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受害者角度 看 “通保法”..........!!!!!!!!!!!!!!!!!!!

dunhilldun5168 wrote:
今天修法的目的

很明顯是為了關說案的那兩位立委亡羊補牢...(恕刪)


如果有人問: 如何舉證?
那該怎麼證明這樣的見解正確無誤?

為何不會是因為監聽不當而導致修正的目的?

兩者之間,是與非,如何判斷?

有空可以上司法院網頁尋找一下判決書查詢,
先看看裡面所有刑事判決與監聽有關的案件,
大都屬違反毒品防治條例(販毒),詐欺(詐欺集團)有關居多,
同時這種案件並不在通保法限制範圍內,
也就是說,除了本刑3年以下之犯罪,
應該也找不到有被監聽的案(判)例,
講白話一點,小案件,是不會有檢察官會閒閒沒事搞監聽3年以下的小案,
就算當事人聲請都不會被受理,
這樣夠清楚明白嗎?

就如同前幾日通過的醫療暴力相關法案,過了就過了,有什麼好抱怨的呢?
這些法案跟絕大多數的百姓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嗎?
dunhilldun5168 wrote:
==>前科資料是個人隱私,你雖然報案了,警員可以透露恐嚇人有傷害前科給報案人嗎?

這位仁兄,,你如果不知道,就別發表意見了.
連結
實務上,你被恐嚇以後,你請管區查加害者有無傷害前科,若有則請他定點定時來巡邏,這樣哪裡有問題?

dunhilldun5168 wrote:
=>該人若不是現行犯,又不是經傳喚未到庭的情形,警方要拿什麼理由逮捕他?

"若不是現行犯"?這位大哥,人家都po出來他父親被打成這樣您還說這位施暴者"若不是現行犯"
我覺得這位受害者及家屬不會接受您這句話的.

dunhilldun5168 wrote:
回你,恐嚇又未必會傷害你,等你被扁了再說吧,您可以接受嗎?

恩, 這位大哥,您好像對目前實際上警方的處理方法不熟.
不熟就別出來發表意見.
你說有恐嚇,警方並不會因此而來保護你,跟你接不接受有甚麼關係?請想清楚再出來說.
再者,這整件事情有哪一點跟通保法有關係??願聞其詳.
Matthew Tang wrote:
主動式的預防我前面說...(恕刪)

閣下為了令尊來網路上一吐苦水,令人尊敬.
但,對不起,一碼歸一碼.
主動式的預防,跟通保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不管是五年以前就存在的通保法,還是今年1/16才修改的通保法,
都僅只是在"通訊"偵查上下文章,
跟您講的主動式預防,是請警察去找該加害者聊一聊,預先防治他犯罪是完全兩回事.

講得更直接一點,如果當初您及家人的處理不是那樣的話,當初就積極提告,尋求正確的協助.今天就不會發生慘況.或許您對法律及相關方面不瞭解,所以處理上缺乏一些正確的常識.
不過,既然缺乏這樣的常識,又硬要把您家的案子拿來跟通保法扯在一起,
顯得有些不宜.

有空上來論戰通保法,還不如找個正確的人,研究一下如何抓到你家樓下的犯人,如何申請保護令.這好像對您才是最有幫助的事.其他不相干的人相挺你的一些言論,而不給您一些實際幫助的意見,只是讓您更加轉移正確的焦點.這對您不見得有好處的.

PS:現在在罵通保法,好像都因此在罵立委或民代.但,說實話,當初若您去找民代一起協助處理恐嚇及毀損,您所得到的協助與結果或許就不是這樣.

vutuv wrote:
您好像對目前實際上警方的處理方法不熟.
不熟就別出來發表意見.




不要歧視別人嗎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賦予的(憲法第12條)
沒學過刑訴不代表不能提供自己的經驗法則及法理作為探討








政你媽的風 wrote:
不要歧視別人嗎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賦予的(憲法第12條)
沒學過刑訴不代表不能提供自己的經驗法則及法理作為探討

對不起 要就發表您對這整件事情的完整看法.
講這幾句話,更凸顯自己沒經驗,沒法理,還要來探討.

vutuv wrote:
講這幾句話,更凸顯自己沒經驗,沒法理,還要來探討.


