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酒駕 不能 判 謀殺 ?

雖然 我還是不懂

當然 有很多人也反問說 闖紅燈 超速 精神不濟 感冒 等等的

當然都是有風險 導致 致死 我無法去否認

但是 不能就 以 酒駕來說就好了嗎???

因為就我所認為 喝酒開車本身就是 可預防的

鄭某人 藏刀 坐捷運 隨機殺人

某人 喝酒 開車 撞死人

這兩件事 難道不一樣嗎??
突然想到竊聽風雲3的情節,
劇中古天樂就是偽裝酒駕撞死錢嘉樂。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avexxxx wrote:
因為就我所認為 喝酒開車本身就是 可預防的


闖紅燈、超速開快車,也是可以預防的啊。


你可以把酒駕和闖紅燈想在一起,
兩者都會造成其他人的危險,
只是酒駕造成危險的機率比較高。

因為酒駕發生危險的機率比較高,
所以酒駕被抓到的懲罰比闖紅燈還要高。

但酒駕和隨機殺人的差了一大段距離,
酒駕會去闖死人的機率,恐怕也只是幾千分之一而已啊。
THE666 wrote:
闖紅燈、超速開快車,...(恕刪)

其實樓主的用字不夠清楚,
酒駕跟酒駕肇事致死是兩回事...
酒駕是因...
酒駕肇事致死是果,
拿刀揮舞也不一定會殺死人,
但是刺死人就是一個果....
不管是酒駕開車撞死人還是拿刀刺死人都是結束他人的生命。

就如同我說的電影情節,
用偽裝酒駕減輕蓄意殺人的罪刑..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因為在法律上解釋行為與目的之間的因果關係很嚴謹
所以有人提很多例子去解釋
一些行為事前也"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目的之產生
但追究其"行為"原本就並非達成他人死亡為"主要目的"
而兩者之間因果關係並非明顯可預見能劃上等號
也就是實際上肇事率與死亡率與酒駕行為並非那麼絕對
這中間也還有低一級的過失致死罪名在

因此你不能直接將酒駕與行為用"因果顛倒"方式跨大解釋套用
這會產生邏輯上不通的問題這無法解釋成理
也之所以現行會將其歸類公共危險而非謀殺等罪
酒駕不一定肇事
肇事也不一定會死人
死人也並非單純是"酒駕"引起(直接因素)
要驗證之間關係必須要提出客觀之科學數據強連結表示
並非是自己想理所當然就等於如此

打比方說...
你罵甲但甲受不了要逃避你言語刺激
喪失理智跑去闖越馬路遭車輛撞死
在情感道義上你是"因"
但在法律上是限縮解釋客觀上來看
甲的"喪失理智闖越馬路"才是其"致死"主要因素
(除非你預知甲遭受辱罵就會喪失理智給車撞有這等因果)
在法律上來說
無法預見後果的你的辱罵行為不可於律法就他人死亡歸責

客觀標準=集體共識=一體適用
你希望將其他排除只論該行為這是個人情感認知與希望
該要求的是加重刑罰
而不是一個法律上本就定義的中性關係
因個人標準需求就配合你目的就去解釋適用你的說法
這是本末倒置也是常人常犯邏輯上之毛病
用既定立場去找理由與單純解釋名詞範圍這是兩回事

另外美國"謀殺"等罪有依行為目的分級數
名詞雖一樣但與本國本質意義及範圍不全然相同


miamivice wrote:
因為在法律上解釋行為...(恕刪)


雖然 很不能接受 但是似乎 也是只能如此 對吧....

前幾天看新聞 一個男子 撞死人 態度也差 後來關了 3年就出來 結果出來之後 又酒駕 又車禍好像也沒事情

所以將來 真的想要某人發生事情

就是直接假裝酒駕 就好了 似乎 很容易達到目的

就如同 某樓說的 電影一樣

是這樣嗎?
avexxxx wrote:
所以將來 真的想要某人發生事情

就是直接假裝酒駕 就好了 似乎 很容易達到目的...(恕刪)



那倒不如不喝酒 , 撞死人頂多判兩年(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且幾乎沒人在被關的~

要不然酒駕撞死人 以現在刑度可是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哩 !

跟幾年前的刑度差很多 ....




當然 前提是不要讓檢察官查到意圖殺人的證據啦 ....
又來這種月經文了。
酒駕如果判謀殺,那有人喝了點酒開車上路碰到臨檢,
你認為駕駛會幹什麼事?傻子才乖乖給你臨檢,
反正都謀殺罪了,不如真的謀殺幾個警察是吧?
搞不好還逃得掉呢。

G-PLUS wrote:
不能比照捷運事件視為...(恕刪)



檢察官可以嘗試以這個起訴

問題要勝訴
中華民國的刑法有謀殺罪????

題外話.突然想到"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名詞縱橫台灣媒體數十年.公眾人物都講得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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