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呵呵我也有說 鄭性澤...(恕刪) 鄭性澤當然有可能是兇手司法也是有局限不是一定有真相但是要有死刑不能有冤案就一定會有錯放錯放這是必要之惡不能認為可以沒有冤案也不會有錯放這是不切實際如果以某些人不能有錯放來支持死刑這樣絕對會有冤案
zxctw wrote:你是司法專業人員嗎還是只是你的認為我的假設是不能判死刑死刑必須有實際致死傷害行為不是有意圖就能判死刑(恕刪) 在下忝獲法學證書...慚愧您10樓的簡述按最高法院判例共同正犯只要其中一人達成就全體共同負責一群人共同開槍殺人,亂槍下你的子彈有中、我的子彈沒中...就算沒中也只是有可能、不必然減輕責任。
CSI看多了,或是當年鮪魚肚的案子看多了,一定知道一件事:制式手槍打出來的子彈,彈頭有磨擦痕跡可以驗出是哪把槍打出來的;土(改)造手槍則否.交火把人打死了,那殺人的一定是彈頭,除非彈頭穿體而出,現場就那麼幾支槍,要找出哪隻槍打出殺人的彈頭,幾十年前就知道彈痕比對了,不用等到現在.特別是這個案子這麼明顯:一個人拿制式手槍(可比對彈頭),一個人拿改造手槍(應該是無膛線可比對),要知道哪把槍擊出了致人於死的子彈,應該不會判斷不出來.如果兩把槍子彈的口徑根本不一樣,那就更好推斷了.這部分應該是最好判斷的,審判紀錄裡也應該有,用這作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應該是最明確的.報導應該從這裡入手啊?沒去查這個案子的資料,但我覺得如果法官是先斷定了殺人的是哪一把槍,以槍追人,判定拿槍的那個人殺人,那這種判斷多半是合理的.應該從這個方向去判斷會比較清楚吧.
我個人覺得他都講自己有開槍了,警察一人對付兩人,警察躲一人的子彈被另一人擊中,這樣的共犯結構,重點只放在警察被打中的彈頭身上....把罪全推到死人身上,大把的廢死心力用在此上面?實在令人搖頭。支持法官判決。
pk-king- wrote:這案子很律師提的我...(恕刪) 鄭性澤應該有被刑求吧,要不然案發後那天早上,為什麼他的臉,踵的跟豬頭一樣,大家會問,我怎麼會知道?當然是有現場看到啊!不過是怎麼踵的,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沒看到如何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