我講說我要來探討了嗎

話說你還真嗆阿
是不是小辣椒阿

vutuv wrote:
PS:現在在罵通保法,好像都因此在罵立委或民代.但,說實話,當初若您去找民代一起協助處理恐嚇及毀損,您所得到的協助與結果或許就不是這樣....(恕刪)



大家都知道犯人在哪

警察會找不到

想當然靠山很大

不是立委就是民代
這個法令

漏洞應該會相當多的

一開始就不是為了百姓的福祉設想為出發點的法案

講的冠冕堂皇
不過就是 有力人士被監聽 弄出來阻礙檢調單位的東西

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掩護罪犯(?)
mcu_master wrote:
如果有人問: 如何舉證?
那該怎麼證明這樣的見解正確無誤?
為何不會是因為監聽不當而導致修正的目的?
兩者之間,是與非,如何判斷?
有空可以上司法院網頁尋找一下判決書查詢,
先看看裡面所有刑事判決與監聽有關的案件,
大都屬違反毒品防治條例(販毒),詐欺(詐欺集團)有關居多,
同時這種案件並不在通保法限制範圍內,
也就是說,除了本刑3年以下之犯罪,
應該也找不到有被監聽的案(判)例,
講白話一點,小案件,是不會有檢察官會閒閒沒事搞監聽3年以下的小案,
就算當事人聲請都不會被受理,
這樣夠清楚明白嗎?
就如同前幾日通過的醫療暴力相關法案,過了就過了,有什麼好抱怨的呢?
這些法案跟絕大多數的百姓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嗎?

您好, mcu_master兄的標準真是嚴格.

的確在監聽部分增加的一堆文書作業(降低監聽意願跟時效)跟另案證據限縮, 只能說對重大案件有影響而無法很明確的說有多大的影響, 可是如果對毒品偵辦有影響其實對整個治安也是有一定的連鎖效應, 如缺錢買毒而偷竊搶劫勒索, 組織幫派利用毒品控制成員, 以及越趨嚴重的校園毒品氾濫等. 而樓主也算是因毒品而間接的受害者之一.

而您也認為不妥的"通聯紀錄不應列入限制"其實對大多數的百姓可能有關, 否則也不會有這麼多的執法人員出面反對. 至少對01的網民來說以後在網路上毀謗恐嚇等可能都沒事了(不知是好是壞就是).

所有執法機關在修法其間都有對立委一再反應問題, 可是最後還是通過了這樣的法案, 這應該不是為了全民利益吧?
修通保法限制監聽 檢警調籲取平衡
立法院昨天通過修正案,對監聽設下了許多限制,上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局、調查局及海巡署聯合召開記者會,痛批新法將對維護治安、打擊犯罪造成嚴重衝擊。
昨天三讀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監聽的聲請、審查和銷毀程序規定的更嚴格,違反者可被處三年以下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局、調查局及海巡署聯合,大動作痛批此法不僅窒礙難行,衝擊治安,絕非民眾之福。

==台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郭文東==
對辦案人員監聽並非萬能
但沒有適度的監聽 是萬萬不能
這種修法綑綁我們
辦案人員的手腳
甚至讓我們辦案同仁 有觸法之虞

法務部表示,以往可以立即調閱通聯紀錄,對意外死亡、家暴、人民失蹤案,可以迅速取得最後的通聯,來偵辦案件,未來需依規定向法官聲請,將坐失辦案先機,刑事局也說,新法未納入最重本刑未滿三年之罪,可調閱通信紀錄,未來電話恐嚇、網路色情 誹謗等,都無法防制,勢必引起民怨。

==刑事局長 林德華==
散布謠言 色情
與地下錢莊等這類型的
違反風序的行為無法防治
嚴重影響到民眾的
生活安全與安寧
另案監聽不具證據力也遭批因噎廢食。

==台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陳傳宗==
偶然取得的監聽內容
以及它所衍生的證據
也應該認為有證據能力
這是目前實務上
已經肯定的見解
那這次的修法 法義權衡原則
棄而不用
我們認為它真的是因噎廢食

這四個單位質疑,未來執法人員將動輒觸法,重罪犯人反而得以從容脫罪,有何社會正義可言,他們呼籲應該保障人權與維護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至於會不會提出覆議,法務部表示,將再研議。
記者 陳姝君 張梓嘉 台北報導

