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的律師是怎樣(樓主更新)


ilovemyhear wrote:
國家指派律師,應該...(恕刪)


討論說的是"道理"
不是將自己說法跟立場綁在一起就是正確就有道理
那沒有意義也是兩回事
反對地是錯誤說法跟背後立場為何完全無關

另外別在腦補"別人"的義務與目的
指派律師就是替其辯護主張當事人最大權益
什麼「不是為辯而辯,以脫罪為目的。」芸芸~
只是懶趴跟趴懶其實說的都是同樣一件事
用負面說詞形容只是在完弄文字遊戲
你就"先入為主""預設立場"論個案卻牽拖到制度
要發洩情緒就發洩
個人情感好惡不用合乎人世間甚麼道理
但要據此批判有所共識就該拿出"道理"而不是"感覺"
ilovemyhear wrote:
請大家不要忽略我所...(恕刪)


辯護律師哪裡有主張其行為無罪?

可想而知你的罪只有死刑才是罪

ilovemyhear wrote:
律師的天職,是不讓無辜的人被判刑,不是幫罪犯脫罪好嗎?


律師法(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任何人在還沒判決下來法律上就是沒有罪
光辯護而已就知道其有罪無罪
用立場去選擇性辯護...這是甚麼專業律師?
你個人又是在腦補什麼東西?
沒經過公開審理相互檢視你怎知對方無不無辜?
而決定有罪無罪等制度上就是法官
他是個律師又不是"神"也沒那個權力去決定
職責所在他本來就該維護當事人權益
不管是無罪或減輕都是他的義務
你怎會要求一個律師去做"你想要"而他做不到的事呢?

絕代蝴蝶 wrote:
嘛卡拜託咧!他的律...(恕刪)


講這麼快 他不會出來了啦 哼

ilovemyhear wrote:
請大家不要忽略我所說的,律師法第一條。

律師的天職,是不讓無辜的人被判刑,不是幫罪犯脫罪好嗎?

只是世風日下,久了大家以為幫罪犯脫罪,才是律師盡責的表現,根本不是這樣。

就像官場上,關說文化盛行,難道它是對的?(恕刪)


話說又不是只有死刑才算有罪

不過這只是您言詞表達不周全

想說的是律師捏造事實蒙騙法院吧?

但整個台北律師公會都在包庇這種弊端 更別提單一律師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絕代蝴蝶 wrote:
嘛卡拜託咧!他的律...(恕刪)


脫罪是我用詞不當,我想表達的是「減罪」


miamivice wrote:
那又如何...
別再...(恕刪)


「指派律師就是替其辯護主張當事人最大權益」

閣下上面那句,真是如此嗎,我律師法第一條要貼幾次?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請問主張當事人最大權益在哪?


「沒經過公開審理相互檢視你怎知對方無不無辜?」

其它案件我不知道,這個鄭捷案、監視器清清楚楚,數十個人証、還有他的自白,一定不是無辜啦。


我今天不是反制度,我也沒有反辯護,相反地我很尊重法律,我不爽的是辯護理由。看今天那辯護的理由,多扯,有遵守律師法的精神?你自已問問自已吧~


Gugugu wrote:
話說又不是只有死刑...(恕刪)


還是大大了解我

我主要是對辯護理由不爽,如果今天律師法開宗明義,律師以爭取被告權益為天職,那我今天不會打這篇文章
ilovemyhear wrote:
我主要是對辯護理由不爽,如果今天律師法開宗明義,律師以爭取被告權益為天職,那我今天不會打這篇文章(恕刪)


有空可以去看「律師倫理規範」

裡面都寫得道貌岸然啊

可是違反倫理規範會怎樣??

通常就是告誡、嚴重的停業幾個月

被公會停業其實也有律師私下接案

有的律師的違紀案公會自己吃掉...這叫公會自律

既然捏造證據被發現也不痛不癢 律師還有什麼好怕?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有空可以去看「律師...(恕刪)


原來如此

律師畢竟不是公務員,能規範他們的太少了

話說我今天也是反常,平常看新聞都很淡定的,今天看到辯護理由,莫名一把火燒起,要平靜,平靜啊~~~

miamivice wrote:
任何人在還沒判決下來法律上就是沒有罪
光辯護而已就知道其有罪無罪
用立場去選擇性辯護...這是甚麼專業律師?
你個人又是在腦補什麼東西?
沒經過公開審理相互檢視你怎知對方無不無辜?
而決定有罪無罪等制度上就是法官
他是個律師又不是"神"也沒那個權力去決定
職責所在他本來就該維護當事人權益
不管是無罪或減輕都是他的義務
你怎會要求一個律師去做"你想要"而他做不到的事呢?



你知道有個例外叫做[現行犯]嘛?
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進行逮捕,壓制
不然以後在路上你看到有人強劫或欺負女性也不要去幫他
否則連警察都可能會觸犯傷害,強制,限制自由等刑事罪

至於鄭傑...我國的法律的死刑還沒廢掉呢!!
一個在大眾交通工具上公然殺數人的現行犯還不判死?天理何在?

至於那些人權律師?廢死團體?
我看就是想出名罷了,每天去扒著死死刑犯要他們去釋憲,拖延訴訟
浪費國家資源,浪費社會食糧,還去罵被害者家屬...人權?我笑了

就算鄭傑有教化可能又如何?
一罪一罰,請問鄭傑殺了幾個人?傷害了幾個人?(謀殺未遂)
不過台灣的法官...你知道的...令人害怕= =
ilovemyhear wrote:
「指派律師就是替其辯護主張當事人最大權益」
閣下上面那句,真是如此嗎,我律師法第一條要貼幾次?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請問主張當事人最大權益在哪?
「沒經過公開審理相互檢視你怎知對方無不無辜?」
其它案件我不知道,這個鄭捷案、監視器清清楚楚,數十個人証、還有他的自白,一定不是無辜啦。
我今天不是反制度,我也沒有反辯護,相反地我很尊重法律,我不爽的是辯護理由。看今天那辯護的理由,多扯,有遵守律師法的精神?你自已問問自已吧~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是啊
那你說的又在哪裡?
什麼叫做避免無辜入獄?
什麼又叫做為罪犯脫罪?
你都先入為主預設立場未審"先判"決定它的身份明顯"違反人權"了
連最基本法制精神都沒有還想指導啥呢?

制度設計用意就是兩造依據各自立場與利益陳述最後由法官判斷
現在你將律師角色功能自動限縮且跟法官職權混淆
自行加入無辜與罪犯身份這前提
這連法官都不知道之事只有神清楚
你卻用"結果論"加諸其身與責任

光看"新聞"就知如何
你怎知是否遭人教唆?
你怎知是否心裡有病?
你怎知律師是在說瞎話?
甚麼都不知情下光看"片面資訊"就妄下結論
這麼這麼多人就愛自己當神犯這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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