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失敗的修法~再論支付命令

對於didi0909的案例沒有看過詳細的文件和卷宗
解決辦法真的不好說,畢竟常處理這種事會注意的細節,一般人未必會當作重點陳述出來
但是就表面述說的來說,其實現在的救濟手段
只剩下告對方持無效票據詐欺,然後再透過刑事確定判決
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

話又說回來
就算取消既判力對於被詐騙的案子依舊沒幫助
因為到時候要翻盤還是要預繳裁判費、繳擔保金
而詐欺犯如果已經把詐欺所得移轉的話
要請求賠償還要再另開一場官司,基本上來說只是把再審的期間從30天延長到無限長
對被詐欺的人實質幫助並不大
有影響的只有原本透過這制度討債的人
這是目前法界和學界有的共同結論

版友didi0909的問題其實不在於繼判力的問題
而是公示送達認知的問題
其實還是要對於再審條件和刑事判例能不能作為推翻既判力的要件還有公示送達標準作為修法方向
這個才是比較正確的補救方法
而治本的方法還是要建立民眾不把法院通知當耳邊風

今天我家連我94歲高齡的爺爺一看到法院的文書
不管收到公文還是門口貼告示,都知道馬上打電話問家裡的人要怎麼辦
不然也會馬上拄著拐杖到附近的派出所問
這種觀念的教育才真的是根本解決的方法

EAPON wrote:
對於didi0909...(恕刪)


有影響的只有原本透過這制度討債的人
這是付錢法界和學界有的共同結論

說的很有道理
這次修法,我也和我從事法律扶助的朋友討論過,大家的結論都是對被詐欺的債務人其實幫助不大,但對支付命令制度是一大打擊

louar wrote:
所謂公示送達,還是有送達(法院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達到與直接送達相同之效果),只是當事人自己不注意而已,說實在的,這和讓自己權利睡著沒什麼兩樣


怎麼一直在跳針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當事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債務, 如何會去注意
以我朋友的案例, 他的債務是因為父親作保繼承, 他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債務
支付命令也不知道發到那兒去, 過了十四年後回頭要求法院出示當時支付命令
法院竟回覆年代久遠已銷毀, 連執行令副本都是自己去法院印的
因為執行令寄送地址並非戶籍地址, 也不是現住地址
這樣要歸咎當事人讓權利睡著實在很難令人信服

yenchee wrote:
怎麼一直在跳針讓自...(恕刪)

已經繼承的債務可以透過限定繼承的方法解套
畢竟當年這個法律修法有特別註明是溯及既往的
所以當應該去找律師去討論可以不可以用這理由針對這項支付命令作為翻盤的救濟
退一步來說
在當初沒有限定繼承修法的時候
這種情形,跟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公示送達知不知道反而沒有關係
因為繼承不知道的債務是事實的話
就算是收到支付命令,及時提出否決
債權屬實的時候,債權人一樣會提出訴訟的話
你朋友一樣敗訴,這時候支付命令直接生效反倒是減少了你朋友承受敗訴的成本
那麼不知道自己父親有留債務,那這種情形基本上跟法律制度就沒關係了...

didi0909 wrote:
上面相關都寫明無人簽收,但是法院的解釋是他們有在門口貼單子告示 時間一到不管有人收沒人收都表示送達,而且我已經過了異議期限...我問家人到底這幾年有收到不都表示沒看過(恕刪)


法院送達書狀無人簽收的標準程序
會貼一張粉紅色送達通知單在門口
文件本身會寄放在轄區派出所

去戶籍地派出所查查
如果一切有依照程序
很難用家人說不知道就可以翻案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yenchee wrote:
怎麼一直在跳針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當事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債務, 如何會去注意
以我朋友的案例, 他的債務是因為父親作保繼承, 他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債務(恕刪)


你朋友的問題出在繼承時
沒有向法院聲請限期陳報債權
根本和支付命令本身無關

就算沒有支付命令這一項
難道他父親幫人作保這件事就打消?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yenchee wrote:
怎麼一直在跳針讓自...(恕刪)


前面已經有很多大大幫我說明了
我就不多著墨了

繼承這部分在民法第1148條未修正前(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確實有很大的弊病,畢竟就算是現在,還是有些人會抱持父債子還的觀念,所以改成全面限定繼承確實是正確的修法方向,這部份也根本不存在讓自己權利睡著這樣的問題,為保護繼承時無行為能力甚至是無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這樣的修法確實必要

但支付命令完全不一樣,因為支付命令送達的對象必須是有行為能力之人(換句話說,就算債務人是未成年,但送達之對象仍然必須是其法定代理人,這一點請參考各級法院公告的支付命令核發流程)

再補充一則高等法院法官的意見

近日支付命令「取消既判力」之修法爭議,推動者及網友整理出下列四種受害類型:誤認詐欺集團所為,未予搭理;誤認已拋棄繼承而不理;法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收受支付命令,讓未成年人受害:丈夫向法院聲請對離家太太太核發支付命令,並代為收支付命等等,並以「取消既判力」作為解除受害之良方解藥,然而,上開四種受害類型確實與「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有關嗎?自應具體解構,始能明其真相。

首先,前述四種受害類型,並非「支付命令」所獨有,如於「訴訟事件」,亦可能發生,誤認詐欺集團或誤認拋棄繼承效力者,也可能對法院訴訟文書不搭理,經法院一造辯論而敗訴。因此,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並不能避免受害,難道主張取消既判力者也主張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取消嗎?況且遭詐欺集團聲請支付命令讓臺中黃姓婦女負債4990萬元案例,早於103年間經臺中地院民事判決撤銷支付命令之執行程序,該李姓被告也經刑事判決以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顯見受詐欺個案並非毫無救濟途徑,為何推動修法者,未向國人如實說明呢?

其次,不論支付命令或訴訟程序,依法未成年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以保障未成年人之程序權。若法定代理人就該事件與未成年人有「利益相反」之情事,則應由法院另選定「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即屬「未經合法代理」,於支付命確定或判決確定,亦可據此聲請再審。如非以上情形,則屬法定代理人是否對於未成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亦非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所能解決。

最後,關於丈夫聲請法院對離家太太太核發支付命令,並代收支付命令,此類案例丈夫既為支付命令聲請人,與太太有利害關係,自不得代為收受送達,該送達應不合法,支付命令應不生效力,太太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故亦非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之理由。

總之,推動取消既判力者,並未真正釐清受害原因,對症下藥,僅將個案受害過程訴諸媒體,博取輿論同情,欲藉此取消既判力,又未如實告知國人現有救濟途徑,如非故意錯給解藥,也恐有立法不夠專業之過失。

法律實務界對這次修法的反彈聲浪其實不小,畢竟少了支付命令這個透過非訟程序減少訟源的制度,對法院的裁判工作勢必造成很大的負擔

sobekmax wrote:
明明就是成功修法這東...(恕刪)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是一個人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絕對比單一債權債務還重要。

如果單一債權都要採實質審查,那影響人一生的出生死亡登記

舉輕以明重,也應該採實質審查。


戶政事務所應該更改登記審查

以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父親母親子女應該要當場抽血送驗dna

而且小孩外觀不易區分,避免狸貓換太子,小孩跟父母要先留置。

不能僅憑出生證明辦理登記。

死亡登記,也要請送由法醫鑑定,判定是否真為登記死亡者。

就不要到時候又有民眾吵說擾民管太多?


臺灣民眾現在已經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進步成頭痛剁頭腳痛剁腳。
出生證明大部分就醫生接生開的

那能比的嗎?
如果債權不用實質審查

那為何需要訴訟呢?

自行去搬不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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