警界:小案難破 大案難辦
「慘了!無招了!」通保法修法期間,警界多次表達不同意見,但仍無法改變立委修法決心,昨天抱怨聲連連。刑事局一名外勤隊長感嘆,「後果全民都要面對」;基層刑警則說,未來小案沒得破,大案辦不了,乾脆改穿制服抓酒駕好了。
刑事局昨晚漏夜研商對策,今天再召集全國各刑警大隊長開會討論。刑事局警官說,台中「翁奇楠命案」後與黑道互動、布建被限縮,如今通訊監察手段再遭掣肘,偵辦刑案難度升高;未來如何誰也不敢保證,只能「走一步算一步」,希望將傷害降到最低。
警政署對修法表示尊重,強調法律公布後會要求全國警察機關依法執行,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前提下,全力維持社會治安穩定。
新北市一名派出所巡佐說,派出所受理尋人、搶奪、竊盜或車禍肇事逃逸等案,常需調閱當事人手機通聯紀錄,以便調閱被害人或歹徒逃逸所經沿線路口監視器畫面;過去一天可調到,未來由法官核准的公文往返可能拖好幾天,再去調監視器畫面恐為時已晚,屆時心急如焚的受害民眾會罵誰?「當然是警察!」
一名偵查佐指出,未來辦毒品案監聽毒蟲聽到與毒販對話,毒販的對話不得作為證據;監聽槍砲案意外發現涉及殺人,「意外發現」的事證也不得為證據,「你覺得嫌犯一定會再倒帶講第二次嗎?」未來衍生的譯文不得作為證據,以後幫派大哥都不必使用手機,由身旁小弟傳話即可,等於是助長他們危害社會。

通保法修正案通過 基層員警怒
通保法修正案昨天通過後,許多嘉義縣的員警今天看到報紙,個個「癱坐」在椅子,就像洩了氣的皮球,大家都異口同聲批說「國內治安只會愈來愈糟」。基層員警強調,調閱通聯紀綠向來是警方偵破刑案最重要的武器,如此一來,員警只能走回頭路,再回到以往「養線民」的偵查方式,否則許多案件根本破不了。
基層員警批說,修正後的通保法規定,最重3年以上徒刑的罪才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紀錄,就以六合彩組頭為例,所涉及的刑責是賭博罪,未達本刑3年以上刑責,難道立委諸公不知道六合彩在國內依舊非常盛行,如果調不到通聯紀錄再做交叉比對,警察怎麼抓組頭?這不僅會讓組頭的氣焰更囂張,也會讓更多家庭因此破碎。
員警指出,現在犯罪手法愈來愈先進,按說,立法部門應該給第一線員警更多的偵查空間及工具;沒想到,警方不僅沒有獲得更好的辦案武器,偵查工具還一一被拔掉,這叫第一線的員警如何維護治安?「根本是在打擊員警士氣」、「太令人失望了」。

通訊監察法修正 雲嘉南檢警憂心治安
【辛啟松/台南報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雲嘉南檢警調單位聯合發表聲明,認為「新法條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嚴重影響奉公守法民眾權益,未來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代表呼籲行政院能提出補救措施,否則台灣治安會繼續沈淪。
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今天下午2時將率南檢檢察長費玲玲、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長李長明、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在台南地檢署代表雲嘉南地區檢警調單位共同發表聲明。

檢警:限監聽 恐人死了才能辦
中部地區檢警調今天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妨害自由案件無法監聽,遭拘禁被害人安全更無保障,殺人案件還必須等到人被殺死了,才能開始監聽偵辦。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限縮通訊監察書(監聽票)聲請要件,須經檢察署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
台中高分檢聯合所轄台中、彰化、苗栗、南投地檢署,與台中市警察局、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今天發表聯合聲明。
代讀聲明的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通保法修正部分內容明顯窒礙難行,修正後規定,調取通聯紀錄限於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犯罪,將造成現行實務偵辦困難。
蔡宗熙表示,造成實務窒礙難行部分,包括當事人失蹤後,因涉案人不明確,不能實施通訊偵查,將會延誤營救失蹤人口的時效性;妨害自由案件,無法調通聯展開通訊偵查,無法追查遭迫害的被害人位置。
蔡宗熙舉例,日後若檢警發現歹徒著手殺人,必須等人被殺死了,才能展開通訊偵查;販毒案件大多由吸毒人追查上手,追查販毒來源,無法調通聯恐將阻礙緝毒。
台中地檢署檢察長楊秀美表示,像是行政疏失案、私行拘禁及預備殺人等罪,未來無法調取通聯及監聽,將造成辦案困難。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王添盛,偵辦案件時監聽到其他案件,但不能直接拿來做為證據追究刑責,需7天內另向法官聲請,是否可作為證據,恐造成證據斷層。

