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這樣?? 口交不算通姦罪~


Daniel Blue wrote:
通"姦"

這個字在法...(恕刪)



通姦(性器官接合)是性交(性器官接合, 肛交, 口交 或其他)的一種
所以性交不一定是通姦

情況: 一男跟有夫之婦口交 --> 通姦罪告不成 ????


AL168評論: 這是啥世界?

真是立法怠惰啊

Daniel Blue wrote:
通"姦"這個字在法律...(恕刪)

好吧!Daniel大,
所以現在吹喇叭就是無法可罰就對了??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AL168 wrote:
通姦(性器官接合)是...(恕刪)


還有侵權行為損害等民法條文可適用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只要立院修法
何止口交,連肛交、指姦,或以其他異物插入或接觸都可處罰

但前提是立院修法

另外
在國際法學現況
通姦除罪化已有許多國家採用
而僅能為婚姻破裂可歸責之原因
意思就是說
被出軌的可以用對方通姦為理由提離婚
而出軌那個贍養費要多出一些

我國實務上亦曾經有構想
研議將通姦罪刪除
但因民情反對而作罷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還有侵權行為損害等民...(恕刪)



像這類所謂的民情

其實應該可以用公投取得正確的資訊

不然我還真不知道他們的資料來源到底是不是在唬爛的

AL168 wrote:
像這類所謂的民情其實...(恕刪)


立委就是民情阿
大多數法案只要不涉及機密
通常研議初期行政機關會先將部分研議中草案送交立院相關委員會
一方面爭取立委支持
一方面交換意見

立委說不可行、民意反對
當然就是民意反對
現在不是都流行70%民意嗎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整棟看下來的結論是...

男-男 跟 女-女 ... 絕對不算通姦...

健人就是矯情 wrote:
男-男 跟 女-女 ... 絕對不算通姦...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原來通姦要判有罪

也是有困難度存在的啊




呵呵呵

Daniel Blue wrote:
立委就是民情阿
大多...(恕刪)



立委是民情的一種

但民情不等於立委

就類同

通姦是性交的一種

但性交不一定是通姦

沒辦法
立委
1.右手立法權
2.左手預算權
3.口袋裡還有重要官員同意權
4.看不見的暗袋還有關說大法

說不修法就不修法,你奈他何
反正人民又不一定懂法律,立委帶頭喊恐龍法官就可以了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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