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討論宏達電內鬼案,您的看法....

ellis1689 wrote:
關於您2項所提”公司法”確實有規定董事要利益迴避,但員工可沒有規定要利益迴避呀!(這跟道德有關跟法律無關,除非另涉詐欺,或背信),另外您提的當事者是研發副總,又不是採購副總,一個建全的公司需求單位與採購單位應該是獨立性運作.如果照您說的那樣不就說明HTC的管控有很大問題,就像出納與會計是截然不同的,不可能管錢跟管帳的一起,這是違反內部稽核呀!
3項競業條款的限制:
官方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之認定標準為:
1企業或僱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2勞工或員工在原僱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其中第四項就說明雇主若要限制員工"競業禁止"就需付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舉例來說:如果你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在B公司上班,A公司若要執行"競業禁止",就需付你"B公司上班之損失"(因為A公司的薪資只付你白天的報酬),若你是簽兩年"競業禁止"A公司若要執行"競業禁止",就需付你兩年的"競業禁止"損失,若合約沒有簽訂期間也未付代償措失則合約無效.
我本人是執業的會計師,也有USCPA執照,現在已經是什麼時代,居然還有人有奴役的觀念(受儒家思想影響很深喔)我們去公司上班,又不是把整個人賣給公司,屬於公司的資產當然不能帶走,屬於自己的創作或技術當然是自己的,除非你跟公司簽定技術專利授權書,拋棄了自己的權力,則你的創作才屬於公司,舉例說如果你是台灣大學生化教授,你的創作是台大的還是個人呢?如果是台大的那坊間教授出的書為何書名都是教授名,而非台大授權出書,這點是你們被公司的法務誤導而無限上綱.
還有讀者把離職跳槽當做”恩將仇報”未免看的太重了吧!,到底是工作者有恩於公司,還是公司有恩於工作者呢?如果自己沒有好的工作能力公司就不可能給你高薪高位,這是互相的唇齒關係,坐擁資料不等於洩密,離職不等於背叛,另行創業(找合夥)不等於帶槍投靠,還是我文章的那句話除非檢調有查到外流到”對方的資料”,此資料所有權屬HTC,並會造成HTC重大損害才能成立,就像之前HTC董性副總(其不是發言人)也經常在媒體高談闊論,還誤導銷售資訊,造成公司名譽損害,如果照檢方的標準是否也是洩露公司機密呢? 洩露公司機密不能以離職就說洩密,在職者就沒關係,兩套標準觀看,一切還是證據會說話.,只是檢方的預設立場”內鬼案”讓我不能茍同,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應該享有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至於有罪無罪就留給法官判斷吧!.

大會計師您好啊,我的確是被奴役的人啊~

公司法內倒的確是沒有規定員工要利益迴避,
我能理解今天不是整個人生都賣給公司,但我比較在意的點在於,
身為研發副總(咦?副總算不算是資方了?不知道董事會有沒有通過這個經理人聘任案),
掌握的是公司的研發能力,如果他私底下在外面另外開一間手機的設計界面公司,然後這間公司
再把HTC內部激盪出的成果,簡單修修改改後變成自己公司的產品,然後賣給第三者,
那這位副總算不算是通敵呢?

就以您會計師的例子吧,如果今天您的事務所合夥人,藉著上市公司規定兩年必須更換簽證事務所的
機會時,或是遊說您原來的簽證客戶轉換到他與其他人合夥的事務所,又或是把您事務所內部的查帳
程式簡單修改後拿到自己的事務所或是賣給其他事務所用,不知這樣的人,您會如何處置?

反正他(這位合夥人)也不是賣命給事務所啊,他主導研發出來的審計程式是他主導發明的,
這個智慧財產權也應該是歸他的,事務所不能處理他啊。

我個人相對封建保守些,在一間公司做事時,就好好的做好事,當有機會跳槽或展翅高飛時,
原來公司所有的客戶,就留在那間公司吧。既然都要跳槽或展翅高飛了,就表示有能耐開發新的
客戶,而不是直接去搶老東家的客戶,這樣比較好吧。

katsumi wrote:
我比較在意的點在於,
身為研發副總(咦?副總算不算是資方了?不知道董事會有沒有通過這個經理人聘任案),
掌握的是公司的研發能力,如果他私底下在外面另外開一間手機的設計界面公司,然後這間公司
再把HTC內部激盪出的成果,簡單修修改改後變成自己公司的產品,然後賣給第三者,
那這位副總算不算是通敵呢?