通保法修法 檢警調指偵查受限
通保法修正通過,台南檢警調認為對偵查有諸多限制,今天發表聯合聲明,希望儘速修法,以避免衝擊社會治安,危害民眾權益。
台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台南地檢署檢察長費玲玲、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長李長明等人,下午在南檢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建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重新檢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提出補救措施。
聲明指出,調取通聯紀錄的規定,比執行通訊監察還嚴格,明顯輕重失衡,忽略守法善良民眾權益。
聲明表示,和民眾權益相關的輕罪,雖不是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但和民眾權益關係至深,影響民眾對司法觀感,更攸關社會治安的維繫,無法調閱通聯紀錄,將使真正犯罪嫌疑人無法追查。
聲明說,合法監聽所得的另案證據,均須7天內聲明法官審查認可,才可提為證據,非但增加檢察官、司法警察和法官嚴重負荷,也將使犯罪被追查的機會降低。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也無法偵查。
張斗輝說,通保法修正後有滯礙難行之處,若貿然實施,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他尊重立法院修法,但距離公告實施還有5個月,尚可修法補救。

通保法修正刑事局認難行 盼再修法
立法院昨天通過通保法修正案,刑事局漏夜研商後認為修法倉促,窒礙難行,將對治安造成衝擊,希望能再妥適修法。
刑事局新聞稿指出,新修法至少已出現設計疏漏、程序繁瑣、耗費資源、衝擊反詐騙專線機能,及妨礙兩岸和跨國合作打擊犯罪等5大問題,嚴重干擾檢警偵查犯罪。
刑事局說,最重本刑未滿3年徒刑罪行,新法規定不能調閱通聯和使用者資料,將造成和民眾切身相關的電話恐嚇、重利、網路公然侮辱、網路色情、誹謗、侵占手機、電話騷擾、謊報等案件無法防制,明顯設計疏漏,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安全。
再者,新法聲請程序繁瑣,刑事局認為會增加偵辦重大犯罪困難;如組織犯罪須長期蒐報情資,調閱大量成員通信紀錄追查組織動態,新法程序困難費時,影響時效。另外毒品、電信詐欺嫌犯經常更換手機,擄人勒贖案救人分秒必爭,新法恐讓警方喪失先機。
檢警偵辦重大案件實務上常遇案情複雜、難定管轄;涉案對象眾多時,如規定一人一案,必須準備龐大卷證,將嚴重耗費人力及行政資源。
民眾最痛惡的詐騙案件,原165反詐騙專線每日受理2千多件檢舉,不能迅速調閱通聯來話方,就難以遏阻危害。且無法調閱通聯,就不能執行斷話及攔阻,民眾財產將不能保障,造成持續受騙,勢必形成民怨。
近年來兩岸與跨國合作打擊犯罪有成,但刑事局認為新法會影響成效,因為犯罪嫌疑人常使用境外門號漫遊,不調通信紀錄就無法釐清身分和共犯。且跨國合作情資交換及協查開端常開始於釐清涉案人電話,新法可能出現因無法釐清案件管轄而不能調通信的情況。
刑事局呼籲全民及各界重視此問題,審慎思考解決,兼顧保障人民隱私及社會治安。

通保法修正 檢警調反彈
通保法和監察法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高雄檢警調「有話要說」,今下午聯合召開記者會,指修正後,將造成「小案辦不了、疑案沒法辦、大案很難辦」的窘境,禁止檢警調調閱嫌犯通聯記錄,這樣的限制和禁止規定對一線執法的檢警調人員產生嚴重衝擊,造成辦案困難。
檢警指出,包括緝毒和綁架等刑案,很多時候檢警都會透過通聯紀錄,比對基地台位置,找到發話地點,修法後無法調閱通聯,對第一線辦案人員來說是一大考驗。

