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nhilldun5168 wrote:
今天修法的目的
很明顯是為了關說案的那兩位立委亡羊補牢...(恕刪)
如果有人問: 如何舉證?
那該怎麼證明這樣的見解正確無誤?
為何不會是因為監聽不當而導致修正的目的?
兩者之間,是與非,如何判斷?
有空可以上司法院網頁尋找一下判決書查詢,
先看看裡面所有刑事判決與監聽有關的案件,
大都屬違反毒品防治條例(販毒),詐欺(詐欺集團)有關居多,
同時這種案件並不在通保法限制範圍內,
也就是說,除了本刑3年以下之犯罪,
應該也找不到有被監聽的案(判)例,
講白話一點,小案件,是不會有檢察官會閒閒沒事搞監聽3年以下的小案,
就算當事人聲請都不會被受理,
這樣夠清楚明白嗎?
就如同前幾日通過的醫療暴力相關法案,過了就過了,有什麼好抱怨的呢?
這些法案跟絕大多數的百姓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