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agul wrote:是的,出來混遲早要還。
出來混 遲早要還
有膽子爽賣 反正都不要臉了 還會在乎名譽?
但是如果人家沒有出來混,卻被一些躲在螢幕後面不敢見人的傢伙用做夢、推測、質疑的方式講得天花亂墜。是言論自由還是網路義和團???
自己不在乎名譽,不代表其他人也不在乎名譽。
warragul wrote:到底有沒有賣 應該讓自認為是當事人來提出沒有賣的證據才對.依照以上這段文字,如果看到路上有名女子面容姣好、身材曼妙、穿金戴銀、名車代步;年輕人就該懷疑她???希望這股關心社會的風吹到自己家人身上的時候,也能心平氣和地提出證據。
年輕人多懷疑 多關心社會難道有錯嗎? 男盜女娼還要臉阿?
個人支持以訟止謗;不用全部告,只要告10個,一人求償20萬,就算告贏一半也爽賺。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slow-man wrote:
跟食安問題一樣,不能證明有害,這就是台灣,不是人民的問題,是法律無法讓人信服謝謝指教
誰是雨希啊鬱卒
這種說法有點奇怪吧
今天食安的問題不再魚不能舉證、沒有舉證
而是舉證確認有問題了,但是依法只能懲處到那裡
法律沒有規定的東西,法官裁量不能超過那個限度
今天想要針對這件事情去做更重的懲處,指能夠透過修法去達成
偏偏看了一堆立委罵呀罵的,卻沒人要針對這些事情提出修法
問題在哪?
依法行政的法官還是怠於修法的立委?
而本樓所提的案件
要指控入罪一方本來就是要提出確切的證據來指控對方確實有做這種事
從來就不是被指控一方要自己提出證明自己沒做這件事
這是全世界都通用的基本法律原理
在美國這種無罪推定原則甚至還列入憲法的制定原則裡面
至於要怪誰?
人民無知是因為人民不受教還正政府沒教好
這就要看立場了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