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tses wrote:2016-03-07 00:51 by shitses憲 說妳活在戒嚴時期也不太對戒嚴時期都還要憲警調雖然說那時一堆都是抓人後再捏照收索票因為那時都是軍事法庭都自己人捏照很正常但是誰跟妳說憲兵可以沒收索票進去抓人妳沒看到國防部發佈新聞稿都是當事人自願被收索被抓只要不是自願都是違法只要當事人說他不是自願的最少是憲兵司令要下台最多國防部長要下台
搜索為什麼要有法院開搜索票?因為這涉及到人權的保障,個人的人身及財產受到憲法保護,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容許國家機器有限度的干預,而且為了怕搜索方濫權,所以法律規定必須由公正第三者的法院審查同意後,國家機器才能發動搜索,蒐集的證據才合法。好,這個原則如果是大家認同的,不管是檢調還是憲兵,都不能單方隨便發動搜索,侵害人民的權利。對,所有法律系教授都是這樣教的,正義的律師、清流學者都是這麼說的。好,如果這樣,那為什麼立法院綠營立委提案:立法委員可以無條件向民眾要求資料,不給就抓去關,這樣侵害人權的舉動,為什麼授授、學者都沒人出聲呢?趁著這次憲兵突槌演出,是不是大家也來審視一下,對於人權保障的標準何在?什麼樣的證據蒐集手段是不合乎隱私保障的?
louar wrote:主要理由為:「同意」屬於人民基本權利之「捨棄」,未捨棄前,仍有基本權利存在,縱使經捨棄,亦可隨時回復基本權利。而撤回同意,即係人民主張回復基本權利之過程,當為法所允許。當事人只要事後不同意搜索就夠了,該項物品就會欠缺證據能力,問題是本案例中,根本沒有搜索的強制行為,是當事人自己拿出來的,根本連本條的適用都沒有(恕刪) 這部份我有點疑問如果是同意搜索,在搜索過程中,當事人當然可以隨時喊停,撤回同意當事人表明不同意繼續搜索後,當然偵查人員就要立即停止,這點沒有什麼疑問但在撤回同意之前,如果已經有搜索到犯罪事證,該事證是否仍有證據力?但是如果已經完成搜索了,已經到了更後面的法院審判階段,當事人當初的同意,是否仍可以在後階段撤回,使得該事證失去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