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兵搜索事件,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此

dongdonglee wrote:
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宅...(恕刪)


現在是各說各話誰說真誰說假只有自己心理知道

shitses wrote:
2016-03-07 00:51 by shitses

說妳活在戒嚴時期也不太對
戒嚴時期都還要憲警調
雖然說那時一堆都是抓人後再捏照收索票
因為那時都是軍事法庭
都自己人捏照很正常
但是誰跟妳說憲兵可以沒收索票進去抓人
妳沒看到國防部發佈新聞稿
都是當事人自願被收索被抓
只要不是自願都是違法
只要當事人說他不是自願的
最少是憲兵司令要下台
最多國防部長要下台
我以為他們只能抓阿兵哥而已
1.憲兵不知道有沒有像警察一樣的秘錄器,說不定口頭有跟魏家詢問能不能進入搜索

2.獎金可能是要追查文件來源的檢舉獎金
dongdonglee wrote:
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宅...(恕刪)

以後憲兵頭上帶gopro
有問題就看gopro
噢不~~! 有圖利特定商家的嫌疑
怎麼感覺跟之前香港書店老闆被失蹤的案例很像

自願被搜索 有這回事

之前那個書店老闆也是說 知道自己有罪 自願回中國大陸接受調查
知識有價 拒絕無償分享
明月書流 wrote:
怎麼感覺跟之前香港書...(恕刪)

不一樣吧
香港的老闆 失蹤多久?
台灣人不是好好的還可以出來說話嗎?
搜索為什麼要有法院開搜索票?因為這涉及到人權的保障,
個人的人身及財產受到憲法保護,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容許
國家機器有限度的干預,而且為了怕搜索方濫權,所以法律
規定必須由公正第三者的法院審查同意後,國家機器才能
發動搜索,蒐集的證據才合法。

好,這個原則如果是大家認同的,不管是檢調還是憲兵,
都不能單方隨便發動搜索,侵害人民的權利。對,
所有法律系教授都是這樣教的,正義的律師、清流學者
都是這麼說的。好,如果這樣,那為什麼立法院綠營
立委提案:立法委員可以無條件向民眾要求資料,
不給就抓去關,這樣侵害人權的舉動,為什麼授授、
學者都沒人出聲呢?

趁著這次憲兵突槌演出,是不是大家也來審視一下,
對於人權保障的標準何在?什麼樣的證據蒐集手段
是不合乎隱私保障的?

shitses wrote:
憲兵本來就可以強搜民宅
他們不受法律管轄範圍內的...(恕刪)


這年頭還有這種事?

louar wrote:
主要理由為:「同意」屬於人民基本權利之「捨棄」,未捨棄前,仍有基本權利存在,縱使經捨棄,亦可隨時回復基本權利。而撤回同意,即係人民主張回復基本權利之過程,當為法所允許。

當事人只要事後不同意搜索就夠了,該項物品就會欠缺證據能力,問題是本案例中,根本沒有搜索的強制行為,是當事人自己拿出來的,根本連本條的適用都沒有(恕刪)


這部份我有點疑問

如果是同意搜索,在搜索過程中,當事人當然可以隨時喊停,撤回同意

當事人表明不同意繼續搜索後,當然偵查人員就要立即停止,這點沒有什麼疑問

但在撤回同意之前,如果已經有搜索到犯罪事證,該事證是否仍有證據力?

但是如果已經完成搜索了,已經到了更後面的法院審判階段,當事人當初的同意,是否仍可以在後階段撤回,使得該事證失去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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