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辦法真的不好說,畢竟常處理這種事會注意的細節,一般人未必會當作重點陳述出來
但是就表面述說的來說,其實現在的救濟手段
只剩下告對方持無效票據詐欺,然後再透過刑事確定判決
打民事官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
話又說回來
就算取消既判力對於被詐騙的案子依舊沒幫助
因為到時候要翻盤還是要預繳裁判費、繳擔保金
而詐欺犯如果已經把詐欺所得移轉的話
要請求賠償還要再另開一場官司,基本上來說只是把再審的期間從30天延長到無限長
對被詐欺的人實質幫助並不大
有影響的只有原本透過這制度討債的人
這是目前法界和學界有的共同結論
版友didi0909的問題其實不在於繼判力的問題
而是公示送達認知的問題
其實還是要對於再審條件和刑事判例能不能作為推翻既判力的要件還有公示送達標準作為修法方向
這個才是比較正確的補救方法
而治本的方法還是要建立民眾不把法院通知當耳邊風
今天我家連我94歲高齡的爺爺一看到法院的文書
不管收到公文還是門口貼告示,都知道馬上打電話問家裡的人要怎麼辦
不然也會馬上拄著拐杖到附近的派出所問
這種觀念的教育才真的是根本解決的方法
yenchee wrote:
怎麼一直在跳針讓自...(恕刪)
前面已經有很多大大幫我說明了
我就不多著墨了
繼承這部分在民法第1148條未修正前(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確實有很大的弊病,畢竟就算是現在,還是有些人會抱持父債子還的觀念,所以改成全面限定繼承確實是正確的修法方向,這部份也根本不存在讓自己權利睡著這樣的問題,為保護繼承時無行為能力甚至是無意思能力之未成年人,這樣的修法確實必要
但支付命令完全不一樣,因為支付命令送達的對象必須是有行為能力之人(換句話說,就算債務人是未成年,但送達之對象仍然必須是其法定代理人,這一點請參考各級法院公告的支付命令核發流程)
再補充一則高等法院法官的意見
近日支付命令「取消既判力」之修法爭議,推動者及網友整理出下列四種受害類型:誤認詐欺集團所為,未予搭理;誤認已拋棄繼承而不理;法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收受支付命令,讓未成年人受害:丈夫向法院聲請對離家太太太核發支付命令,並代為收支付命等等,並以「取消既判力」作為解除受害之良方解藥,然而,上開四種受害類型確實與「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有關嗎?自應具體解構,始能明其真相。
首先,前述四種受害類型,並非「支付命令」所獨有,如於「訴訟事件」,亦可能發生,誤認詐欺集團或誤認拋棄繼承效力者,也可能對法院訴訟文書不搭理,經法院一造辯論而敗訴。因此,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並不能避免受害,難道主張取消既判力者也主張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取消嗎?況且遭詐欺集團聲請支付命令讓臺中黃姓婦女負債4990萬元案例,早於103年間經臺中地院民事判決撤銷支付命令之執行程序,該李姓被告也經刑事判決以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顯見受詐欺個案並非毫無救濟途徑,為何推動修法者,未向國人如實說明呢?
其次,不論支付命令或訴訟程序,依法未成年人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以保障未成年人之程序權。若法定代理人就該事件與未成年人有「利益相反」之情事,則應由法院另選定「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即屬「未經合法代理」,於支付命確定或判決確定,亦可據此聲請再審。如非以上情形,則屬法定代理人是否對於未成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亦非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所能解決。
最後,關於丈夫聲請法院對離家太太太核發支付命令,並代收支付命令,此類案例丈夫既為支付命令聲請人,與太太有利害關係,自不得代為收受送達,該送達應不合法,支付命令應不生效力,太太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故亦非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之理由。
總之,推動取消既判力者,並未真正釐清受害原因,對症下藥,僅將個案受害過程訴諸媒體,博取輿論同情,欲藉此取消既判力,又未如實告知國人現有救濟途徑,如非故意錯給解藥,也恐有立法不夠專業之過失。
法律實務界對這次修法的反彈聲浪其實不小,畢竟少了支付命令這個透過非訟程序減少訟源的制度,對法院的裁判工作勢必造成很大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