通保法修正 金門檢警憂礙辦案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限縮監聽及調取通聯。金門檢警調及海巡單位今天指出,嚴重阻礙犯罪偵防、救難。
通保法修法,金門地區檢、警、調、海巡、憲兵單位下午在金門地檢署舉行聯合記者會,由高分檢檢察長邢泰釗主持,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長蘇中山、金門縣警察局長蔡耀坤等人出席。
他們指出,通保法修正後,增加聲請監聽的申請流程與行政負擔、集團犯罪偵蒐不便,也會影響救難位置的辨識時間。
金門檢警調表示,他們支持聲請監聽的條件與程序可更嚴謹,保障民眾秘密通訊的自由,但通保法修正後規定「一人一案一監聽」,單位立案後整理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再送法院審核後才能監聽,資料整理、送審耗費時間與紙張,影響偵防時效;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幾乎無法調取通聯佐證聯,保護被害人不周全。
邢泰釗指出,通保法修正妨害司法機關「手腳」,現在集團犯罪、電話犯罪案多,分別聲請,卷證資料大量複列印,耗費大量紙張,間接破壞環境,且增加準備與核閱工作;犯罪集團擁有多線與人頭電話,「一人一案一監聽」如何了解全貌,等同向罪犯束手投降。
蘇中山指出,調查局偵辦毒品案,一案監聽10、20人算正常,有時甚至監聽100、200人,現在「一人一案一監聽」,申請文書作業會搞垮承辦人,也影響犯罪情蒐。
調查處組長陳書德表示,原通保法已保障通訊秘密自由,重點在人的執行,只要檢察官、法官落實申請審核,應不會發生監聽浮濫的情事。審核聲請監聽的人多,也容易洩密。
縣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幹員表示,毒品、詐欺、組織犯罪佔金門犯罪率的8成,都要通訊監聽,詐欺案、毒品案嫌疑人常換電話,現在要花費很多時間申請監聽,打擊員警士氣。
金馬賄選傳聞猖獗,且選民散佈在台灣各地、大陸福建省;金門距離大陸福建廈門近,罪犯嫌疑人或大陸罪犯嫌疑人很快可逃到廈門。姜貴昌表示,監聽「一人一案」,增加偵辦困難度,喪失查緝的黃金時間。
走私菸酒依「菸酒管理法」犯罪最高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海巡單位將無法調取通聯紀錄,進而無法掌握走私菸酒集團行蹤與計畫,也無法由通聯資料比對追緝幕後的船東、金主,會造成私菸酒氾濫。
與會人員贊同,維護社會治安,使民眾免於犯罪的侵害,是政府的重責大任,如何平衡兼顧,應審慎考量。也建議在適當時間檢討修法,以維社會公益。

檢警串聯批通保法 盼凝聚共識再修法
負責全台治安的檢、警、調及海巡等四大部門,昨天大動作分別在北、中、南、高四地召開聯合記者會,強調修正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離譜、窒礙難行」、簡直是「打擊治安、保護犯罪」,希望凝聚社會共識再修法。
由台灣高檢署召集的台北聯合記者會提出六大衝擊,包括,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更難釐清死因、家暴案件被害人將因無法即時舉證而持續被加害人騷擾、人民失蹤案件將使失蹤人身陷傷害或死亡的險境、輕罪案件人民無法獲得檢警協助、增加自訴人蒐證上的困難度、讓證據保全的措施形同虛設。
刑事局長林德華表示,未滿三年徒刑之罪不能調閱通聯紀錄,將造成和民眾切身相關的電話恐嚇、重利、網路公然侮辱、網路色情等輕罪案件無法防制;組織犯罪須大量調閱成員通聯追查動態,聲請程序繁瑣費時恐無法適時排除危害;毒品、電信詐欺、擄人勒贖案嫌犯常更換手機,警方依新規定恐會喪失先機。
調查局副局長吳莉貞說,調閱通聯是調查重大犯罪的工具,通聯並非通話內容,對隱私影響較輕微,實務上多為查證持用人所在位置與聯繫對象,過度限制將影響國家安全、貪汙、經濟犯罪等案件偵辦。
高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表示,「辦案時監聽並非萬能,但沒有適度監聽是萬萬不能。」 高檢署一名檢察官更在臉書痛批,「無恥的國會議員,為了自己關說的便利,通過這樣的通保法。」
台南高分檢檢察長張斗輝說,特別像山難等緊急救難案件,必須立即調通聯記錄,查出位址救人,但因新法限制,以後恐怕會錯失救人契機,引發民怨。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說,許多看似自殺的案件,其實是他殺後「加工」,修法後,自殺案不屬偵字案,也沒有被告,無法調閱死者通聯,掌握關鍵的「死前最後一通電話」,冤情沒有大白的機會。
基層員警說,國內盛行六合彩害不少家庭破碎,但組頭涉賭博罪,刑責低於法定標準,將來警察不能調通聯抓組頭,組頭氣焰會更囂張。
金門海巡人員表示,金門與大陸距離近,往後監聽程序變繁雜,等聲請下來,嫌犯早就偷渡出境了。另外金門走私菸酒案件多,走私刑責低於三年,未來不能調通聯,等於放任走私。

