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andy2000a wrote: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恕刪)


我是覺得未來担保品應該更趨向流動性,債務人負擔更大了

詐騙集團繼續詐騙,不會減少

1.沒有經過實質程序的支付命令
如果有既判力才是程序與權利的不對等
2.對法律不熟的普通人,尤其是老一輩的人,有幾個可以知道支付命令如何處理
3.對想脫產的人,支付命令有沒有修改其實沒差
4.對真有完整證據的銀行,哪會害怕債務人提告
5.對詐騙集團,訴訟程序就是成本,也增加因詐騙事發而入獄的風險,當然C/P值要重算

隨便講講 wrote:
1.沒有經過實質程序的支付命令
如果有既判力才是程序與權利的不對等

基本上原本只要提出無條件否決就能把支付命令撤銷了
並沒有所謂的不對等的問題
但是沒有既判力的話,則是主張債權的人沒有辦法進入實質確保債權實現的情況
只要有進入訴訟的可能,就有被翻盤的變數
就算靠著支付命令的執行力查封,在訴訟過程中被對方翻盤變成由法院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所以變成會變相給債務人脫產的時間空間
隨便講講 wrote:2.對法律不熟的普通人,尤其是老一輩的人,有幾個可以知道支付命令如何處理

這個有沒有既判力,基本上都沒辦法解決
法院在跑的案子多著是房子被查封拍賣後已經移轉登記完
第三人主張取得所有權後,他共有人才在那邊鬧他沒接到通知、他要主張優先購買等等的問題
每天法院開庭100庭的話,最少有80庭在吵這個
不當法院一回事的人,不會因為修法就比較保障
到時候是不是又要把土地法第43條修掉?
隨便講講 wrote:3.對想脫產的人,支付命令有沒有修改其實沒差

對於有掌握足夠法律資源的債權人
有沒有真的沒差
對於法律資源不夠的債權人,就有差了
而且只要進入到法院,一切就是未論定,就有被別人翻盤的可能
隨便講講 wrote:4.對真有完整證據的銀行,哪會害怕債務人提告

基本上銀行很少用支付命令
就像我其他串講的
支付命令是用來對付好處理的對手
債權裁定是用來對付難纏的對手
銀行在處理都是先送裁定,然後直接從裁定結果跑查封程序
一般常用支付命令的反倒是普通人
不過支付命令多了20天的等待期又沒有既判力的情況下
與其跑支付命令不如直接跑裁定...
裁定一個禮拜結果就出來能夠直接去查封了
幹嘛還要去等那20天
隨便講講 wrote:5.對詐騙集團,訴訟程序就是成本,也增加因詐騙事發而入獄的風險,當然C/P值要重算

對詐騙集團有差的是釋明而不是既判力
基本上來說詐騙集團發支付命令就是在賭對方沒反應
遇到支付命令不管的人,基本上大概連法院查封命令和拍賣公文也都當耳邊風
所以有沒有既判力差別反而不大
受害人多半是等到財產被拍賣完成移轉登記後第三人出面要取得不動產支配權後才知道
這時候既沒辦法拿回被拍賣的不動產,也頂多能像詐騙一方提告
告贏了房子一樣拿不回來,難不成到時候還要修法把土地法第43條修掉?

棒流爪貴虧 wrote:
保證金只限定用在某條法條?(恕刪)


保證金只用在暫時/保全狀態
也就是債權關係不確定時
如果都確定判決要執行了
當然就沒有保證金說法

比如先假扣押再轉強制執行的
還要他繳保證金不是很怪?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APON wrote:
基本上原本只要提出無條件否決就能把支付命令撤銷了 並沒有所謂的不對等的問題

如果是無條件否決,債權方20日不處理,就直接有債權不存在的既判力,才是真對等

隨便的藍 wrote:
舊法讓法院審核支付命令寬鬆又不嚴謹
還不叫惡法?(恕刪)


舊法法院不負責審查
讓每年數十萬件民間借貸
可以不用花時間走法院審查程序
您說呢?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隨便講講 wrote:
如果是無條件否決,債權方20日不處理,就直接有債權不存在的既判力,才是真對等(恕刪)


您自己都不曉得這代表的含意吧

債權不存在的既判力代表沒有欠錢從此不能討債喔

債主來討債,欠錢的只要不理他負債就自動消失...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隨便講講 wrote:
如果是無條件否決,...(恕刪)

這時候引發爭議的時候
如果債權人還有異議就是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
一般來說詐騙集團在這裡就止步了
如果說真的有債的關係,對方否決就具有既判力
那對債權人又有什麼保障?

你這種說法只是預先設立發支付命令的人都胡亂發一通為預設前提
所以財產那樣的大事情

就應該訴訟

如果沒有異議直接給不就好了嗎?
看不下去
一堆人不懂在那邊裝懂

改成只有執行力
並不會影響支付命令的簡易判決

債權人使用支付命令催討

債務人有兩種選擇--1.不予理會2.提出異議

修法前的情況是
1.不予理會的後果--有執行力也有判決力(既判力)
所以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再也無法進入民事法院要求法官重新審定

2.提出異議,則債權人要向民事法院申請債務的確認與履行


修法後的情況是改成
1.不予理會的後果--僅有執行力所以依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只要債務人沒意見)

無判決力(既判力)
所以債務人可以主動再向法院提起民事官司(來獲得債權的判決力)
透過確認債權的不存在,請求民事法庭來取消支付命令的執行

******************************
通常欠錢的人
遇到債主透過支付命令來要錢
也沒那麼無賴硬要跟對方上法院瞎整一輪
通常就是默認了--要扣就來扣呀
這時候支付命令的執行力就可直接產生作用
並不會影響到債權人的簡易要債的權益

不要把欠錢的人都想得很無恥下賤與黑心好嗎?
欠錢的人多少也都有點良心
賴帳也通常只是消極的不還錢
很少會真的有欠人家錢
還硬要賴帳賴到上法院跟法官對質
所以別想太多修這法很適切的
也不會妨礙債主的權益

對債權與債務雙方是很公平合理的
只對於詐騙集團有絕對的嚇阻作用
詐騙集團總不可能跟你上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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