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 wrote:
約僱適用勞基法
原來如此,那就有好戲看了,除非新竹市府打算將這些人力精簡掉,
否則根據下面這一段解釋,約聘僱人員是不能隨便解雇再重聘的。
「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其實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