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這個現行犯又犯罪事實明確 法官在拖些甚麼?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當白癡是不是?

案發到現在多久了?

是在拖些甚麼?

想拖過民眾的關注度然後輕判嗎?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當白癡是不是?
案發到現在多久了?
是在拖些甚麼?
想拖過民眾的關注度然後輕判嗎?


就算後面判死刑
大家也忘了吧

為什麼死刑無法起嚇阻效用
因為沒有速審速決並公開執行處決的畫面
當然對後面的人沒差了

台灣人都有盲從的習慣
像是看到有人排隊後面的人不知道是什麼
反正排就對了

這些隨機殺人的也是
如果第一個割喉案能夠
速審速決並公開執行畫面
相信後面的捷運殺人和這次的割喉案都不會發生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恕刪)


等風頭過後,再用為符合世界潮流,宣揚台灣是個民主國家,我們以人本關懷的角度,教化極惡人士

宣判...終身監禁....二十年後再假釋.....

鄭捷表示...兄們我出來了,我不們用來生再做兄弟了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恕刪)

歡迎來到台灣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恕刪)

按照某網友論點,他應該有精神疾病..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恕刪)


之前那個殺女老師的最高法院也是一直擋啊~~~

用得理由也是非常枝微末節的~

引用自cleanfor2months整理的:

第一次發回:
a.曾思儒的殺人犯意何時產生?
b.沒有提示證物,違反正當程序。

第二次發回:
a.主文寫錯了。因為二審與一審雖均判有罪,但認定事實卻有差別,所以應該撤銷一審判決自為裁判。
b.曾思儒製造自焚的假象,沒有事實根據,是臆測。

第三次發回:
a.被害人何時死亡,原判決說法不一。
b.第一次發回的原因仍然在:原判決對曾思儒殺人犯意的推論草率。

第四次發回:
a.兩份筆錄沒有提示。
b.曾思儒所盜取財物漏列「身份證、提款卡」兩項。

第五次發回:
a.原判決沒有說明加重竊盜未遂罪為什麼不用論罪。
b.電磁爐沒有提示。

拖了15年~~~


萊因哈特羅格蘭 wrote:
承審法官是把老百姓...(恕刪)


最起碼形式上程序要走完

否則形式上沒定讞就槍決
簽署死刑令的法務部長可能也觸犯殺人罪
hn1271n wrote:
最起碼形式上程序要...(恕刪)


怎麼可能沒定讞就槍決?

開什麼玩笑

現在問題是光天化日下的兇殺

事實證據明確

法官還在拖甚麼?

要被槍斃的傢伙不需要知道牠的心路歷程

不需要為牠立傳出書

知道那些和犯罪事實無關的事要做甚麼?

這些法官不只是腦袋恐龍

連行動力也恐龍


hn1271n wrote:
最起碼形式上程序要...(恕刪)


~

只是不希望最高院又用一些雞毛蒜皮的理由一再地"阻擾"執行~


坦白說,這樣子的最高院要說是怠忽職守好像也不過分~
有時候法官的思維真的與常人不同,看看這篇轉貼自蘋果:

作者:蕭福松(國立台東大學講師)

北投文化國小割喉案震驚社會,幾位同事談起此事,在哀慟8歲女童無辜受害之餘,也猜測兇嫌會不會被判死刑,共同的結論是「不會」。

理由1、兇嫌行兇後自首;理由2、他可能有精神方面疾病;理由3、他有被教化的可能,特別只要他在法官面前表現「悔過之意」,就可能免除一死;理由4、法官有「好生之德」,何況嫌犯也有人權,再說「廢死」是國際潮流,更要與之接軌。綜合上述,割喉案兇嫌龔重安不會被判死刑,應是可預見的結果。

作家廖玉蕙女士寫了篇「壞人一再得逞」的文章,指法官對涉及百餘起詐騙案的十多名共犯皆予輕判。判決的理由是:「某人只是國中畢業,缺乏知識,所以無法判別借人身分證當人頭乃犯法之事。」、「某人因為只是高中畢業,缺乏知識,無法知曉尾隨或威脅被害人取款乃犯法之事。」結果,共犯多數判定無罪,少數緩刑。她形容,這樣的判決書讓人看了真會血脈賁張。

法官是故意或天真,不得而知,但把犯案動機解釋成是因為教育程度不高所致,顯然低估了歹徒的賊腦筋和壞心眼。給犯罪之人悔過自新機會,是契合法律「教化導正人心」的本意,但若不能意識到社會的擾動不安,是緣於人性的貪婪邪念和卑劣暴行,單純地以「宅心仁厚」,既想給予犯罪之人更生機會,也為自己添加功德,恐不只辱沒法官「明鏡高懸」、「廉明正直」的天職,更不啻逐步解構維繫社會理性、平衡、和諧所需要的「社會連帶」。

法官可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應具悲天憫人之心,可是絕不能把仲裁善惡、判辨是非的司法判決,當做是測試人性的實驗場或累積個人功德的敲門磚。指陳犯案人學歷不高、缺乏知識,一如老套的「犯後態度良好」,同樣令人啼笑皆非。
5
8歲許姓男子性侵同居人唸國中的女兒長達五年,同居人知悉後羞愧上吊自殺,被性侵的女孩不堪長期受辱,搬回與生父同住,並控告許男性侵她五百餘次。許男要求撤告不成掐死少女,再故意佈置成自殺現場。
許男一、二審都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但高院更一審竟以「許和少女生活十多年,視少女如同親生女兒,因過去有服刑經驗而恐懼坐牢,曾不斷哭求少女不要提告,可見他有善與惡的兩種人格,無法證明他不能教化。」改判無期徒刑,引起社會一片嘩然。

此判決最受非議之處,在於許姓男子若視少女「如同親生女兒」,怎會做出禽獸不如行為?「不斷哭求少女不要提告」,是否意味少女就是因為拒絕他的哭求,才惹來殺身之禍?或者藉不提告來繼續他的犯行?讓少女繼續受辱?

