)
因該員這幾次的「個人行為」已確定該員不適任!

【不適任有很多種,但該員是摸魚打混2遍讓資方覺得該員不適任
《還不是一般的小摸魚!》
並非是例如反應慢或器械操作不當,學習能力低的不適任】


如果今天是後者:
如反應慢或器械操作不當,學習能力低
資方當然必需支付資遣費!天經地義!

不是嗎!!


如果今天大家一出了問題就盡可能的玩文字遊戲
那大家把禮義廉恥丟到哪了?
口才好解釋好就可以盡其才能的『詭辯』嗎?
那口才差的人呢?

教育最重要的是教育我們要有做人處事的道理(禮義廉恥)
以及明辨是非對錯!


大家說的其實都有道理
有些人認為法官判的正確
有些人認為資方正確,因為該員是累犯,公司也不是一次就開除!

只是「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如果你沒有先犯錯且累犯,今天會發生這種事嗎?】

以後別的員工都躲起來摸魚後跟大家說:反正公司不可能解雇我的啦!
先別管一把尺了

有聽過勞基法第26條嗎?

thron wrote:
可以扣獎金,可以調職,可以資遣....說真的,國外也是這樣處理,很多台企就是這樣在國外繳學費。
真的要解僱不付資遣費,理由也不是用這個吧

+1

如果廠方一切按照規定走就沒問題

員工不守規則

廠方不守法律

到底哪個比較嚴重?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TimSmith wrote:
其實,這樣子做..只是會導致勞資雙方惡性循環,畢竟員工的考績都是資方在評分,
如果,資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力,反而會讓資方喪失了管理員工的權威性,反正,
以後...資方若想解雇某人,就對該員員工考績打的特別差,然後再行解雇即可,
畢竟什麼叫優等考績,什麼叫劣等考績,其實都是資方說了算,用A方案解雇不了人,
還有很多方法可以選,資方想解雇某人,明的不行,就會給你來陰的,只要符合法規,
官方也不能罰資方....


所以你認爲資方明着違法去解僱比守法玩陰的解僱要更好?
讓資方明着違法叫做有權利有權威性?
這真的是很奇妙又懸疑的邏輯

難怪臺灣勞工地位越來越低,難怪資方越來越跋扈
一點都不意外....
玩球囉~~~

jeremy1006 wrote:
其實坦白講為什麼我今...(恕刪)


“何說,廠方處罰及解雇他的理由均非事實,也未付資遣費。”

你爲什麼先入爲主一面倒的相信拿不出證據的資方說詞,卻完全漠視忽略勞方的說法?

要是勞方說法才是事實要怎麼辦?
玩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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