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0123 wrote:差別應該是在合議庭法官表示,富味鄉公司是法人,無犯罪能力;刑法規定犯罪所得的沒收,要以犯罪行為人為限,本案油品銷售所得既歸屬公司所有,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得予沒收的要件。 這個判例告訴我們,搞詐騙一定要到臺灣,在臺灣搞詐騙一定要開個公司來做。因為:開一個公司來詐騙,詐騙的是公司,不是個人,詐騙公司的管理者和員工都無罪,不用蹲監獄詐騙公司的所得和利潤,是股東利益,股東利益不可隨意剝奪,不能隨便罰公司錢,也不可以罰得太狠就算要罰錢,也必須計算詐騙的利潤而不是詐騙額,也就是說詐騙過程的成本可以“罰前抵扣”!就算是實在證據確鑿躲不過,只要被抓住後很誠懇地對公眾道歉,退回一部分錢,就可以作為減罪減罰的理由這麼好的法官,這麼好的司法解釋,真是全世界難找的人間天堂呀...
真的很誇張…..我覺得不管罰多少這種人跟本應該要禁止他繼續做跟食品相關的產業!而且它是供應商,這次不就很多大牌子去用到餿水油消費者根本問不到那些品牌是用甚麼油阿雖然像新東陽是自己炸油但很多油飯阿、甜點內餡甚至是自助餐小吃都要自己炸油也太不實際了吧
覺得好諷刺喔....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家,那麼輕鬆就沒事了那相對的對腳踏實地的企業像新東陽..等不就很不公平??!!!所以是要讓不良企業覺得做壞事沒關係啦~反正不一定會被抓~被抓也不會判太重啦~(大問號?!?!)
雷奇奇 wrote:真的很誇張…..我覺...(恕刪) 台灣一聲笑,食安隨處爆,任你高富帥,通通要中招!https://tw.news.yahoo.com/%E5%8A%A3%E8%B3%AA%E8%B1%AC%E6%B2%B9%E6%A1%88%E5%86%8D%E7%88%86-%E4%B8%89%E6%AC%BE%E5%95%8F%E9%A1%8C%E7%94%A2%E5%93%81%E5%B0%87%E5%85%88%E4%B8%8B%E6%9E%B6-035626358.html我習慣習慣就好 這時候誰都別說往哪去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