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可以把鄭捷幹掉的機會,就是犯案後在捷運站裡被制服的當下,之後被抓走後,就受到國家安全的保護,幸運的話法官還會賜予他終身俸衣食無缺到老死(無期徒刑)
公理正義?讓受害家屬等到天荒地老...這就是鬼島的司法~~讓人民不敢信任...(恕刪)
警察連槍都不敢開勒
之前開槍的下場就是,被犯人家屬告
反而要賠償的結果
法官最後會送你一句: 違反比例原則/業務過失致死
2014年10月28日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民國90年間刑事局偵八隊幹員李泱輯和涉及立委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的嫌犯王明助正面對峙,當他看見王明助朝自己衝過來,甚至有掏槍、開槍的動作時,立即判斷必須朝對方開槍,「這真的不叫做決定,你的身體,你的直覺,必須保護自己」,結果他一共開了4槍,射中對方的腳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後,不但沒被記功,反而成了殺人未遂的被告。
一開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萬元和解,李泱輯本來也帶了現金到法院,不過最後一刻他還是沒有把錢拿出來,因為他不懂為何警察執法還必須向嫌犯低頭,「如果一定要對等防禦,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我想沒人可做到」。
李泱輯堅持自己沒有錯,不願與對方和解,官司糾纏了5年,最後法院認定他使用槍械正確,但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必須賠嫌犯104萬元,雖然李泱輯對判決不服,但全案已經定讞,還是必須賠償。
2015年06月25日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去年追捕企圖開車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朝羅男腿部開3槍制止,羅男因腿動脈被射穿大出血不治,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見解,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葉男6月徒刑,還可上訴。
葉男出庭表示,當時羅男開車加速要逃,倒車繞著他身邊轉了半圈,他左手正好靠在羅男沒關的駕駛座車門上,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槍一槍,再朝腿部開槍要制止羅男,根本沒料到這樣會打死人。
辯護律師出庭強調葉驥是毫無前科、認真盡責的好警員,羅男不但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還有開車衝撞警員的紀錄,中彈後加速逃走延誤送醫,加上吸毒導致大出血,因而喪生,葉驥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且依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可言,「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請求改判無罪。不過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還可上訴。
這些法官

島政府在向全世界宣佈本國是廢死的鐵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