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is1689 wrote:
關於您2項所提”公司法”確實有規定董事要利益迴避,但員工可沒有規定要利益迴避呀!(這跟道德有關跟法律無關,除非另涉詐欺,或背信),另外您提的當事者是研發副總,又不是採購副總,一個建全的公司需求單位與採購單位應該是獨立性運作.如果照您說的那樣不就說明HTC的管控有很大問題,就像出納與會計是截然不同的,不可能管錢跟管帳的一起,這是違反內部稽核呀!
3項競業條款的限制:
官方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之認定標準為:
1企業或僱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2勞工或員工在原僱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其中第四項就說明雇主若要限制員工"競業禁止"就需付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舉例來說:如果你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在B公司上班,A公司若要執行"競業禁止",就需付你"B公司上班之損失"(因為A公司的薪資只付你白天的報酬),若你是簽兩年"競業禁止"A公司若要執行"競業禁止",就需付你兩年的"競業禁止"損失,若合約沒有簽訂期間也未付代償措失則合約無效.
我本人是執業的會計師,也有USCPA執照,現在已經是什麼時代,居然還有人有奴役的觀念(受儒家思想影響很深喔)我們去公司上班,又不是把整個人賣給公司,屬於公司的資產當然不能帶走,屬於自己的創作或技術當然是自己的,除非你跟公司簽定技術專利授權書,拋棄了自己的權力,則你的創作才屬於公司,舉例說如果你是台灣大學生化教授,你的創作是台大的還是個人呢?如果是台大的那坊間教授出的書為何書名都是教授名,而非台大授權出書,這點是你們被公司的法務誤導而無限上綱.
還有讀者把離職跳槽當做”恩將仇報”未免看的太重了吧!,到底是工作者有恩於公司,還是公司有恩於工作者呢?如果自己沒有好的工作能力公司就不可能給你高薪高位,這是互相的唇齒關係,坐擁資料不等於洩密,離職不等於背叛,另行創業(找合夥)不等於帶槍投靠,還是我文章的那句話除非檢調有查到外流到”對方的資料”,此資料所有權屬HTC,並會造成HTC重大損害才能成立,就像之前HTC董性副總(其不是發言人)也經常在媒體高談闊論,還誤導銷售資訊,造成公司名譽損害,如果照檢方的標準是否也是洩露公司機密呢? 洩露公司機密不能以離職就說洩密,在職者就沒關係,兩套標準觀看,一切還是證據會說話.,只是檢方的預設立場”內鬼案”讓我不能茍同,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應該享有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至於有罪無罪就留給法官判斷吧!.
大會計師您好啊,我的確是被奴役的人啊~

公司法內倒的確是沒有規定員工要利益迴避,
我能理解今天不是整個人生都賣給公司,但我比較在意的點在於,
身為研發副總(咦?副總算不算是資方了?


掌握的是公司的研發能力,如果他私底下在外面另外開一間手機的設計界面公司,然後這間公司
再把HTC內部激盪出的成果,簡單修修改改後變成自己公司的產品,然後賣給第三者,
那這位副總算不算是通敵呢?

就以您會計師的例子吧,如果今天您的事務所合夥人,藉著上市公司規定兩年必須更換簽證事務所的
機會時,或是遊說您原來的簽證客戶轉換到他與其他人合夥的事務所,又或是把您事務所內部的查帳
程式簡單修改後拿到自己的事務所或是賣給其他事務所用,不知這樣的人,您會如何處置?
反正他(這位合夥人)也不是賣命給事務所啊,他主導研發出來的審計程式是他主導發明的,
這個智慧財產權也應該是歸他的,事務所不能處理他啊。
我個人相對封建保守些,在一間公司做事時,就好好的做好事,當有機會跳槽或展翅高飛時,
原來公司所有的客戶,就留在那間公司吧。既然都要跳槽或展翅高飛了,就表示有能耐開發新的
客戶,而不是直接去搶老東家的客戶,這樣比較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