拿「善與惡兩種人格」作譬喻更屬無稽,人性本來就是善惡念頭並存,是透過教育教養及宗教道德的感化,以抑制惡性激揚善念。假設許男可教化,早在他過去服刑時就已被教化,豈有在性侵少女長達五年並予殺害後,再說他「良心未泯」?拿此「不合邏輯」的理由幫罪嫌逃脫死罪,實令人匪夷所思。

新北市2歲小男童王昊遭生母同居男友劉金龍及其3名友人,以拔指甲、用燒紅鐵釘燙腳底等方式凌虐,還強行注射毒品致死。高院二審判決,將主嫌從死刑改判30年徒刑,其餘嫌犯也減輕量刑。法官輕判的理由是「嫌犯在審理過程一度落淚,沒有殺人企圖且有悔意。」

但用膝蓋想也知道,面對生死交關,還有殺人犯會白目到逞氣魄、不認錯地步嗎?法官不追究罪嫌犯案時凶狠殘暴的事實,反拿「犯後態度良好」為其開脫,寧非怪事?鱷魚的眼淚豈值憐憫?豈可相信?法官若不是太仁慈,就是太天真。

法官獨立審判,應不受公評。可是當判決結果明顯悖離常情常理,與社會大眾所認知並遵循的價值觀及行為規範出現極大落差時,就不免讓人質疑司法裁判的品質及其公正性。

一個登徒子在機場強吻愛慕的專櫃小姐十秒鐘,獲判無罪,理由是「擁吻是國際禮儀,且時間太短,引不起性慾」。小偷入侵民宅,被剛好返家的屋主撞見發生扭打,也獲判無罪,理由是「他尚未著手行竊」。4歲小女孩被性侵,嫌犯獲判無罪,理由是「小女孩沒有說『不』」。外遇男女裸裎共浴還自拍,也獲判無罪,理由是「只是泡澡未必有做愛」。
種種荒謬、令人瞠目結舌的判決,要人不質疑法官的裁判品質也難,要人相信司法的公正性更難!

台南市一名20多歲無業男子以為「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竟隨機誘殺10歲小男孩。小孩何辜,為何要成為罪犯免費吃牢飯的「門票」?

「不會判死刑」成為蓄意、惡意殺人者的保命金牌、護身符。為何有此偏差認知?扭曲的法律觀從何而來?顯然,司法的輕判和縱容給了錯誤的訊息。

「殺人償命」的觀念或許不合時宜,但「除上帝外,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他人的性命」卻是永遠不變的真理。法官若擔心判死刑,與「國際潮流」接不上軌,或認為給殺人者重生機會,就是在為自己積功德,則置枉死者權益與公理何在?

這無關「廢死」議題,而是法官有沒有悲天憫人之心?有沒有扮演好明辨是非、裁判善惡的角色?或如王昊姑姑講的:「如果這些傷在你身上,你會這樣嗎?」
一位警察投書報紙,指曾經多次好不容易逮獲罪嫌移送院檢,正欣喜正義得以伸張時,不多久,就眼見嫌犯大剌剌地從地院或檢察署大門離去。他形容當下的心情,真是五味雜陳,感慨地說:「法官、檢察官可能基於法律保護一個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可是卻也讓社會上更多無辜的善良百姓,陷身於被害的危機之中。」講白一點,法律究竟是保護好人?還是保護壞人?

今天台灣社會最荒謬的現象,莫過於一些作奸犯科、偷拐搶騙、性侵奪色…,既不容天理,更視人命如草芥的不法之徒,卻有懷抱菩薩心腸的法官為其開脫,死刑犯更有人權團體為其奔走爭取權益,豈不怪哉?
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讓社會的每一份子都能自制守法,瞭解犯行及法律追懲的因果關係。必須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生命,並承擔不當行為的後果,而不是在剝奪他人性命之後,再尋求寬宥、赦免。人民寄望於司法的,也正是期待公理正義的伸張。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宗教和道德都無法發揮感動人心、匡正導引向善的力量時,法律就必須扮演「維繫公義真理」的後盾角色,俾使脫序的行為回到正軌。同時,法律應是保護好人、懲治壞人,假使本末倒置,只顧維護犯罪之人的人權,則置善良百姓的權益於何處?
法官本諸法律專業,根據犯罪事實,參考證據,衡情酌理,做最適切的判決。既還被害者公道,也讓加害者得到應有懲罰,才能彰顯公平正義,建立司法威信。

但如果只見樹不見林,拘泥於法條的引用或程序枝節問題,卻忽視「大是大非」的公理原則,或基於個人信仰、偏執認知,做出與傳統道德及普世價值完全相反的判決時,則不惟無法伸張正義,徒增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怨恨悲痛,也無異自毀司法公正形象,更不啻解構文明社會亟需的「社會連帶」。

法官的誤判、輕判或「恐龍判決」,不僅無助人心的向善及治安的改善,反因公義真理的不彰,更紊亂道德意識與法治觀念愈形薄弱的台灣社會。要人民相信司法是公正嚴明、是可信賴的,法官的專業素養及自由心證能力,就更值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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