研發副總當然算經理人屬資方人員,如果是HTC內部激盪出的成果,若有申請專利,那就會受到專利法的保護,就是侵權犯法,若是沒有這種糢糊地帶真的很難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因為研發一個產品通常至少拆解5~10種相關品牌設計,再行整合歸納,硬說誰的也無意義,因此申請專利才是解決之道,申請專利時這些都會過濾,才能得到認可專屬權,針對此點嚴格說是道德瑕疵(沒有犯法問題),一般員工應該不會這麼做,除非與公司有某種過節爭議,因為我不是內部人無法評論到底有何爭議,需要如此做,但目前也沒有查到他賣給第三者何來通敵?(檢方預設立場的懷疑,懷疑是無罪論,證據最重要),但有賣給HTC自己公司,想想HTC會笨到發錢買自己內部激盪出的成果嗎?

katsumi wrote:
就以您會計師的例子吧,如果今天您的事務所合夥人,藉著上市公司規定兩年必須更換簽證事務所的
機會時,或是遊說您原來的簽證客戶轉換到他與其他人合夥的事務所,又或是把您事務所內部的查帳
程式簡單修改後拿到自己的事務所或是賣給其他事務所用,不知這樣的人,您會如何處置?
反正他(這位合夥人)也不是賣命給事務所啊,他主導研發出來的審計程式是他主導發明的,
這個智慧財產權也應該是歸他的,事務所不能處理他啊


上市公司並非規定兩年必須更換簽證事務所,而是(應定期評估聘任會計師如連續五年未更換時,應考量有無更換之必要更換主辦簽證會計師),跟事務所更換無關,如果把我公司內部的查帳程式(專屬權屬公司的話)簡單修改變為己用,那他也必須要有來源碼,功力應該要相當深厚,如果改也會改到讓你看不出來( 這樣告也沒用),如果直接用就是侵權就能處理他,修改就看壘同度大小,才會依法求償,至於合夥會計師加入公司時也會帶來一批客戶,走時客戶有時也會跟著走,實在無法避免,一切平常心看待,應該專注份內耕耘好客戶的關係才是最重要,以客戶的立場一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如果公司無法創造客戶價值,與其說客戶變心,為何不先反求諸己,想想為何不能贏得客戶芳心呢?.
唉....孩子們....你們怎還不明白呢?

類似簡某人這破事在業界族繁不及備載,大家早就習以為常,又有那一個如簡某人處理的這般驚天動地??

王雪紅,15年內兩次將台股股王於18個月內經營成壁紙〈威盛〉或接近壁紙〈HTC,外券目標價86元〉,坑殺無數股民,投資人。自基金、散戶、董事、股東、黑道、白道,要王董給個答案,給個交待的人很多。而HTC目前看起來又已勢不可為。必須找答案找交待也就順理成章。

說到底簡某人不過就是王雪紅給的答案,給的交待
ellis1689 wrote:
舉例說如果你是台灣大學生化教授,你的創作是台大的還是個人呢?如果是台大的那坊間教授出的書為何書名都是教授名,而非台大授權出書,這點是你們被公司的法務誤導而無限上綱.

所以我在文中就說"屬於公司的資產當然不能帶走,屬於自己的創作或技術當然是自己的,除非你跟公司簽定技術專利授權書,拋棄了自己的權力,則你的創作才屬於公司"當然若是團體中的創作當然屬於團體的每一份子.

你說的應該完全相反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所有權是兩件事
不用簽定什麼技術專利授權書
公司出錢要你發明的專利
專利權本來就是公司的(以上未包含與職務無關之發明)

我寫的專利
我都是發明人 但申請人是公司

雇員是著作人, 但所有權是公司的
除非另定契約

==
著作權法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你說的應該完全相反著...(恕刪)


很多人都不知道,
即使是你下班後想到的專利,只要跟你的工作內容有關,這專利的所有權就屬於所屬公司..!


weychiao wrote:
唉....孩子們....你們怎還不明白呢?

類似簡某人這破事在業界族繁不及備載,大家早就習以為常,又有那一個如簡某人處理的這般驚天動地??

王雪紅,15年內兩次將台股股王於18個月內經營成壁紙〈威盛〉或接近壁紙〈HTC,外券目標價86元〉,坑殺無數股民,投資人。自基金、散戶、董事、股東、黑道、白道,要王董給個答案,給個交待的人很多。而HTC目前看起來又已勢不可為。必須找答案找交待也就順理成章。

說到底簡某人不過就是王雪紅給的答案,給的交待



兄台所想與我相同

我不是想備份
只是整個01沒幾個想客觀的去看待
我只想把不同的看法 有多一點機會讓人看到

B46 wrote:
兄台所想與我相同

我不是想備份
只是整個01沒幾個想客觀的去看待
我只想把不同的看法 有多一點機會讓人看到

雖然王小姐本身有極大的爭議

但是業界習以為常的吃裡扒外

不能說常見,就不應該制止

對此個案

我贊成王小姐的作法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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