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vemyhear wrote:
國家指派律師,應該...(恕刪)
討論說的是"道理"
不是將自己說法跟立場綁在一起就是正確就有道理
那沒有意義也是兩回事
反對地是錯誤說法跟背後立場為何完全無關
另外別在腦補"別人"的義務與目的
指派律師就是替其辯護主張當事人最大權益
什麼「不是為辯而辯,以脫罪為目的。」芸芸~
只是懶趴跟趴懶其實說的都是同樣一件事
用負面說詞形容只是在完弄文字遊戲
你就"先入為主""預設立場"論個案卻牽拖到制度
要發洩情緒就發洩
個人情感好惡不用合乎人世間甚麼道理
但要據此批判有所共識就該拿出"道理"而不是"感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