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lue wrote:通"姦"這個字在法...(恕刪) 通姦(性器官接合)是性交(性器官接合, 肛交, 口交 或其他)的一種所以性交不一定是通姦情況: 一男跟有夫之婦口交 --> 通姦罪告不成 ????AL168評論: 這是啥世界?真是立法怠惰啊
AL168 wrote:通姦(性器官接合)是...(恕刪) 還有侵權行為損害等民法條文可適用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只要立院修法何止口交,連肛交、指姦,或以其他異物插入或接觸都可處罰但前提是立院修法另外在國際法學現況通姦除罪化已有許多國家採用而僅能為婚姻破裂可歸責之原因意思就是說被出軌的可以用對方通姦為理由提離婚而出軌那個贍養費要多出一些我國實務上亦曾經有構想研議將通姦罪刪除但因民情反對而作罷
AL168 wrote:像這類所謂的民情其實...(恕刪) 立委就是民情阿大多數法案只要不涉及機密通常研議初期行政機關會先將部分研議中草案送交立院相關委員會一方面爭取立委支持一方面交換意見立委說不可行、民意反對當然就是民意反對現在不是都流行70%民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