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違法監聽? 一般地檢署分他案與申請監聽票流程


pingyingtu wrote:
所以黨員要服從黨,黨由一人或少數人把持,
如果不聽話或違反黨規,就要處份。

國民黨是學共產黨的,共產黨就是正宗的列寧式政黨。
民進黨在創黨前,秀蓮姐說要組「柔性政黨」,
但是黨綱是謝長廷寫的,他也是抄國民黨的,
所以一脈相傳。


不過事實證明,好像也沒什麼鳥用...

該幹啥的還是繼續幹啥,有沒有處份也沒差

Arch.Gabriel wrote:
這讓我想到去年的一篇社論,江春男寫的:

...(恕刪)


江春男有沒有告訴你巧克力前妻是涉及什麼樣的行政不法才會被監聽呀?


kashinka wrote:
所以掛吳建保的案監聽巧克力前妻是很合理也很合乎邏輯的囉?

阿pentax wrote:
若您喜歡閒聊 那就先聊聊 為何巧克力跟監聽有關呢?


為何有關?我想答案應該是在續監及擴線的偵查報告裡面會交代,但我不是承辦人員,所以我不知道

是否合乎邏輯?我想法官應該是認為符合邏輯吧,要不然法官為何會核准通訊監察呢?

mcu_master wrote:
是否非法監聽,要看程序是否正當,每張監聽票都必須符合程序的正當性


據目前新聞上的消息,聽的電話應該都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申請監聽票,至於哪一個環節未符合通保法的程序要求?違反通保法哪一條?新聞上我目前也看不太出來。

mcu_master wrote:
即便非刑事犯罪之監聽內容,亦不能越級呈報,要不然民眾訴訟不服,不也可以越級直接上訴? 直接往監察院上訴?


我想這牽涉到,司法偵察機關偵辦案件中發現公務員有行政不法行為(違反公務人員倫理準則之類的),
是否有通知各該管行政機關及監察院對該公務員實施懲戒的部分,這我是不太清楚,相關的法條我看了一下,應該與通保法第17、18條有關,

mcu_master wrote:
法官沒有替檢察官背書的義務,資料送錯了,或程序不合法,將來究責時,就看當初誰弄錯了,誰就得負責,就是這麼簡單.


原則上是這樣說沒錯,不過偵查中的案件,本來就是基於合理的猜測再加以查證,
例如最近的新聞的這一件,我猜應該是某個被監聽的人接到柯建銘的助理以立法院的電話,而且電話中講了一些有犯罪嫌疑的事情,再加上電話基資一查是立法院,另外號碼的外觀看起來像是行動電話,所以偵辦人員猜測可能是立法院發的公務電話,就擴線監聽而且也得到法官的同意。

基於上面猜測的過程,我個人不覺得案件偵辦人員或法官有誰做錯了,畢竟在這件案件之前,誰知道立法院有節費電話這種東西阿。司法人員也不是做電信公司,在這個電信的領域也很難要求他們一定要知道有節費電話這種東西的存在吧
bart_go wrote:
我想這牽涉到,司法偵察機關偵辦案件中發現公務員有行政不法行為(違反公務人員倫理準則之類的),
是否有通知各該管行政機關及監察院對該公務員實施懲戒的部分,這我是不太清楚,相關的法條我看了一下,應該與通保法第17、18條有關,


您好, 除了跟第17、18條有關, 跟第5條最後的反面解釋可能也有關.
原文: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反面解釋: 符合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得採為證據。

另外一般實務就已經是這樣處理了, 應該也不是針對個案.

wuchehong wrote:
另外監聽過程中意外聽到的行政不法是可以移送相關單位處理的, 如監聽警察貪瀆, 意外聽到警察賭博(一般人私下賭博無罪), 是可以移送警察機關處理的. 如果是單位主管則移送上級單位處理(檢察官只是將相關事證送出, 要罰不罰由該單位自行裁定).
所以意思是--- 我被媒體跟立委騙很大的意思


另外監聽過程中意外聽到的行政不法是可以移送相關單位處理的, 如監聽警察貪瀆, 意外聽到警察賭博(一般人私下賭博無罪), 是可以移送警察機關處理的. 如果是單位主管則移送上級單位處理(檢察官只是將相關事證送出, 要罰不罰由該單位自行裁定

wuchehong wrote:
您好, 除了跟第17...(恕刪)
奮力一搏 wrote:
所以意思是--- 我...(恕刪)

應該是不行
第五條很明顯寫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能監聽,
如果實務上檢查官可以拿著一個三年以上的案子,開一堆微罪的監聽票,
那就真的坐實了特務治國的惡名!

wuchehong大,我想通監法的立法精神很明確的是希望監聽是最後不得已的調查手段。
如果實務上檢查官都拿監聽來辦這些小案,那真的是殺雞用牛刀,
也難怪監聽的線路數量會節節上昇了。
jaywang4 wrote:
應該是不行
第五條很明顯寫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能監聽,
如果實務上檢查官可以拿著一個三年以上的案子,開一堆微罪的監聽票,
那就真的坐實了特務治國的惡名!

wuchehong大,我想通監法的立法精神很明確的是希望監聽是最後不得已的調查手段。
如果實務上檢查官都拿監聽來辦這些小案,那真的是殺雞用牛刀,
也難怪監聽的線路數量會節節上昇了。


您好,您可能還有些誤解,每張監聽票申請皆有獨立的事由跟所犯法條,每一張皆需符合通訊監查的要件。

例如偵案是販毒,底下掛了監聽A搶砲,監聽B組織犯罪,監聽C..., 監聽票用微罪申請的話應該直接就被法官打掉了!
被監聽的人
如果拿網內互打免費的電話打整天
整天都播一些念經的
那聽監聽的人不就要聽一整天把監聽譯文作出來?

bart_go wrote:
為何有關?我想答案應...(恕刪)



bart_go:
我想法官應該是認為符合邏輯吧,要不然法官為何會核准通訊監察呢?







您的意思是 吃巧克力符合邏輯 嗎??

阿pentax wrote:
您的意思是 吃巧克力符合邏輯 嗎??...(恕刪)


一問到這問題死忠挺馬者就像被貼了符的僵屍一樣個個裝傻扮呆,
老黃還不趕快掰出理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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