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通保法修正 東檢:輕重失衡
立法院日前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台東地檢署今天指出,一旦公布實施,將增添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治安成本。
因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台東地檢署檢察長洪培根、主任檢察官王亞樵,邀請台東縣調查站、台東縣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等機關首長、業務主管交換意見。
討論後,大家認為這次修法內容一旦於總統公布實施,將大幅增加各機關行政作業負擔及資源耗費,增添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治安成本,立意固為良善,但許多地方有待商榷。
台東地檢署表示,新修正條文,規定偶然聽得內容,除符合同法第5條第1項或與本案關聯之外,若於7日內未經陳報法院認定,即無證據能力。如此可能付出縱容犯罪、犧牲社會秩序及忽略被害者權益的代價。
再者,刑事訴訟法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的基本原則,並非一概視為無證據能力。如僅因過程中未於7日內報經法院准許事由,即一概認定無證據能力,似有輕重失衡之憾。
另外,修正條文規定最重3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可向法官聲請調取通聯紀錄。其他犯罪,即使被害人提出聲請,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調取通聯紀錄,將限縮蒐集證據之範圍,不利於真實發現及治安維護,況且犯罪行為往往由細微處顯現端倪。
台東地檢署表示,台灣對於公務員洩漏秘密、侵害人權等犯罪,相關法律已有規範,此次修法疊床架屋,雖凸顯通訊監察保障的積極與重要性,但對照目前相關法規已具備相當完整性及一致性,仍不免突兀。
與會機關首長認為,修法內容一旦公布並正式實施後,勢必大幅增加打擊犯罪困難度及維護社會秩序成本。一致通過建請上級機關及立法院能衡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被告與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及均衡維護、犯罪的公平訴追及社會秩序維護等面向,並參酌台灣犯罪類型分析與國情,予以再行修正。

花蓮檢察長:通聯一一申請 恐影響時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經立院修正三讀通過,花蓮地檢署、花蓮高分檢昨天與警、調單位公開聲援法務部,認為修正條文對社會治安將造成負面衝擊。
花蓮地檢署檢察長張金塗表示,詐欺集團多以人頭申請門號,若通聯得一一申請,將嚴重影響偵辦時效,可能更多人受害;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未來更可能因無法調閱通聯紀錄而導致證據力不足,無法偵破的「黑案」可能大增。
縣警局副局長林文瑞表示,警方獲報自殺案件,以往能順利挽救當事人性命的原因,多半是透過即時查詢系統,查到當事人手機最後的發話位置,新法實施後,警方將無權力即時查詢,會影響救人的時效。
部分基層檢警調人員也批評新修正條文「根本是外行人領導內行人做事」。資深警員指出,以前要監聽、查辦1名涉嫌數案的犯嫌,只要1本卷宗,現在要查幾案就要幾本卷,根本是浪費時間和資源。

s7eq wrote:
總覺得台灣很多奇奇怪... 那些立委對於自身的 通訊自由 很在乎呢!!!!(恕刪)


其實依我猜想,那些傢伙心裡真正想要的是:”立委及其九族之電子通訊,不論事由,一律不得監聽或調閱!”
只是目前還不敢,未來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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